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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成立的基本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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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成立的基本條件是什麼,索賠是工程承包中經常發生的正常現象,工程的建設過程中可能會遇到一些的問題,損害一些工友的利益。那麼索賠成立的基本條件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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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索賠基本條件是什麼

索賠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非己方的過錯而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損失,向對方提出補償的要求。建設工程施工中的索賠是發承包雙方行使正當權利的行爲,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索賠,發包人也可向承包人索賠。

1、客觀性:是指客觀存在不符合合同或違反合同的干擾事件,並對承包商的工期和費用造成影響、這些干擾事件還要有確鑿的證據說明。

2、合法性:當施工過程產生的干擾,非承包商自身責任引起時,按照合同條款對方那個應給予補償。

索賠要求必須符合本工程施工合同的規定。按照合同法律文件,可以判定干擾事件的責任由誰承擔、承擔什麼樣的責任、應賠償多少等。所以,不同的合同條件,索賠要求具有不同的合法性,因而會產生不同的結果。

3、合理性:是指索賠要求合情合理,符合實際情況,真實反映由於干擾事件引起的實際損失、採用合理的計算方法等。承包商不能爲了追求利潤,濫用索賠,或者採用不正當手段搞索賠,否則會產生以下不良影響:

索賠成立的基本條件是什麼

(1)合同上方關係緊張,互不信任,不利於合同的繼續實施和雙方的進一步合作。

(2)承包商信譽受損,不利於將來的繼續經營活動。在國際工程承包中,不利於在工程所在國繼續擴展業務。任何業主在招標中都會對上述承包商存有戒心,敬而遠之。

(3)在工程施工中濫用索賠,對方會提出反索賠的要求。如果索賠違反法律,還會受到相應的法律處罰。

二、索賠的成立條件:

當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應有正當的索賠理由和有效證據,並應符合合同的相關約定。由此可看出任何索賠事件成立必須滿足的三要素:正當的索賠理由;有效的索賠證據;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提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九十二條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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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設工程索賠成立的前提條件有

1.索賠成立的前提條件。索賠的成立,要同時具備以下三個前提條件:

(1)承包人根據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2)與合同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

(3)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根據合同約定不屬於承包人的行爲責任或風險責任。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2.構成施工項目索賠條件的事件。索賠事件又稱爲干擾事件,是指那些使實際情況與合同規定不符合,最終引起工期和費用變化的各類事件。在工程實施過程中,要不斷地跟蹤、監督索賠事件,就可以不斷地發現索賠機會。一般承包商可以提起索賠的事件有:

(1)發包人違反合同給承包人造成時間、費用的損失;

(2)發包人延誤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損失;

(3)發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項目或縮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費用增加;

索賠成立的基本條件是什麼 第2張

(4)對於合同規定以外的項目進行檢驗,且檢驗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項目缺陷的修復所發生的損失或費用;

(5)因爲監理工程師對合同文件的歧義解釋、技術資料不確切,或由於不可抗力導致施工條件的改變,造成了時間、費用的增加;

(6)因工程變更(含設計變更、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監理工程師提出的工程變更,以及承包人提出並經監理工程師批准的變更)造成的時間、費用損失;

(7)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暫時停工;

(8)物價上漲,法規變化及其他。

二、什麼是建設工程索賠

建設工程索賠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 不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合同 或者由於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經濟損失或權利損害,通過合同規定的程序向對方提出經濟或時間補償要求的行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此做了專門闡述。

三、建設工程合同索賠的依據

《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建築安裝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等都有涉及工程索賠的條款,可以作爲推行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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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工程索賠成立的條件:1、發包人違反合同給承包人造成時間和費用的損失;2、因工程變更,造成時間和費用的損失;

3、縮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費用增加;4、非承包人的原因暫時停工;5、延期支付造成承包人的損失;6、不可抗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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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九十八條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第七百九十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

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 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百條 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發包人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並賠償損失。

第八百零一條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八百零二條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零六條 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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