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親子知識 > 早期教育 > 離婚經濟補償的適用條件

離婚經濟補償的適用條件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31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離婚經濟補償的適用條件,法律在我們的生活或者工作中是相互融合的,一般我們遇到的很多難以解決的事情其實都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去解決的,以下了解離婚經濟補償的適用條件。

離婚經濟補償的適用條件1

1、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的歸屬作出過各自歸有的約定,即婚後財產採取分別財產制度。如果雙方對此期問的財產未作約定,適用法定的共同財產制,或雖然約定。但非約定各自所有的,不適用此項制度。

2、請求離婚補償的一方應是付出義務較多的一方。所謂付出義務較多是指在家務勞動中付出了較多的時間和精力,如在撫養、教育子女方面、照料老人方面以及協助另一方工作方面付出的義務。

離婚經濟補償的適用條件

3、付出義務的一方有權要求對其付出的義務予以補償。補償的數額應當與一方所付出勞務的價值相當。具體數額應由雙方協議,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如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子女的大小,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在子女撫養教育方面、對老人的贍養方面的投人情況,一方對另一方的協助情況,以及雙方的經濟收入等情況進行判決。

4、請求離婚補償權不考慮雙方的過錯情況。無論雙方是否有過錯,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均可以要求補償,其請求補償權不以對方的過錯爲要件。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有過錯的,也不因其過錯剝奪其補償請求權。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通常情況下在離婚的時候,如果一方付出多於另一方,是可以要求另一方進行經濟補償的,不出一物的一方有權,要求對其的付出給予補償,離婚經濟補償一般是不考慮雙方的過錯情況的。

離婚經濟補償的適用條件2

一、離婚經濟補償適用的條件有哪些

依據規定,可以獲得離婚經濟補償的具體條件如下:

1、夫妻已經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分別所有

(1)夫妻雙方採取約定的`分別財產制是獲得經濟補償金的前提。依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離婚後一方能夠獲得離婚經濟補償的前提是雙方婚內財產是明確約定好分別所有的,即在約定財產製下,纔有協商是否能多給一筆離婚經濟補償的可能;如果夫妻財產是採用法定財產共同制或者約定財產共同制,那麼就不存在補償的問題。

(2)必須明確約定是分別所有。依據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內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所以一旦否則沒有約定好的,依據我國婚姻財產的慣例,一般會將雙方婚內財產視爲夫妻共同財產,轉化爲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其次,沒有明確約定爲分別所有,而是約定共同所有,依然不會有補償問題。

(3)明確約定財產分別所有的方式有必須是雙方書面協商,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一方爲照顧家庭或者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較多義務

依據規定,如果離婚時夫妻已經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離婚經濟補償的適用條件 第2張

這是因爲往往都是在家裏照顧家人、照料家務的一方經濟比較薄弱,沒有較多的經濟來源,因此爲了肯定這一方爲家庭更多的付出,爲了表達對家務勞動價值的認可,使經濟地位較弱而承擔較多家務勞動、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在離婚時享有經濟上的補償,如果符合《婚姻法》第四十條條件的即可獲得離婚經濟補償。

3、雙方已經離婚

最後,離婚經濟補償當然是建立在已經離婚的大前提之下的,沒有離婚的話,也是不存在補償的的問題的。離婚的方式包括:

(1)雙方協議離婚,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

(2)提起訴訟離婚,法院作出離婚判決。

二、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

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起訴離婚請求賠償有主體要求和客觀情形的限制。主體必須無過錯方,即過錯一方不能起訴離婚請求賠償。客觀情形即對方具備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中的一種或多種情形。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無過錯方起訴離婚時纔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離婚經濟補償與離婚損害賠償其實是不一樣的,一般離婚的時候要求對方作出損害賠償,都是給予對方在婚姻關係期間有法定過錯情形,並且夫妻是因此導致感情破裂,從而解除婚姻關係的。若是離婚經濟補償的話,並不要求因爲一方的法定過錯情形而導致夫妻離婚。通常是一方在婚內照顧家庭和老人、孩子付出了較多義務。

離婚經濟補償的適用條件3

以案釋法:何爲“離婚經濟補償”?

案情回顧

近日,古冶法院趙各莊法庭受理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原告A與被告B於2014年結婚,原告認爲雙方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二人經常因家庭瑣事生氣吵架,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原告的訴請中有這樣一條請求:“因原告婚後撫養孩子照顧家庭付出較多,請求貴院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經濟補償金3萬元。”

法官與雙方分別交流後,發現兩人之間並不存在原則性問題,主要因爲家庭瑣事產生的矛盾沒有得到合理的解決,才導致原告提出離婚申請。經過法官多次跟雙方進行談話溝通,一點點解開雙方之間的心結,最終在法官的調解下重歸於好,讓這個小家庭又重新走上了正軌。

法官說法

本案中,原告所要求的“經濟補償金”即“離婚時的經濟補償請求權”是《民法典》施行後首次提出的一個新概念,那麼,何爲“離婚時的經濟補償請求權”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經濟補償的適用條件 第3張

家務勞動所創造的價值是無形的。一方在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中付出較多精力和時間,是對個人工作選擇、收入能力、發展前景機會的放棄和犧牲,在離婚時,家務勞動付出較多的一方有權提出“離婚經濟補償”。

本案中,原告作爲全職太太,在照顧子女老人、家庭勞動中付出較多時間、精力,爲丈夫安心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後勤保障,在二人離婚時,原告有權要求被告給予經濟補償,這也是夫妻間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體現。

離婚經濟補償是對婚姻生活中對家庭生活付出較多一方經濟上的補償,是基於對弱勢一方的保護。給予補償的數額和給付方式,應首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協議不成時,應由人民法院在查明夫妻雙方各自財產狀況以及一方多付出義務情況的基礎上,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確定。

《民法典》確定的“離婚時的經濟補償請求權”制度,既承認了家務勞動的價值,也保證了處於弱勢一方的合法權益,促使婚姻中的男女雙方共同享有權利,共同負擔義務,促進家庭和睦。

懷孕科普
新媽科普
育兒科普
孕育飲食
早期教育
母嬰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