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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經濟補償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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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經濟補償法律規定,我們在日常生活中都會關注法律相關的事情,因爲法律在我們的生活中不僅是一個約束,而且還可以保護我們,法律的知識有很多方面的,比如說關於婚姻的,下面是離婚協議經濟補償法律規定。

離婚協議經濟補償法律規定1

一、離婚提出經濟補償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這即是離婚時一方要求對方給予經濟補償的規定。

該規定是承認家務勞動尤其是婦女的家務勞動的經濟和社會價值的體現。從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和情理上講,夫妻一方付出較多的義務的現象是正常的。但是依據民法公平對等的原則的要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理應享受與義務相應的權益回報。

離婚協議經濟補償法律規定

實際上,一方爲家務勞動付出較多義務,必然會出現個人所得財產減少的情況,因此,在夫妻雙方約定夫妻財產各自所有的,離婚時另一方應當給與對家務勞動付出較多的一方相應的補償,《民法典》作出這樣的規定是適當的。需要注意的是,離婚時的經濟補償,需要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主動提出,否則法院不會主動要求另一方給予經濟補償。

二、離婚時一方要求經濟補償需要什麼條件?

一方在離婚時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的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經濟補償以雙方實行約定財產製爲前提。對於雙方沒有約定實行夫妻財產各自所有的,一方付出了較多義務,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可以直接多分或者予以補償。因此,這種情況下一般不需要向另一方主張經濟補償請求權。只有當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用來補償爲家務付出較多義務一方的損失時,纔可以請求對方以個人財產給予適當補償。

(2)必須是提出需要經濟補償的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付出了較多義務。經濟補償實際上是一種勞務補償,它的產生是因爲夫妻共同生活中勞務付出的差異,只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付出了較多義務的,才能行使經濟補償請求權。

日常生活當中很多情況下都是女方在家裏照顧子女,照顧老人,所以在家庭方面付出比較多,但是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如果沒有考慮到這些方面的話,對於女方來說是不公平的,因此民法典當中規定了經濟補償,也就是存在這些情況,可以提出。

離婚協議經濟補償法律規定2

一、協議離婚對女方經濟補償標準

離婚經濟補償並沒有統一的標準,主要參考以下幾點因素:

(1)少付出義務一方獲得的利益;

(2)一方付出義務的多少;

(3)雙方的財產狀況及其經濟能力。

如果對方的經濟能力無法達到經濟補償的要求,即便確定了高額的補償數額,在實踐中操作也是比較困難的。

二、離婚律師費收費標準是什麼

離婚訴訟案件屬於民事訴訟的一種,對於民事訴訟案件要根據政府指導價進行定價,但是也要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地域等具體情況與律師事務所進行商定。沒有統一的標準。

1、一般在5000到10000元不等(不涉及財產)。

2、如果涉及財產,律師費可分爲兩種情況:

a、以一個數額起價,再根據超過一定數額的爭議財產加收一定的律師費用。

b、交一定的前期律師辦案費用,再確定一個打回財產數額的收費額度。

離婚協議經濟補償法律規定 第2張

起訴離婚其他費用

1、離婚官司每件需向法院交納50元到300元費用。

2、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

目前,各地律師接手離婚案件收費不一。經濟不發達地區的律師收費起價一般500元到1000元;經濟發達地區,如北京、上海、廣州等大城市,律師收費相對高一些。如在北京,有的律師二三千元就可以接手一個離婚案件;有的律師起價卻能達到一萬元;另外、根據案件爭議標的額的不同,律師收費也有差異。目前律師收費一般有兩種:

其一,以一個數額起價,再根據超過一定數額的爭議財產加收一定費用。比如,某律師的收費標準是五千元起價。也就是說,不論案件爭議金額再小,甚至沒有爭議共同財產,起價的收費額就是五千。如果爭議財產超過了一定額度(一般是十萬元),超出部分還要加收一定比例。總之,家裏財產越多,律師收費的價格可能就會越高。

其二、風險代理:交一定的基本費用,再確定一個打回財產數額的收費額度。這種案件一般適用於爭議焦點在於財產分割的案件,這種案件一般難度在於共同財產的取證或執行。比如,一方不知道另一方的股票情況或銀行存款情。

三、離婚請律師有什麼好處

起訴離婚請律師有以下的好處:1、用專業的法律知識幫助你,如果協商不成走到訴訟離婚這一步,首先就得掌握婚姻法律法規的規定。這是法院判決的依據,也是調解階段決定談判策略的基礎。瞭解法律規定,才能做出預判。

2、離婚案件都有調解階段,有經驗的律師能掌握好當事人和對方的心理,幫助當事人制訂好的談判策略等等。

離婚協議經濟補償法律規定3

一、什麼叫做離婚經濟補償?

離婚經濟補償,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對家庭事務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在離婚時有權獲得另一方經濟補償的制度。

而離婚經濟賠償是在夫妻一方存在過錯時,離婚應該給予無過錯方民事賠償的制度。《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提出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離婚協議經濟補償法律規定 第3張

二、離婚經濟補償的情形

離婚時,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對方給予經濟補償?

《婚姻法》第40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補償。”這是婚姻法就離婚時夫妻間權利義務延伸而形成的一項權益保護制度。請求對方給予經濟補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已經以書面方式約定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即夫妻雙方已選擇了約定財產製來分配夫妻財產。

(2)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對方工作等而付出了較多的義務。由於一方用大部分精力來照顧子女、老人或協助另一方工作,而這些義務本屬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由一方主要履行這些義務,勢必會影響他(她)的經濟收入。按照約定財產製,其財產權利將受到損害。因此,有權要求另一方給予經濟補償。這也是夫妻間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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