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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上寫明債務歸男方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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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上寫明債務歸男方合理嗎。欠錢不還在生活中是很常見的,債務人要按時償還債務的,而債務人如果不償還債務的,債權人是可以起訴債務人的,下面看看離婚協議書上寫明債務歸男方合理嗎。

離婚協議書上寫明債務歸男方合理嗎1

一、離婚協議上寫明瞭債務歸男方合理嗎?

只要男方同意就是合理的,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則女方也有責任,女方還了之後可以找男方還給自己。因爲離婚協議關於債務的分擔,只具有對內效力,不能對外對抗債權人。

協議離婚時雙方就離婚的債務分擔達成的協議,應當到民政部門進行登記,並將離婚協議進行備案,備案後雙方不能夠肆意的反悔,應當依照約定,履行債務。雙方的約定僅僅對內有效,不能夠已離婚協議對抗債權人。債權人主張讓一方承擔債務的,該方應當償還,償還後有權利向另一方主張支付其應支付的部分。

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既然規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由夫妻兩方共同償還,也就包含了夫妻兩方中的任何一方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共同債務)的義務,在此不能將共同償還僅僅理解爲夫妻兩方等份償還。

離婚協議書上寫明債務歸男方合理嗎

二、協議離婚有哪些弊端?

1、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不具備強制執行力。

2、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可能會隱藏有後患。

當事人不具備應有的法律素質,在審覈相關離婚協議時,看不到離婚協議書中隱藏的風險,或對一方當事人不利的因素,導致可能有後患發生。

3、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當事人從訴訟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該文件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畢竟一方當事人離婚後一年內從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

這種情況只要男方同意就是合理的,協議離婚需要經過雙方當事人的同意,簽署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可能會存在一些隱患。協議離婚的申請要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之後有一段時間的冷靜期,才能辦理離婚手續。

離婚協議書上寫明債務歸男方合理嗎2

一、離婚協議書上債務歸男方可以嗎?

離婚協議書上債務歸男方是可以的,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債務歸男方。如果是則由雙方協議分割債務,協議不了的,訴訟離婚到法院,有法院來裁定;如果是沒有用於共同生活的,則屬於一方債務,用一方財產清償,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協議書上寫明債務歸男方合理嗎 第2張

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婚姻存續中一方死亡的特殊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離婚訴訟案件中,司法機關是尊重夫妻雙方的選擇的,如果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的話,司法機關可以依照雙方約定進行判決。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是一樣的,都應當堅持共同財產共同分割,一方財產一方所有的原則進行處理,屬於共同債務的,另一方也需要承擔,但男方同意承擔全部債務的,司法機關應當認可。

離婚協議書上寫明債務歸男方合理嗎3

一、離婚協議上寫明債務由一方承擔可以嗎?

可以,有約定的可以依照約定進行處理,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則需要按照夫妻共同債務來進行公平平等分割,《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離婚協議書上寫明債務歸男方合理嗎 第3張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內容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爲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爲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對於夫妻債務的處理情況,應當首先由雙方協商進行處理,所以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是不需要進行起訴判決處理的,但如果對債務的認定不能協商的,則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一方債務由一方承擔,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處理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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