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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認定標準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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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認定標準和處罰,在當今社會下,離婚率的上升不僅僅只是一個方面下雙方感情破裂造成的,很大部分的原因都是和出軌有關係的,以下了解重婚罪的認定標準和處罰。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和處罰1

一、重婚罪的認定,如何認定重婚罪?

想要認定重婚罪,首先需要了解重婚罪保護的是什麼,爲什麼會採用刑事處罰措施來保護。首先,重婚是對一夫一妻制的挑戰。對於違背一夫一妻制的,則會受到刑事處罰的懲罰。所以,認定重婚罪首先需要重婚前的婚姻有效。所以,重婚罪的認定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重婚罪的前婚屬於合法的婚姻,也就是我國法律承認的婚姻關係。這時候要分兩種情況:領取結婚證的合法婚姻和1994年2月1號之前未領取結婚證,鄰里承認的事實婚姻。對此,目前還存在分歧,各地的處理方式也有不同。一些地區認可重婚前存在的事實婚姻,有些地區只承認領取結婚證的合法婚姻。

2、重婚罪的後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關係。此時,兩種情況可以判定是否構成重婚。一就是領取結婚證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義形成事實婚姻的重婚。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和處罰

簡單的說,就是重婚罪必須前後都滿足婚姻的狀態,如果不認可前婚是事實婚姻的,則後婚不管領不領取結婚證,都不屬於重婚行爲。如果,對前婚的事實婚姻認可的,則後婚不管是什麼狀態,只要滿足了兩種條件之一,就屬於重婚罪。在此,自己是無法認定重婚罪的。只能在提請公安機關介入,法院判決後才能認爲是否屬於重婚罪。但是對於前婚是登記婚的,後婚不管是什麼行爲,都構成重婚罪。

二、重婚罪的處罰,怎麼判,判幾年?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對於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於刑事處罰。對於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說,對於那些情願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和處罰2

一、重婚罪的認定及處罰標準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爲。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爲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爲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爲。重婚罪屬於可公訴也可自訴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因爲重婚罪屬輕微刑事案件,現實生活中大多數受害人選擇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認定標準: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和處罰 第2張

1、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

2、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爲,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

3、主體爲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缺少任何一個要件都不構成重婚罪。

二、可以起訴重婚罪的情形

重婚罪是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爲。在刑法上認定重婚罪,首先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 重婚罪的前婚屬於合法婚姻。即,重婚罪的前婚是經過合法結婚登記手續,辦理結婚證的婚姻。不過,在部分地區,對於未領取結婚證的事實婚姻也是給予認可的。

2、 重婚罪的後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關係。一就是領取結婚證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義形成事實婚姻的重婚。

三、重婚罪需要什麼證據

重婚罪的後婚有兩種存在形態,一種是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一種是以夫妻名義同居在一起的未領取結婚證的婚姻。因此,對於重婚需要什麼證據,具體得分兩種情況:

1、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此種情況比較簡單,需要的證據有結婚登記或者僞造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等直接證據。

2、以夫妻名義同居未領取結婚證的:此種情況由於沒有像上一種情況的直接證據,因此在收集證據的時候比較麻煩,具體可以收集的證據有:朋友的證人證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證書、懺悔書等、婚外情雙方同進同出的照片錄像等、雙方發的親密短信等等證據都可。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和處罰3

一、重婚罪一般具有以卞特徵

1、客體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度。

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我國婚姻法明文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根據這一條,也就是講一個男人只允許娶一個女子爲妻,一個女子只允許有一個丈夫?法律只允許一男一女結爲夫妻。

2、客觀方面表現爲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爲。實踐中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婚,二是事實婚。

3、主體爲一般主體,有兩種人可構成:一是重婚者,即有配偶而尚未解除婚姻關係,又與他人結婚的人;二是相婚者,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又與之結婚的人。

4、主觀方面是童接故意。有配偶的.一方隱瞞事實真相,使無配偶的一方受騙上當而與之結婚的,或自己雖沒有婚姻關係,但明知他人已經結婚,仍與他人結婚的,都構成重婚。無配偶的而與他人結婚,對其本人而言雖是初婚,但因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就侵犯了一夫一妻制,成爲重婚罪之共犯。

二、重婚罪的犯罪形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刑法學傳統理論上定重婚罪有兩科;類型:一類爲法律婚,另一類爲事實婚。

1、法律婚

法律上符合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的婚姻而構成重婚罪的叫作法律婚,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領取結婚證的重婚。法律重婚以完成結婚登記作爲非法婚姻關係成立的必要條件,雙方是否同居都無法改變婚姻關係成立的事實。

2、事實婚

雖沒有進行登記結婚,但卻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事實上的婚姻關係,對這種事實婚,在婚姻法上是不予保護和認可的,在刑法上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即事實重婚應以重婚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12月14曰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跫罪處罰”。由此可見,在刑法上事實重婚姻重婚罪論處,是爲了更好的懲罰犯罪,保護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關係,並非是對事實婚姻的法律承認。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和處罰 第3張

在現實生活中,出現的形式很多,由於立法機關在立法上的滯後,而使法律上出現了衝突。例如,甲男(1971年生)與乙女(1974年生)相戀後同居(同居時未滿20歲),在1993年公開以夫妻名義生活,生有一男一女,兩人長期生活,當地人民羣衆由於舊俗的影響,也認爲他們是夫妻(未登記領取結婚證),後甲男與乙女因瑣事產生矛盾,乙女賭氣回了孃家,而甲男又與同村丙女結婚,並在當地政府領取了結婚證。之後甲男與丙女生育一女

乙女知後,一怒之下,報案到當地派出所,最後公安機關以甲男涉嫌犯重婚罪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檢察院以重婚罪提起公訴,在審理後,法院以重婚罪判處甲男拘役6個月,同年8月甲男出獄後,又一紙訴狀將乙女告上公堂,要求與乙女“離婚”,而法院在審理該案時,卻以解除甲男與乙女非法同居而結案,那麼這就產生了衝突,刑事上認定重婚罪以事實婚姻爲基礎,而民事上卻認定爲非法同居,爲什麼一案在同一法院卻有兩種不同的認定結果呢?

現假設刑事上不對,判錯了,甲男無罪釋放,會產生什麼結果呢?因甲男的無罪釋放給社會一個錯誤的信號,一成年男子可與若干個未到法定婚齡的女:子公開以夫妻名義生活,當地人民羣衆也認爲他們是夫妻,這樣將會導致婚姻法在人們心中地位的動搖,破壞一夫一妻制度,影響家庭穩定導致家庭解體

引發其它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而家庭的不幸又會引發青少年犯罪。之所以不去認定重婚罪是因爲在民事上依據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爲非法同居。而非法同居,是不受法律保護和認定的,自然在刑事上無法追究,否則會出現,刑事上認定爲重婚罪就等同於承認兩人在民事上合法的夫妻關係。當然這是不允許的。這就在部門法之間發生了衝突,可作的就是要求立法者去協調二者之間產生的衝突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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