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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官爲什麼不恢復執行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1.9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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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官爲什麼不恢復執行,現在在遇到涉及法律層面的時候,大部分的人是已經學會了利用法律知識保護自己,這跟法律知識的普及有關係,說明法律的知識層面深入人心。以下分享執行法官爲什麼不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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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非常瞭解在執行中法官對結案率的重視,很多時候爲了滿足上級要的數字政績或穩定大局,執行法官只能對執行難度大的案件先中止,之後再進行恢復,所以希望你能理解。

其次,你應該明確中止執行不是結案的方式,在我們的統計裏中止執行不是結案,因此你的恢復執行一般法院現採取自編號立案,如(2009)XX民執字第000-恢1號。這是爲了便於區分,但並非新案件。不過最近也有法院正在推行把執行案件列爲新案立案的做法,不過尚未普及。

執行法官爲什麼不恢復執行

第三,對被執行人住房的執行法院也要保護其生存居住的權利,所以就算要置換也要先把房子查封后尋找擬置換的房源,並對執行房產進行評估、拍賣,所以是有一個過程的。

綜上,你在最高院的網址上查到的東西未必就是準確的,不能盡信,還是要以執行法官的意見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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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官不離不棄 20年前終本案件恢復執行

“法官,是不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之後,我的案子你們就不管了?我的錢就拿不回來了?”,面對“終本”,每天都有當事人對執行法官發出這樣的疑問。近日,蒼南法院恢復一起20年前執行完畢的終本案件詮釋了這一法律概念。

2000年9月,因王某未履行民事調解書確定的還款義務,申請人陳某向蒼南法院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拍賣了被執行人王某的房產並作出分配方案,申請人陳某共分得執行款4338元,仍有8128元未執行到位。因被告王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故該院裁定對其終結執行(當時無“終結本次執行”的說法,但裁定書中同樣說明如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依法向法院申請再次執行)。

今年9月,申請人陳某瞭解到王某目前家庭條件好轉銀行卡內有餘額,馬上向該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因20年前的案件未錄入現有系統,經辦法官多方努力,重新啓動原案的財產查詢程序。經覈查,確認王某銀行卡內有1000元餘額,隨即重新恢復案件執行,並向其寄送了執行通知書與財產報告令。

執行法官爲什麼不恢復執行 第2張

“20年前的案子你們還管?”,對於王某的疑問,經辦法官釋法說理,並告知其“終結本次執行”不等於案件的實質性執行終結。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可以申請恢復執行,若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將面臨被列入失信名單、限制高消費等法律後果。經過說明,被執行人王某主動履行了還款義務,跨越20年的執行案件真正畫上了“句號”。

據統計,2020年1-8月,通過“終本案件回頭看”,蒼南法院恢復執行終本案件713件,恢復到位金額1.43億元,佔總執行到位金額的21.3%。下一步,蒼南法院將加大終本案件的執行力度,加大對被執行人財產調查力度,提高終本案件質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執行法官爲什麼不恢復執行3

執行案件“終本”後,法院還“管”嗎?

什麼是“終本”?

“終本”指的是執行中,對於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財產暫時無法處置的這兩類案件,執行法官依照法律規定,暫時終結案件執行程序的一種方式。

爲什麼要“終本”?

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通過“點對點”執行網絡查控系統,依法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房產、車輛、工商股權、證券、銀行存款、理財產品、支付寶賬戶、財付通賬戶、公積金賬戶等財產登記信息。

部分案件的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雖然能夠查到財產,但是該財產暫時無法處置。在執行法官將被執行人納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其高消費後,仍無結果。此時,人民法院會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謝某與馬某於2016年9月發生交通事故,法院依法審理後,判決馬某賠償謝某34萬元。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法官經過調查,發現馬某名下無房、無車、銀行賬戶中無存款,也未查到馬某名下有其他形式的財產登記信息。

在向村委會調查後瞭解到,馬某正在監獄服刑,妻子沒有收入來源,家中還有兩個正在上學的孩子,家庭生活困難,村裏已經考慮將馬某家申請爲貧困戶。這就是我們所說的馬某確無財產可供執行,這種情況下,法院就會依法裁定,該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什麼叫財產不能處置?

《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第四條,所謂財產不能處置,指的是:(1)被執行人的財產經法定程序拍賣、變賣未成交,申請執行人不接受抵債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又不能對該財產採取強制管理等其他執行措施的;(2)人民法院在登記機關查封的被執行人車輛、船舶等財產,未能實際扣押的。

執行法官爲什麼不恢復執行 第3張

終本後,法院就不管了嗎?當然不是!

終本只是暫時終結案件的執行,並沒有免除被執行人的義務。“終本”後,法院對“老賴”採取的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強制措施仍然有效。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的,可以隨時申請恢復執行,讓案件重新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案件“終本”後,執行法院每6個月都會通過全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發現財產的,法院將依職權恢復執行。因此,“終本”不是執行案件的終結,更不是對“老賴”的放縱,在“老賴”履行義務之前,法院會追究到底!

終本後申請人可以做什麼?

全方位查找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線索。

例如:被執行人的實際居住地;被執行人名下車輛的所在位置;被執行人出租自己名下的車輛、房屋等財產獲取的收益;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逃避執行的行爲等。

對於申請執行人無法自行調取的財產線索,可以向法院申請律師調查令,委託律師調查與執行相關的證據資料。發現被執行人名下財產線索的,及時向執行法官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經覈查屬實,可以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兩年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申請人在與被執行人的民事往來中,對被執行人的生活狀況、經濟狀況有一定了解,申請人積極提供線索,能夠使執行法官有針對性地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迅速、有效地辦理執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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