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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的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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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的共同債務如何認定,結婚之前一個人欠下的債務屬於個人債務的,由一方個人承擔,但婚後欠下的債務則不完全都是個人債務了,有可能要共同承擔,以下了解夫妻間的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夫妻間的共同債務如何認定1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爲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於爲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根據該定義,夫妻共同債務具有兩個基本特徵:

一是須產生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離婚時止的期間。但婚前爲結婚後共同生活購置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爲夫妻共同債務。

二是須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爲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

符合上述條件,不論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名義所負的債務,都屬於共同債務。反之,如果債務不是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者雖然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不是用於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都不屬於共同債務,而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爲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爲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夫妻間的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哪些是個人債務

以下這些是個人債務: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已轉化爲共同債務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法定扶養義務人所的債務;

三、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四、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的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附隨該遺囑或贈予合同而來的債務;

五、夫妻雙方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債務,但此種約定原則上不具有對抗債權人的效力;

六、夫妻一方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等所負債務;

七、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夫妻間的共同債務如何認定2

夫妻共同債務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首先,“爲夫妻共同生活”應當始終堅持由夫妻中的舉債方承擔證明責任,夫妻中的非舉債方不負舉證責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應當由主張舉債爲共同債務即舉債用於夫妻 共同生活的一方負舉證責任,因爲只有舉債人自己才最爲清楚和了解舉債的用途,也最容易證明該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除非其有故意隱瞞借款用途的別有用心。如果讓對借款不知情的夫妻非舉債方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既不現實,也很難完成。

其次,如果夫妻中的非舉債方能夠舉證證明存在法定的兩種例外情形,即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夫妻約定財產分別制度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或者債權人知道該債務屬於非法債務如賭資、進行非法經營等、,則該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個人債務。

夫妻間的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第2張

最後,還要注意保護無過錯的善意債權人。至於何爲“無過錯的善意”,是債權人“有理由相信借款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情形,如借條上所寫借款將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借款數額 較小,借款後夫妻另一方知曉後並未表示反對等。從維護市場交易安全的角度來講,無過錯的善意債權人的`利益也理應得到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間的共同債務如何認定3

夫妻債務如何分擔

案情:

孫X與配偶感情不和,最終走向離婚這條路,但離婚時,配偶因挪用資金21萬被檢察院處理中,孫X對該筆資金從不知情,也不曾見過,現在卻要面對用夫妻共同財產歸還這21萬元,孫X面對這一突發事件,萬般無奈,於是向劉律師求助,劉律師於2008年1月接受被告的委託代理原告林X平與被告孫X的離婚訴訟。

原告與被告於1998年相戀結婚,婚後育一子。由於雙方缺乏感情基礎,婚後立即暴露出各自的弱點,並不能相互諒解,吵鬧離婚。原告在任職期間,因挪用資金21萬元,正被檢察機關處理。

但是原告認爲此筆錢款基本上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應該是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財產支付。遂起訴離婚並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共同債務。庭審中,雙方對離婚沒有爭議,律師對該筆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持反對意見。

夫妻間的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第3張

律師意見:

1、原告挪用資金按刑法規定應予追繳,現原告爲爭取主動,要求主動退還,並做爲共同債務來處理,顯然不同於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共同債務,且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此鉅額款項是如何用於共同生活的;

2、即使原告能舉證證明其用於共同生活,比如購買的價值較大的家庭財產,則該財產也應由檢察機關收繳,這與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性質也是截然不同,況且本案中並不存在其用挪用的款項添置價值較大的家庭財產的問題。

經過反覆的法庭辯論,法院最終採納了律師的意見,認爲此筆債務應屬原告林X平個人債務,由其個人財產償還。進而判決准予原、被告離婚,退還挪用的資金21萬元爲原告個人債務,其他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相關知識:夫妻債務最新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爲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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