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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同居的認定標準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6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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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同居的認定標準,現在的社會,我們會看到很多人都沒有道德約束自己,那麼就會經常出現老公出軌,和小三同居的情況,這個時候女性應該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下面是婚外同居的認定標準。

婚外同居的認定標準1

一、怎麼認定婚外同居

婚外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他們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的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的行爲。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爲。

1、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關係。

這是構成重婚的前提條件。如果雙方之間均沒有婚姻關係的存在,是未婚、離婚或喪偶的人,不能構成重婚。一方或雙方雖有婚姻關係,但其婚姻己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亦不能構成重婚。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必須經由法定程序認定。對於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在其婚姻未經法定程序宣告無效或撤銷之前,仍屬於有配偶的人,若與他人結婚,構成重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包括兩種形式:

(1)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爲法律上的重婚;

(2)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這爲事實上的重婚。現實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實上的重婚爲重婚的主要表現形式。也就是說,雖然在民法上並不承認事實婚姻了,但是在刑法上對事實上的重婚還是會追究刑事責任。

婚外同居的認定標準

二、婚外同居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婚外同居需要滿足三個條件,才能構成婚外同居的情況。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義;

3、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

在這裏需要說明的是,在民法上,2001年之後,法律不認可事實婚姻。也就是說對於沒有領取結婚證,但是有配偶的,屬於同居關係,法律不認可此時的婚姻狀態。因此,一方與他人同居時不構成婚外同居。

需要注意的是,已經有配偶的E人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共同生活的婚外同居構成重婚,應當追究其重婚罪。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婚外同居,未構成重婚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婚外同居的認定標準2

婚外同居需要滿足三個條件,才能構成婚外同居的情況。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義;

3、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

二、婚外同居算不算重婚?

廣義的婚外同居包括重婚的情況。但是狹義的婚外同居不包括重婚的情況。需要了解婚外同居算不算重婚,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什麼是重婚。

(二)、婚外同居算不算重婚?

根據以上對於重婚的認定,我們可以看到,不以夫妻名義的婚外同居是不構成重婚的。也就是說,只要是不以夫妻名義的婚外同居,都不算重婚。法律上對此種情況沒有處罰的措施。

但是,對於婚外同居造成的損害,婚內的另一方配偶可以再收集證據的基礎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雖然在刑法上沒有什麼處罰措施,但是在民法上,還是可以請求一些賠償的。

婚外同居的認定標準 第2張

婚外同居財產贈與同居者如何處理

一、婚外同居將財產贈與同居者如何處理,支持一方。

在婚外戀期間,爲了維護雙方的不正當關係給予情人的財物,實質上屬於贈與。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贈與合同是無償、不要式、諾成合同。婚外情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同居者一方,婚外同居者表示接受,贈與合同即依法生效。

二、婚外同居將財產贈與同居者如何處理,反對一方。

由於婚外情違反了一夫一妻制,是對婚姻的不忠。因此,這種給付財物的.行爲應屬無效民事行爲,財物應予返還。因爲財物通常是在未徵得合法配偶同意的情況下給付的,它侵犯了合法配偶對共同共有財產的所有權。

所以,婚外同居將財產贈與同居者如何處理,能否要回是沒有正確答案的,具體情況需要看法官的判決。

婚外同居的認定標準3

婚外同居分爲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婚外同居和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婚外同居。前者婚外同居構成重婚,應當追究其重婚罪。後者婚外同居,未構成重婚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果有婚外同居事實,您要注意保全證據,以便在離婚訴訟中能獲得賠償。

婚外同居,非法同居怎麼處理

對同居關係的處理:

1、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者解除同居關係的,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係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

2、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併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解決。

3、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女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爲已滿10週歲未成年人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人的子女送養他人的,應徵求另一方的同意。

婚外同居的認定標準 第3張

4、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分割。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一般不能索回;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如非法同居的時間不長,或者索要的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5、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爲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責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即由法院根據各方經濟條件和子女利益決定承受的份額,如雙方經濟條件相同或者基本相似,應均等分享債權和分擔債務。

6、解除同居關係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一方予以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7、共同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的,可根據《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辦理,即“對繼承人以外的依被繼承人(死者)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承受人以外的對被承受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8、法院在審理同居關係的案件時,對違法情況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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