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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賠成立的四個條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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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賠成立的四個條件是,實際上我們大家都應該關注更多的法律知識,因爲法律對於我們的生活以及未來的發展都有很大的影響,關於法律的知識有很多,比如關於工程的,那麼工程索賠成立的四個條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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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成立的四個條件

1、索賠是在合同的實施過程中,合同一方因對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或未能保證承諾的合同條件實現而遭受損失後,向對方提出的補償要求。

2、承包人提出索賠的起因,通常是發包人違約、合同錯誤、合同變更、工程環境變化、不可抗力因素等。

3、索賠的依據主要包括合同文件、訂立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證據等3個方面。

4、索賠成立要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索賠事件導致了實際損失;造成損失的原因不屬於承包人的行爲責任;該損失不是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責任;及時提出了索賠。

工程索賠成立的四個條件是

1、合同文件的內容出錯或互相矛盾;

2、監理工程師在合理的時間內未曾發出承包商要求的圖紙和指示;

3、有關放線的資料不準;

4、不利的自然條件;

5、在現場發現化石、錢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

6、額外的樣本與試驗;

7、業主和監理工程師命令暫停施工;

8、業主未能按時提供現場;

9、業主違約;

10、業主風險;

11、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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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索賠的起因和成立的條件

1、設計方面

在工程施工階段發生設計與實際間的差異等原因導致的工程項目在工期、人工、材料等方面的索賠。

2、施工合同方面

在施工過程中雙方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未能充分考慮和明確各種因素對工程建設的影響,致使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出現這樣那樣的矛盾,從而引起施工索賠。

3、意外風險和不可預見因素

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瞭如地震、颱風、流沙泥、地質斷層、天然溶洞、沉陷和地下構築物等等引起的施工索賠。

4、不依法履行施工合同

承發包雙方在履行施工合同的過程中往往因一些意見分歧和經濟利益驅動等人爲因素,不嚴格執行合同文件而引起的施工索賠。

二、工程索賠的情形

(一)因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賠

工程實踐中,合同文件的範圍較廣,種類繁多,其中最主要的文件是合同條件、技術規範說明等。一般來說,在索賠案例中,圖紙和規範方面發生的問題較少,關於合同文件、工程量和價格等方面出現的問題較多。有關合同文件的索賠常見於如下三個方面:

1、因施工合同文件的組成問題引起索賠

施工合同是在投標後經雙方充分協商、修改確定的,如果修改時雙方已將投標前後承包方與業主或招標委員會的來往函件澄清後寫入合同補遺文件並簽字確認,就應當做出“合同正式簽字以前的各種來往文件均不再有效”的聲明。如果沒有這個聲明,當來往函件內容與合同內容發生矛盾時,雙方容易發生爭執而導致索賠。

再如,雙方簽字的合同中表明業主已經接受了承包商的投標書中某處附有說明的條件,這些說明就可能被視爲索賠的依據。

2、設計圖紙或工作量表中的錯誤引起索賠

由於人爲原因,招標文件中的圖紙或工作量表難免會出現錯誤,但如果由於改正這些錯誤而使費用增加或工期延長,承包方有權提出索賠。

實踐中,這種錯誤主要包括以下幾種:設計圖紙與工作量表中的要求不符;現場條件與設計圖紙要求相差較大;純粹的工作量錯誤。即使施工合同是固定總價式合同,如果實際工作量與工程量清單有較大出入,影響到整個施工計劃,承包商亦有權獲得補償。

3、合同瑕疵引起的索賠

要表現爲合同文件表述不嚴謹甚至前後矛盾,以及合同中的遺漏或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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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工程施工的索賠

工程索賠是一種工程意外情形產生的索賠,對其計價、計量、定責無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需要時刻重視索賠,在索賠管理中要效益。施工中的常見索賠項目主要有下面幾種類型:

1、工程檢查及中間驗收引起的索賠

業主方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因業主方工程師指令失誤、延誤檢查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增加合同價款的情形,由業主方承擔。

2、設計變更引起的索賠

如施工過程中業主因工程實際需要等非施工方的原因對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向承包人發出書面設計變更通知,並保留書面變更文件,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工期延誤產生的損失,應由業主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

3、其他有關施工的素賠

由於建設工程工程量大、投資多、結構複雜、技術和質量要求高、工期長,且工程本身和工程的環境有許多不確定性,難以全部概括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承包方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索賠。

常見的比如由承包商提供施工詳圖(包括計算書)交工程師審批後方能施工,但其審批拖延所造成的延誤,已影響到網絡計劃中的關鍵節點,承包商可進行工期索賠、延誤導致的窩工損失以及後來工程師下令追趕進度的“趕工費”等進行索賠。

(三)關於工程價款的索賠

施工過程中,由於業主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以及經業主方同意的、承包方要求進行的設計變更,會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並可能造成承包方的損失。關於工程價款的索賠工作主要涉及價格、貨幣、支付方式及時間三個方面的內容,其中爭執最多、計算較難、最常見的是價格調整方面的索賠,其大致包括擬定新價號、物價上漲的調價款、“損失”索賠計算等三種類型的價格調整。

(四)關於工期的索賠

工期的索賠包括延長工期和要求償付工期延誤造成的損失兩方面內容。因導致其產生的原因不同,這兩種索賠內容並不必然可以同時主張,例如,由於特定惡劣氣候、罷工等原因導致工期延誤,承包方可要求延長工期,但不能要求賠償損失;如有些延誤並不影響關鍵程序施工而得不到延展工期的承諾,但承包方有證據證明延誤造成損失的,就可以獲得損失的補償。

此外,索賠還有加速施工費用的索賠、特殊風險和人力不可抗拒災害的索賠、工程暫停中止合同的索賠、財務費用補償的索賠等幾種。

工程索賠成立的四個條件是3

一、承包人的索賠程序

(一)承包人提出索賠要求

1、發出索賠意向通知。索賠事件發生後,承包人應在索賠事件發生後的28天內向工程師遞交索賠意向通知,聲明將對此事件提出索賠。

該意向通知是承包人就具體的索賠事件向工程師和發包人表示的索賠願望和要求。如果超過這個期限,工程師和發包人有權拒絕承包人的索賠要求。索賠事件發生後,承包人有義務做好現場施工的同期記錄,工程師有權隨時檢查和調閱,以判斷索賠事件造成的實際損害。

2、遞交索賠報告。索賠意向通知提交後的28天內,或工程師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時間,承包人應遞送正式的索賠報告。索賠報告的內容應包括:事件發生的原因,對其權益影響的證據資料,索賠的依據,此項索賠要求補償的款項和工期展延天數的詳細計算等有關材料。

如果索賠事件的影響持續存在,28天內還不能算出索賠額和工期展延天數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合理要求的時間間隔(一般爲28天),定期陸續報出每一個時間段內的索賠證據資料和索賠要求。在該項索賠事件的影響結束後的28天內,報出最終詳細報告,提出索賠論證資料和累計索賠額。

(二)工程師審覈索賠報告

1、工程師審覈承包人的索賠申請。

接到正式索賠報告以後,工程師應認真研究承包人報送的索賠資料。首先在不確認責任歸屬的情況下,客觀分析事件發生的原因,重溫合同的有關條款,研究承包人的索賠證據,並檢查他的同期記錄;其次通過對事件的分析,工程師再依據合同條款劃清責任界限,如果必要時還可以要求承包人進一步提供補充資料。

尤其是對承包人與發包人或工程師都負有一定責任的事件影響,更應劃出各方應該承擔合同責任的比例。最後再審查承包人提出的索賠補償要求,剔除其中的不合理部分,擬定自己計算的合理索賠款額和工期順延天數。

2、判定索賠成立的原則。工程師判定承包人索賠成立的條件爲:

(1)與合同相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總工期延誤;

(2)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延誤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於承包人應承擔的責任,包括行爲責任或風險責任;

(3)承包人按合同規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上述三個條件沒有先後主次之分,應當同時具備。只有工程師認定索賠成立後,才處理應給予承包人的補償額。

3、對索賠報告的審查。

(1)事態調查。通過對合同實施的跟蹤、分析瞭解事件經過、前因後果,掌握事件詳細情況。

(2)損害事件原因分析。即分析索賠事件是由何種原因引起,責任應由誰來承擔。

(3)分析索賠理由。主要依據合同文件判明索賠事件是否屬於未履行合同規定義務或未正確履行合同義務導致,是否在合同規定的賠償範圍之內。只有符合合同規定的索賠要求才有合法性、才能成立。

(4)實際損失分析。即爲索賠事件的影響分析,主要表現爲工期的延長和費用的增加。

(5)證據資料分析。主要分析證據資料的有效性、合理性、正確性,這也是索賠要求有效的前提條件。如果工程師認爲承包人提出的證據不能足以說明其要求的合理性時,可以要求承包人進一步提交索賠的證據資料。

工程索賠成立的四個條件是 第3張

4、確定合理的補償額。

(三)工程師與承包人協商補償

工程師覈查後初步確定應予以補償的額度、往往與承包人的索賠報告中要求的額度不一致,甚至差額較大。主要原因大多爲對承擔事件損害責任的界限劃分不一致;

索賠證據不充分;索賠計算的依據和方法分歧較大等,因此雙方應就索賠的處理進行協商。通過協商達不成共識時,承包人僅有權得到所提供的證據滿足工程師認爲索賠成立那部分的付款和工期順延。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於28天內給予答覆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如果在28天內既未予答覆,也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的話,則視爲承包人提出的該項索賠要求已經認可。對於持續影響時間超過28天以上的工期延誤事件,當工期索賠條件成立時,對承包人每隔28天報送的階段索賠臨時報告審查後,每次均應作出批准臨時延長工期的決定,並於事件影響結束後28天內承包人提出最終的索賠報告後,批准順延工期總天數。

應當注意的是,最終批准的總順延天數,不應少於以前各階段已同意順延天數之和。

(四)發包人審查索賠處理

當工程師確定的索賠額超過其權限範圍時,必須報請發包人批准。發包人首先根據事件發生的原因、責任範圍、合同條款審覈承包人的索賠申請和工程師的處理報告,再依據工程建設的目的、投資控制、竣工投產日期要求以及針對承包人在施工中的缺陷或違反合同規定等的有關情況,決定是否同意工程師的處理意見。索賠報告經發包人同意後,工程師即可簽發有關證書。

(五)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終索賠處理

承包人接受最終的索賠處理決定,索賠事件的處理即告結束。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就會導致合同爭議。通過協商雙方達到互諒互讓的解決方案,是處理爭議的最理想方式。如達不成諒解,承包人有權提交仲裁或訴訟解決。

(六)發包人的索賠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而給發包人造成

損失時,發包人也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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