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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認定標準2022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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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認定標準2022判幾年?重婚罪在法律上是屬於一種犯罪的行爲,重婚罪的目的可能是一種騙婚的行爲。下面就一起來看看重婚罪的認定標準2022判幾年吧。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2022判幾年1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爲即一個人在同一時間內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婚姻關係。

《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其中,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後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係,則屬於“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2022判幾年

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係。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爲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爲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爲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羣衆、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羣衆認爲當事人是夫妻。

一般重婚行爲與重婚罪的界線

我國現行刑法沒有規定重婚行爲與重婚罪的界線。但我認爲重婚是嚴重觸犯我國刑律,社會危害性比較嚴重的行爲。根據我國刑法第258條的規定,首先,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登記機關再次與他人登記結婚的行爲;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的規定,包括了有配偶的人雖未經與他人結婚登記,但卻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行爲。可見,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2022判幾年2

重婚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一夫一妻制是中國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爲破壞了中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爲。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爲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爲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爲。

由於中國對事實婚採取的是限制承認主義,即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實婚具有法律效力時,才能成立事實重婚罪。1986年11月21口最高人甩法院頒佈的《關於審理未辦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

第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以前,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羣衆也認爲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爲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爲非法同居關係。

第二,1986年3月15日《結婚登記辦法》施行以後,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衆也認爲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爲事實婚姻關係;如同居的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爲非法同居關係。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2022判幾年 第2張

第三,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現在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已經公佈施行,由於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時間爲界限對事實婚的法律效力採取了限制承認主義。因此,《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所有的事實婚都將被認定爲非法同居關係,不存在“重婚”的問題。據此,事實婚只有被承認有法律效力時,才被確認爲一種婚姻關係,也才談得上與其它婚姻關係的重合,從而構成重婚罪。若事實婚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被認定爲非法同居關係,則當事人所謂的"夫妻關係"不但得不到法律的確認,反而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所謂"重婚"也就無從談起了。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於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重婚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犯重婚罪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

在我國無論男女,只要犯了重婚罪,那麼就要按照《刑法》及其相關法律規定進行量刑處罰,由此也說明了並沒有區分什麼重婚罪男女判刑的具體情況,只不過實踐中會因爲每個人的具體犯罪情節不同,而給予不同的刑期處罰。

認定重婚罪需要哪些證據

重婚罪的自訴人要提起自訴,最重要的是收集證據,證明對方與他人確實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要證明對方與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要靠自己蒐集證據,收集的證據可以包括:

(一)調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由居委會出具對方與他人共同以夫妻名義生活的證明。

(二)對方與他人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的居住地的附近羣衆的證明。

在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通常要達到一定時間,一般認爲是三個月;另外,主要需要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的證明,這是很重要的。

在起訴重婚罪的訴訟中,蒐集證據是非常重要的,否則,雙方只構成同居關係,而不構成重婚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爲。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爲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爲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爲。

《刑法》分則條文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對於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於刑事處罰。對於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說,對於那些情願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2022判幾年3

重婚罪判幾年:

愛人而重婚的或知道他有愛人而與他結婚的,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構成重婚有兩種人

1、有妻子的人,又與別人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人。

2、知道別人有妻子,又與他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人。但前提是要事先知道對方有妻子,知道後繼續保持婚姻關係,則屬於明知故犯,按重婚罪論處,反之則不構成重婚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可視爲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2022判幾年 第3張

(1)有妻子的人與別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妻子的人雖然與別人沒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自居的。

夫妻相稱的定義很廣:①日常的稱呼 ②兩人同居,一方生病是另一方一愛人的名義簽名、陪侍 ③女方生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上面簽字 ④男女雙方已孩子父母的名義請滿月酒等都可以作爲夫妻相稱的證據。

二、重婚行爲與重婚罪的界線

1、首先,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重婚罪是有配偶的人在民政局與別人進行再次登記的行爲。

2、其次,1994年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重婚罪有了新的司法解釋稱: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人或知道他有配偶還與他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人,要按重婚罪論處。

3、最後,一方有配偶,並與他到民政局進行結婚登記的人或其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人都犯了重婚罪。但構成重婚的前提時,要事先知道對方有配偶,並且在知道後繼續保持婚姻關係,則屬於明知故犯,按重婚罪論處,反之則不構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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