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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6.21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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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在電視劇或者小說中,人們經常可以看到重婚罪的案例,但是有很多人不太瞭解,重婚與結婚者又與他人同居是有本質上的區別,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1

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有配偶者,在自己的配偶尚未死亡,或者還未與其配偶解除婚姻關係時,再與他人結婚,從而構成的重婚的情形 。

2、有配偶者,在未與其配偶解除婚姻關係或其配偶未死亡的情況下,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情形。

具體來說,事實上的重婚主要包括三種情況:

第一種,前一個婚姻是經過合法婚姻登記的,而後一個是事實婚姻即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卻與他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周圍羣衆也認爲是夫妻的;

第二種,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後一個是法律婚;

第三種,前一個是事實婚,後一個也是事實婚。

常見情形

(一)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二)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爲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三)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四)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2

一、重婚罪究竟是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檢察院沒有對重婚罪提起公訴,被害人又有證據證明配偶重婚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院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爲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因此,重婚罪既可以走刑事自訴路徑,也可以選擇到公安機關報案,由檢察院提起公訴。只要有明確的控告人和基本的犯罪證據,公安機關就不得以重婚罪屬自訴案件爲由拒絕立案。

當然,走公訴還是走自訴,刑事受害人可以自行選擇。區別在於,作爲自訴案處理,受害人作爲自訴人,可以隨時與被告人和解。進入公訴程序後,偵查、公訴等程序則由公、檢機關主導。但作爲公訴案件,威懾力顯然要大很多。同時,也不存在自訴案件取證困難這一問題。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第2張

二、結婚證是不是定罪的唯一核心因素?

對事實婚姻的認定,在民法領域和刑事領域中,是有區別的。民事領域不認可1994年2月1日以後的事實婚姻,但刑事領域中,是認可事實婚姻的。

這是因爲,在刑事領域中,最高院曾做過明確批覆:“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佈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換句話來說,男女雙方即使沒有領取結婚證,只要其中一方此前有合法配偶,又有證據證明兩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有可能觸犯重婚罪。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3

重婚罪是如何認定的

1、本罪的主體,由於重婚罪具有對合偶性的特點,單個人不能構成。

本罪主體爲兩種人:一是重婚者,所謂“重婚者”,是指有配偶而在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的人。“有配偶”是指男有妻,女有夫。這種夫妻關係,是指經依法登記而成立的夫妻關係,下包括事實婚姻。二是相婚者。所謂“相婚者”,是指本人無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與之結婚的人。無配偶的'。人、原無婚姻關係的存在,與育配偶的人結婚也只有一個婚姻關係,從嚴格意義上來講是無婚可重。但根據刑法規定,如果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可能構成重婚罪。根據法律要求,此種情況必須以明知他人有配偶爲要件,不明知者則不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第3張

2、本罪侵害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

3、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

具體表現爲:

第一、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如果行爲人基於某些合理的依據,如認爲自己的配偶已死亡而與第三人結婚的,不構成本罪;

第二,無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如果無配偶的人受有配偶的人欺騙,誤認爲對方沒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無配偶的入不構成本罪,而由有配偶的人單獨構成重婚罪。

4、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爲。

第一,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

第二,有配偶者又與他人建立事實婚姻關係,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建立事實婚姻關係。

所謂事實婚姻,即以夫妻名義同居共同生活的關係。在婚姻法上,對事實婚姻是不予承認和保護的。那麼,在刑法上具有事實重婚是否構成犯罪呢?1994年12 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指出: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按重婚罪處罰。可見,在實踐上對事實重婚是以重婚罪論處的,所以,這裏所說的“結婚”、“重婚”,我們認爲既包括正式登記結婚,也包括未經結婚登記而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這並非是對事實婚姻的法律承認,而是爲了更好地懲治犯罪,保護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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