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認定,在如今的社會當中,男女之間來談戀愛同居是非常常見的情況,很多人都是並沒有結婚就開始了同居的生活,以下爲大家分享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認定是怎樣的呢?
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認定1
一、民法典以夫妻關係同居怎麼認定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行爲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當事人有較固定的住所;二是保持較穩定的性關係;三是斷續或較長時間在一起共同生活;四是雙方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爲在民事上應負的責任包括:
1、停止侵害。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判決當事人解除非法同居關係,停止繼續侵害合法配偶權益;
2、損害賠償。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
3、離婚時分割財產和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時,無過錯方應得到照顧。如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改房,離婚時,如果是過錯方取得房屋產權的,過錯方應給予無過錯方按該房屋市場價一半金額以上的補償
或對產權按照顧無過錯女方及子女作分割。對有證據證實固定資產或其他價值較大的財產,屬於過錯方購買給第三者的,應視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的過錯認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認定2
有以下任一情形就可判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一、舉行了結婚儀式,因爲舉行結婚儀式本身就有一種公開性;
二、雖未舉行結婚儀式,但對外以夫妻名義相稱;
三、當事人以夫妻名義購買住房的;
四、當事人同居生活,一方生病時另一方以配偶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爲子女慶祝滿月等。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夫妻名義同居如何界定
其一,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因爲舉行結婚儀式本身就有一種公開性;
其二,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對外以夫妻名義相稱的;當事人以夫妻名義購買住房的;除了以上“以夫妻名義”的行爲以外,當事人同居生活
一方生病時另一方以配偶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爲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爲認定“以夫妻名義的”證據。
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認定3
怎樣能證實以夫妻關係同居
在實踐中認定以夫妻關係同居的情形包括男女雙方未結婚或者離婚後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例如對外宣稱雙方是夫妻,造成羣衆認爲是夫妻關係。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衆也認爲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爲事實婚姻關係;
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爲非法同居關係。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後,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衆也認爲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爲事實婚姻關係;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爲非法同居關係。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
4.離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係。
非法同居應該怎麼處罰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衆也認爲是夫妻關係的一種同居行爲。非法同居一般是不會被處罰的。
當然要看同居的雙方的具體情況的,如果一方是已婚並且處於婚姻存續期間而以夫妻名義進行公開同居的話,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即重婚罪。這樣的罪名是屬於不告不受理的,也就是說需要由原告的起訴法院纔會受理。
不存在以上情況的話,目前在國內是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非法同居與合法婚姻關係相對而言,簡單說就是在沒有辦理正式結婚登記手續前的男女共同居住生活。
在生活中,尤其是在廣大的農村地區,男女雙方在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僅僅憑藉雙方父母的主持下所操辦的結婚典禮就開始共同生活的現象還是比較多的
在城市地區則表現爲以戀愛掩蓋下的同居生活的形式,當然也包括一些已婚男女與配偶外的異性共同生活居住的現象。總之不管是哪一種形式,都是非法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