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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認定舉證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9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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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認定舉證,夫妻債務並非都是單方舉債,也有共同舉債的情況。應如何確定夫妻之間的債務舉證責任和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下面一起來看看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認定舉證。

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認定舉證1

一、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如何舉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認定舉證

二、個人債務

證明夫妻一方所借債務爲個人債務就成爲解決償還問題的關鍵,一般有以下幾點證據可以證明:

1、夫妻一方舉債中,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爲一方個人債務的,比如在借條中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的。

2、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這樣的情況比較少,因爲一般情況下夫妻間財產、債務約定是祕密的,第三人無法得知,而在該類型糾紛中,夫或妻必須對”第三人知道該約定”進行舉證。

3、能夠證明該債務不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如在婚前或離婚後產生的債務一般應認定爲個人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4、能夠證明債務未用於共同的婚姻生活。即使夫妻一方將債務用於生產經營活動,但從未用於家庭生活的支出,也可以證明其爲個人債務。因爲貨幣是種類物,不是特定物,所以無法證明這張錢用於什麼地方,那張錢用於什麼地反,所以舉證也是有難度的。實踐中主要看借款和婚後生活的關聯性及合理性。

5、夫或妻一方因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所產生的債務,因其性質和法律特徵的特殊性、專屬性,故不需夫妻約定又侵權人個人履行,也應推定爲其個人債務。

6、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後因遺囑或贍養遺贈協議而單獨繼承遺產和債務的,該債務應推定爲個人債務,及時集成後在夫妻關係存續期內就履行該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進行重新協議而變成新的債務,該債務亦應推定爲個人債務。

7、夫妻一方因違犯刑事法律、行政法規或違背社會公德二依法承擔或資源承擔的金錢支付義務,或由該義務延續、變更、更新而形成的債務,應推定爲個人債務。

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或者是債權一般都屬於共同債務債權,但是也有一些是在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由另一方自主所主張的債權債務,這就需要另一方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說明是否爲個人債務或者是共同債務,一般需要書面等實質性的材料來證明。

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認定舉證2

1、認爲是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

對於夫妻共同舉債的,原則上應認定共同債務。如果有相反主張者,由提出相反主張者舉證。

(1)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另一方主張是個人債務,由主張個人債務者舉證,並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即主張個人債務者不能證明屬於另一方個人債務,應認定爲共同債務。

(2)互相認爲是對方個人債務的,雙方都承擔舉證責任。

如果一方舉證不能,另一方能夠證明屬於對方個人債務,由舉證不能者承擔不利後果。雙方都無法證明屬於對方個人債務時,應認定爲共同舉債者的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認定舉證 第2張

2、認爲是單方債務的舉證責任

對於夫妻單方舉債的,原則上由舉債方舉證。即舉債者認爲屬於共同債務,而另一方認爲屬於舉債者個人債務,應當由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屬於共同債務,則應當認定爲舉債者個人債務。

但對下列情況,其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則可有例外:

(1)舉債方認爲是夫妻另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由主張是另一方個人債務的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是另一方個人的債務,可以認定爲共同債務。不宜認定爲舉債者的個人債務。因爲另一方承認是共同債務,可視其對共同債務的自認,按其自認確定爲共同債務。

(2)互相認爲是另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都應舉證。由舉證不能的一方承擔不利後果。雙方都不能舉證證明屬於對方對方個人債務的,由舉債者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即由舉債者個人承擔債務。這實際上就是由舉債方承擔舉債不能的責任。

3、一方承認曾有債務,但認爲債務已還清的舉證責任

一方承認曾有債務,但認爲債務已還清,對此,不發生舉證責任轉換或倒置問題,仍應由主張債務存在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實踐中,有人認爲,既然承認債務存在,實際是對債務的自認。主張債務已還清者,只是承認原來曾有債務,並沒有承認現在還有債務。對此,不能認爲是對債務的自認,而應當認爲是抗辯。

在這種情況下,仍應由主張債務存在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因爲主張債務已還清,債權債務關係已消滅,在債權債務關係已消滅的情況下,一般雙方都不可能繼續持有債權債務關係憑證,如借款者將借款還清後,就會將借條收回消滅。如果屬於分次還款,借款還清後,也不會繼續保留原來還款時對方所出具的收條。

因而,在這種情況下,要求主張債務已還清者舉證,顯然是不公平的。相反,如果債務還存在,債權人就會有債權債務存在的有關憑據,因而,要求主張債務存在的一方舉證,纔是合理的。

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認定舉證3

離婚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界定

在個人債務案件的執行中,對於直接由被執行人佔有或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或由被執行人與其配偶共同佔有或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共同財產所採取的控制性措施,被執行人配偶以該

在個人債務案件的執行中,對於直接由被執行人佔有或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或由被執行人與其配偶共同佔有或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共同財產所採取的控制性措施,被執行人配偶以該財產實際爲其所有爲由提出異議的,執行機構如何處理?

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認定舉證 第3張

答:對此,執行機構應當進行異議聽證審查,並作出適當的財產權屬判斷。從合理保護被執行人配偶合法權益出發,我們認爲被執行人配偶舉證證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爲該財產爲其所有,並裁定解除已採取的控制性措施:

(一)執行期間被執行人未離婚,申請執行人知曉該財產爲被執行人夫妻間約定歸被執行人配偶所有;

(二)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或之前已離婚,該財產依離婚時的離婚協議或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歸被執行人原配偶所有。

除上述情形外的,執行機構應駁回其異議。聽證審查期間,被執行人配偶另行提起確權訴訟的,應中止聽證審查。確權訴訟終結前,暫緩對該財產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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