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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服務協議(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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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協議,簽訂協議能夠保證雙方合作愉快。到底應如何擬定協議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法律顧問服務協議,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法律顧問服務協議(3篇)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甲方聘請乙方擔任法律顧問,乙方接受聘請,雙方訂立法律顧問服務協議如下:

一、特別條款

1.1經辦律師

乙方指派 律師作爲本協議法律服務事項的經辦律師。

1.2法律服務範圍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定上述律師,爲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務:

(1)爲甲方提供日常性法律諮詢服務;

(2)應甲方的要求,爲甲方審查、修改各類合同或法律文書;

(3)應甲方的要求,爲甲方有關重大事項的決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

(4)根據甲方委託,代理甲方參與有關重大項目的策劃、談判、起草法律文書等非訴訟法律事務或專項法律事務;

(5)根據甲方委託,代理甲方參加有關經濟、民事、行政案件的訴訟、調解、和解、仲裁或執行活動;

(6)提供有關法律信息;

(7)甲方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

1.3法律顧問服務期間及費用

(1)甲方聘請乙方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時間爲 壹 年,自 20 年 11 月 11日起至20 年11月10日止,根據《福建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等有關規定並經雙方協商一致,費用爲每年度 元整。協議期滿,法律顧問關係即終止,繼續聘用的,應重新簽訂協議。

(2)甲方需委託乙方提供專項服務或參加訴訟、調解、和解、仲裁或執行等

(3)、(6)項免收律師費,第(4)、(5)、(7)項若需另外收費時,應按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予以適當優惠。

1.4其他費用

經辦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受甲方委託外出,所發生的外地或境外差旅費並不包括在上述律師費內,應由甲方另行承擔。

二、一般條款

2.1乙方的義務

乙方經辦律師在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時,承擔以下的義務:

(1) 乙方經辦律師必須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2) 乙方經辦律師應當勤勉盡責,維護甲方的最大利益;

(3) 乙方和經辦律師對甲方負有保密義務。

2.2法律服務人員的安排

在法律服務過程中,乙方有權根據法律服務的需要,在經辦律師的統一安排下,另行指派乙方的其他律師、律師助理、祕書處理與本案有關的一般事務,包括但不限於:傳達文件、調查、文件製作、文件複印、相關法律調研。

2.3甲方的義務

甲方應承擔以下義務:

(1)甲方應和律師誠實合作,向乙方和律師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信息,如實陳述有關的情況;

(2)按照約定按時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

(3)無論何種情況,甲方向乙方和律師提出的要求均不得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

2.4甲方財物的保管

(1)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所取得的由甲方提供的正本資料、文件及其他物品均屬於甲方的財產,乙方應當在完成律師服務後,將甲方財物移交給甲方。

(2) 如果甲方未接受乙方移交的甲方財物,乙方有權視需要代爲保管或將甲方財物移送公證機關提存,由此產生的任何額外費用,均應由甲方承擔。如由乙方代爲保管甲方財物,則保管期限不超過兩年(自移交之日起算),逾期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5保密

(1) 乙方和律師對於甲方的相關信息及與案件有關的資料、文件和其他情況(以下簡稱“甲方祕密”)應當保守祕密,在未徵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甲方祕密。

(2) 以下內容不可視爲甲方祕密:

a.刑事犯罪證據

b.可以公開查閱或取得的信息和資料

c.根據甲方授權披露的內容

2.6協議的完整性

本協議作爲雙方最終的、完整的協議,取代之前雙方作出的口頭或書面的約定。

2.7協議的可分性

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如因任何原因導致全部或部分無效,本協議的其他條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應當予以履行。

2.8修改

本協議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書面方式進行修改,甲方理解並承諾,如果甲方希望獲得本協議約定的服務範圍以外的法律服務,應當與乙方另行簽訂法律服務委託協議。

2.9通知

與本協議履行有關的通知應當以書面方式提交對方,書面方式可以郵寄、掛號郵寄、專人傳送、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乙方和甲方均應視需要選擇合適的送達方式。

2.10生效條件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2.11其它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作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聘請廣東蛇口律師事務所的黃華律師爲常年法律顧問,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協議,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師擔任甲方常年法律顧問,爲甲方提供全面、勤勉、謹慎的法律服務。

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師因故不能繼續擔任甲方常年法律顧問時,在徵得甲方同意後,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師繼續履行常年法律顧問應盡的義務,並不得因此而損害甲方的利益。

二、根據常年法律顧問協議,乙方的服務範圍(包括如下內容但不限於該內容):

1.爲甲方解答法律問題,必要時提供法律意見書。

2.協助草擬、修改、審查合同等有關法律事務文書。

3.接受甲方委託、參與一般性的經濟合同談判。

4.應甲方要求,向甲方員工進行法律宣傳教育,提供法律培訓服務。

5.爲甲方瞭解債務人及業務相對人的資信和履約能力提供服務。

6.爲甲方行使股東權利,對其參股、控股公司進行法律監控提供服務。

7.接受甲方委託,提供其他法律服務。

三、根據常年法律顧問協議,乙方服務方式及保證:

1.乙方指派的律師不定期或者定期到甲方集中辦理法律事務,如遇緊急情況,乙方律師隨時提供法律服務。乙方律師應及時告知甲方有關服務情況,每年年終和本協議終止時,乙方律師應當向甲方提供書面情況報告。

2.乙方爲甲方提供服務的律師在本協議有效期間,保證不再給甲方訴訟、仲裁相對人提供法律服務。但該訴訟、仲裁相對人在本協議簽訂之前與乙方已經簽訂有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協議的,則應另行議定。

四、甲方配合義務:

1.甲方應指定專門機構或一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人員負責與乙方律師聯繫。

2.甲方應向乙方律師提供與業務有關的情況、資料,如因甲方提供相關資料虛假或者不充分,雖經乙方律師應盡謹慎義務而仍未能避免出現的結論性錯誤,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3.乙方律師辦理甲方的事務時,甲方應無償向乙方律師提供辦公場所,辦公用品等必要的辦公條件。

五、律師服務費用的核定及支付:

1、甲方每年度向乙方支付顧問費__萬元,付款時間爲:__付款方式爲:__

2、乙方爲甲方提供本協議第二條所列服務不再收費。

3、乙方爲甲方提供下列服務需另行收費,但應給予相應優惠:

1)爲甲方收購、兼併等資本運營行爲提供服務。

2)重大項目的商事談判、資產重組、產權界定,企業改制、轉股權、項目融資等非訴訟業務。

3)接受甲方委託,代理甲方參加訴訟、仲裁活動。

六、下列費用由甲方承擔:

1.法院或仲裁機關收取的訴訟受理費、處理費、保全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以及該部門工作人員的差旅費。

2.受甲方委託乙方律師離開深圳市區赴外地的差旅費。

3.受甲方委託乙方律師調查取證時支付的調查費。

4.受甲方委託經甲方同意支出的其它的必要的費用。

七、乙方代理權行使:

乙方受甲方委託代理每一具體法律事項,需由甲方出具授權委託書並辦理相關代理手續,涉及甲方實體權益的重大事項,乙方須取得甲方書面特別授權後方可實施。

八、雙方保密義務:

1.乙方在爲甲方服務期間,接觸到的甲方經營管理情況,相關資料(含電腦信息資料)以及甲方其它的商業祕密,乙方負有保密義務。乙方律師除經甲方書面授權或因案件需要外,不得透露給任何第三方,乙方保密義務不因本協議終止而免除。

2.乙方在服務期間,爲甲方提供的服務方案,專業論證方案以及提供的專有服務方式均爲乙方商業祕密,甲方負有保密義務,不得透露給任何其他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甲方保密義務不因本協議終止而免除。

九、雙方就本協議未盡事宜另行協商所產生之合約,爲本協議不可分割之組成部分,因履行本協議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深圳市仲裁委員會裁決。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期限爲:__年(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合同期滿後可以續簽。

乙方:廣東蛇口律師事務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賬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賬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爲促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就甲方聘請乙方擔任自己的家庭法律顧問一事達成如下合同,並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服務律師

乙方根據甲方的聘請要求,指派本所_________律師擔任甲方的常年家庭法律顧問,律師執業證號:_________。

第二條 服務場所

1.乙方提供服務的場所爲本合同所列之乙方的住所地,即乙方辦公室。但下列情景例外:_________。

2.甲方在有特殊情況時,可以要求乙方到本合同所列之甲方住所地提供法律顧問服務,但甲方應另行承擔本次上門服務的交通費用。

3.當甲方在甲乙雙方的住所之外,就甲方與他人之間的侵權賠償糾紛已經達成意向,需要當場簽署和解協議或者當場履行時,可以要求乙方到該現場爲甲方起草/審查和解協議,但乙方不承擔陪同談判的.義務,同時甲方應另行承擔本次到達服務現場的交通費用。

第三條 服務範圍與內容

本合同所列甲方家庭全體成員在個人工作、生活、學習及其他個人性質的、非經營性的活動中所遇到的法律問題。但甲方成員從事經營性活動過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務(包括但不限於開廠、辦店、個人商標、個人專利等)不在本合同所約定的服務範圍之內。有利息的民間借貸、自有房產的租售、個人著作權視爲非經營性民事活動。

1.乙方向甲方就上述範圍內的法律事務提供口頭的諮詢、解答和意見建議。

2.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書面的的諮詢、解答和意見建議,但該書面的諮詢、解答和意見建議限於要點式的和提綱性的,而非爲詳盡的法律意見書。

3.乙方不承擔代爲起草、書寫法律文書、出具詳細的法律意見書的義務。

4.就個案而言,應甲方之要求,乙方承擔甲方所涉個案的事前、事中、事後的法律諮詢、解答、分析評判、提供建議意見、在該法律事務的簽約和履行等關鍵時刻到現場進行法律文書審查的義務,但不承擔陪同考查、談判磋商的義務。

5.不論在什麼情況下,本合同所約定的乙方服務內容不包括乙方爲甲方事務向第三方進行考查覈實、調查取證之服務事項。

第四條 服務期限與服務費用

1.雙方同意,本家庭法律顧問服務合同有效期爲_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協議期滿後是否續簽,可於本合同到期前______天由雙方協商並書面確認。

2.作爲乙方提供本合同所規定之專業服務的報酬,甲方應向乙方支付一年的律師服務費_________(大寫______)元人民幣。該費用應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內現金支付或按乙方要求將費用劃至乙方指定賬戶:賬戶名:_________,賬戶號: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協議的制定、解釋及其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的約束。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 其他事項

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本合同所約定的服務項目之外的其他法律服務(如代理仲裁訴訟、陪同考查談判、調查取證等),甲方應與乙方另行協商並就該單項法律服務簽訂合同,乙方對此應優先予以辦理,如當地對該服務項目有收費規定的,除差旅等實際支出的費用項目外,乙方應按______折給予優惠(如果收費規定允許),如無收費規定,則乙方應參照當地的法律服務市場行情按______折優惠。

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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