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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傳喚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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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傳喚被執行人,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一些難以解決或者調和的事情,這時我們需要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爭端。因此我們也要多瞭解瞭解一些相關的法律知識。下文分享法院傳喚被執行人的相關內容

法院傳喚被執行人1

一、法院傳喚被執行人不來怎麼辦?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如果找不到被執行人,法院可以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如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者,法院可以公告送達執行通知。

逾期被申請執行人仍不履行法院判決,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處分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也可以由法院採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以促使被執行人自覺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如果在法院採取了上述措施後,仍無法執行的,則可由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等以後發現了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財產後,可隨時再恢復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爲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爲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法院傳喚被執行人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二、執行立案條件有哪些?

如果您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申請應當向作出一審裁判的法院提出。我國法律規定,無論案件經過了幾級審判,強制執行都由作出一審裁判的法院管轄。

第二,申請執行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申請執行書,申請書必須載明您和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以及請求執行的事項;

2、作爲執行根據的生效法律文書,該法律文書須具有給付內容,執行標的和明確的被執行人;

3、您的身份證明;

4、如果您是作爲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還應當提交繼承或者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第三,被執行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綜合上面所說的,法院傳喚被執行人,而對於補執行人不來的法院也是會以送達或者是公告的方式給予執行通知書,法院也會按缺席的方式進行判決,只要判決結果一出來被執行人同樣需要依法的執行,其目的性就是爲了保障到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法院傳喚被執行人2

一、法院有權利傳喚被執行人家屬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只能傳喚被執行人,但不能傳喚被執行人的家屬,如果被執行人必須到庭,兩次傳喚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拒不到庭和拘傳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五十九條 傳喚方式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法院傳喚被執行人 第2張

二、失信被執行人的限制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費;不得有以下消費行爲: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爲。

被執行人爲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爲。

法院傳喚被執行人3

被執行人開庭不來怎麼辦

被告不到庭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幾種情形:

一是被告外出,與家中聯繫不暢。受家庭條件限制、個人性格等因素影響,在外人員與家中不常聯繫,雖然家庭成員收到了法院的應訴手續,卻無法通知被告,導致被告不能到庭。

二是被告家庭成員不配合。被告本人不在家中,應訴手續由家庭成員代收,代收人亦將訴訟情況告知了被告,因被告不願到庭,代收人託稱與被告無法聯繫,導致無法適用缺席程序裁決。

三是被告故意躲避。有的被告並沒有外出,在家生活或在本地做工,對訴訟有一定的預知,一旦知道以法院名義郵寄應訴手續或法院工作人員找他時則盡力迴避。

四是被告系外地人員,不願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系管轄法院轄區外的居民,雖然知道訴訟情況及開庭時間,但不願到庭參加訴訟。

法院傳喚被執行人 第3張

法官怎麼判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對於法定代理人和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同樣可以缺席判決。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時,如果遇到有一方當事人拒不到庭的情況,可以僅就到庭的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覈對證據、聽取意見。經審查覈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者答辯狀和證據,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實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做出缺席判決。

對被告未到庭的,必須覈實原因,弄清真實情況,如確係被告本人不知開庭時間、有正當理由未到庭的,則可以重新確定開庭時間,如無正當理由的,則依法缺席判決。

在覈實時,要注意方式、方法,和被告或其家人瞭解時,還可針對具體情況,擴大瞭解範圍,如莊鄰、村組幹部、送達人員等,以查清被告是否知曉的真相。只有在確實無法查找被告、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才能採用公告送達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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