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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舉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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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舉證困難,夫妻共同債務債權可以通過書面材料等實質性的證據進行舉證,但是大家生活中很少會收集相關的證明材料,以下了解夫妻共同債務舉證困難的相關內容。

夫妻共同債務舉證困難1

一、如何舉證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對於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債務舉債責任的分配,夫妻一方與第三人即債權人發生債權債務關係,如果夫妻另一方不能舉證證明這一債務是夫妻個人的單方債務則推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由此規定可見,夫妻另一方(指非舉債方)存在兩種證明責任:

一是可以舉證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指實際舉債方)已經明確約定個人債務;二是能夠舉證證明夫妻雙方採取的是約定財產製,並且還要證明債權人是知道該約定的。可見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對夫妻一方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的證明責任是強加給夫妻另一方即非舉債方的。根據這種舉證規則,對非舉債方主張的非共同債務理由的舉證責任也在非舉債方。

二、立法中舉證規則帶來的實踐問題

1、非舉債方的證據蒐集意識淡薄,導致舉證難。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般非舉債方不會有證據收集意識,尤其是在雙方婚姻關係出現問題的時候,雙方對彼此經濟來往的掌控力降低,很多情況下,當事人的法律意識十分淡薄,在債權人主張債權的時候還沒有證據收集的意識,在沒有書面和其他有利證據的情形下,非舉債方一般只能靠口頭辯訴。

作爲法官,有時候根據心證和雙方陳述的一些事實可能傾向認可非舉債方陳述的真實性,但是因爲沒有有力的證據證明,最終也只能按照法律所規定的夫妻債務性質以及舉證責任來認定,此時社會對法院判決的接受度要大打折扣的。

夫妻共同債務舉證困難

2、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是否約定爲個人債務,也很難舉證。

結合本文案例來說,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系父母與子女的特殊關係,雖然在債務性質認定上不能因爲這種特殊關係就否認借款的性質,但在本案中並不排除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確實達成過債務免除或者只是借款給朱甲一人的約定,根據二審查明,朱甲的帳戶資金頻繁進出,

也不排除借款的實質用途是用於個人投資,但在這一事實的舉證上,夫妻另一方的舉證是十分困難的,而且在這種債權人與債務人存在特殊關係的情況下,債權人出於對債務的保護,也會主張是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夫妻另一方承擔還款責任,此時,即使另一方想主張惡意串通,但是往往也無法收集到實質的證據。

3、債務用途舉證困難。

在本文案例中,非舉債一方主張舉債方的借款用途爲個人投資,但是其亦無法舉。因爲隨着社會的發展,夫妻雙方或者單方在進行投資經營活動亦很常見。即使一方獨資以個人財產經營而且收入歸己沒有用以家庭共同生活,另一方一般也很難舉證證明這些事實。

相關的賬目往來往往掌握在舉債方手中,而法律並沒有對舉債方主張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進行嚴格的要求,只要債務的形式要件符合夫妻共同債務且沒有相反證據時,都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在債務性質的認定上,法律亦傾向於推定爲共同債務,這對非舉債一方來說,無疑是非常不利的。

對於在舉證夫妻共同債務,首先如果是在婚內進行債務的話,如果是用於夫妻雙方生活、投資的話都可以算是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借債明確寫的是借給個人的話,那麼肯定就不會屬於共同債務。所以只要出示借款是用於相關夫妻共同進行的話,那麼這些財務都是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債務舉證困難2

一、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如何舉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個人債務

證明夫妻一方所借債務爲個人債務就成爲解決償還問題的關鍵,一般有以下幾點證據可以證明:

1、夫妻一方舉債中,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爲一方個人債務的,比如在借條中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的。

夫妻共同債務舉證困難 第2張

2、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這樣的情況比較少,因爲一般情況下夫妻間財產、債務約定是祕密的,第三人無法得知,而在該類型糾紛中,夫或妻必須對”第三人知道該約定”進行舉證。

3、能夠證明該債務不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如在婚前或離婚後產生的債務一般應認定爲個人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4、能夠證明債務未用於共同的婚姻生活。即使夫妻一方將債務用於生產經營活動,但從未用於家庭生活的支出,也可以證明其爲個人債務。因爲貨幣是種類物,不是特定物,所以無法證明這張錢用於什麼地方,那張錢用於什麼地反,所以舉證也是有難度的。實踐中主要看借款和婚後生活的關聯性及合理性。

5、夫或妻一方因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所產生的債務,因其性質和法律特徵的特殊性、專屬性,故不需夫妻約定又侵權人個人履行,也應推定爲其個人債務。

6、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後因遺囑或贍養遺贈協議而單獨繼承遺產和債務的,該債務應推定爲個人債務,及時集成後在夫妻關係存續期內就履行該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進行重新協議而變成新的`債務,該債務亦應推定爲個人債務。

7、夫妻一方因違犯刑事法律、行政法規或違背社會公德二依法承擔或資源承擔的金錢支付義務,或由該義務延續、變更、更新而形成的債務,應推定爲個人債務。

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或者是債權一般都屬於共同債務債權,但是也有一些是在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由另一方自主所主張的債權債務,這就需要另一方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說明是否爲個人債務或者是共同債務,一般需要書面等實質性的材料來證明。

夫妻共同債務舉證困難3

一、怎麼舉證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共債共籤,債權人主張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的,應承擔舉證責任。具體而言:

1、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認定。債權人需舉證證明夫妻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即提交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的借款合同、欠條,以及夫妻一方事後追認或者電話、短信、微信、郵件等有關證據。

2、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認定。債權人只需要舉證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債務符合當地一般認爲的家庭日常生活範圍即可,不需要舉證證明該債務用於家庭日常生活。

3、夫妻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認定。債權人需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債務系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夫妻共同債務舉證困難 第3張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財產中 共同債權債務包括哪些

夫妻財產中的共同債務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由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對外借債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在夫妻共同債務中也包含三個要素,即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意思表示。

現實生活中,一般認爲產生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一般推定爲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爲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爲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

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夫妻雙方之間存在某種代理關係,所以有時候很難確定一方的法律行爲是否爲雙方所共同確認,此時只要存在前兩個因素,即使是一方的行爲但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時也應當認定爲是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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