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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局傳喚被執行人不去後果缺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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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局傳喚被執行人不去後果缺席宣判,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一些難以解決或者調和的事情,這時我們需要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爭端。下文分享關於執行局傳喚被執行人不去後果缺席宣判。

執行局傳喚被執行人不去後果缺席宣判1

法院強制執行的後果有:

1、法院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財產,法院有權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和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2、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又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會有逾期還款負面信息記錄在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被司法拘留。

執行局傳喚被執行人不去後果缺席宣判

3、有能力不執行的,涉嫌觸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4、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執行局傳喚被執行人不去後果缺席宣判2

被告缺席判決後怎麼處理

一、判決生效後,義務人應當自動履行義務;

二、即使義務人不履行的,法院也不管不問;

三、判決履行期限滿後,二年內,權利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不申請的,法院不管;超過期限申請的,法院駁回申請;

如果被告人經查,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法院暫時中止執行。等以後有財產後,再恢復執行。如果被告人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終止執行。

近年來,因經濟糾紛問題所引發的訴諸法律案件非常多。但由於經濟糾紛案件在法院開庭審理前,無法對被告當事人一方採取強制措施,所以時常會出現被告方缺席出庭的情況。

針對這種情況,按照我國民訴法相關規定,經法院合法傳喚,沒有到庭參加訴訟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如果經過法院依法判決,對方還不還款。那麼將會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法院判決後,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對方提起了上訴。在上訴期間,對方可以暫時不歸還錢,那隻好等待二審判決。另一種情況就是對方在法定時間內並未提出上訴,判決生效後不管不問,也不履行生效的判決。

執行局傳喚被執行人不去後果缺席宣判 第2張

如果是判決生效後,對方拒不履行生效判決。那麼原告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局對其財產進行執行。申請執行要準備好以下材料;

執行申請書,生效法律文書(原件和複印件,根據各個法院需要的'份數來準備)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信息及通訊方式,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等。申請執行不用交執行費,立案後要經常與承辦案子的法官溝通聯繫,及時提供被執行人的信息,以便於案件的順利執行。

同時,申請人還可以申請將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對方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司法拘留等措施。此外,如果確有證據表明借款人有償還能力而拒不償還的,出借人(原告)還可以依法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借款人拒執罪。

以上程序看似複雜,其實操作起來很簡單。但對於是否能夠很順利、很快討要回欠款,那還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不過一般情況而言,欠款人一旦被列入失信黑名單,其生活各個方面將受到很大影響。很多人都會選擇及時履行還款義務,如果因不還款被拘留,甚至刑拘。那將更麻煩,所受到的懲罰也將會更嚴厲。

在構建和諧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今天。那些欠債不還的,最終將會失去誠信,甚至因此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人再窮,不要去坑害身邊的人。再難,不要說話不算數。堂堂正正做人,明明白白做事,永遠不要丟掉別人對你的信任。因爲別人信任你, 是你在別人心目中存在的價值。人生路很長,自己別把路走窄了。把人做好了,什麼都會有的。永遠不要透支身邊的人對你的信任,多一點真誠,少一點套路。

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院可在查明事實後缺席判決,如果由於被告缺席,導致有利於被告的證據未能舉證和質證,那麼被告可能需要承擔不利的後果。

執行局傳喚被執行人不去後果缺席宣判3

被執行人開庭不來怎麼辦

被告不到庭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幾種情形:

一是被告外出,與家中聯繫不暢。受家庭條件限制、個人性格等因素影響,在外人員與家中不常聯繫,雖然家庭成員收到了法院的應訴手續,卻無法通知被告,導致被告不能到庭。

二是被告家庭成員不配合。被告本人不在家中,應訴手續由家庭成員代收,代收人亦將訴訟情況告知了被告,因被告不願到庭,代收人託稱與被告無法聯繫,導致無法適用缺席程序裁決。

三是被告故意躲避。有的被告並沒有外出,在家生活或在本地做工,對訴訟有一定的預知,一旦知道以法院名義郵寄應訴手續或法院工作人員找他時則盡力迴避。

四是被告系外地人員,不願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系管轄法院轄區外的居民,雖然知道訴訟情況及開庭時間,但不願到庭參加訴訟。

執行局傳喚被執行人不去後果缺席宣判 第3張

法官怎麼判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對於法定代理人和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同樣可以缺席判決。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時,如果遇到有一方當事人拒不到庭的情況,可以僅就到庭的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覈對證據、聽取意見。經審查覈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者答辯狀和證據,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實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做出缺席判決。

對被告未到庭的,必須覈實原因,弄清真實情況,如確係被告本人不知開庭時間、有正當理由未到庭的,則可以重新確定開庭時間,如無正當理由的,則依法缺席判決。

在覈實時,要注意方式、方法,和被告或其家人瞭解時,還可針對具體情況,擴大瞭解範圍,如莊鄰、村組幹部、送達人員等,以查清被告是否知曉的真相。只有在確實無法查找被告、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才能採用公告送達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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