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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拒不執行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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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拒不執行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期間,自覺遵守疫情防控期間的相應措施,需要廣大羣衆全力配合疫情防控各項工作,那麼一起來看一下疫情期間拒不執行人民政府。

疫情期間拒不執行人民政府1

法律分析:爲保證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得到有效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中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疫情期間拒不執行人民政府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第三款規定:“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疫情期間拒不執行人民政府2

法律分析:爲保證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得到有效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中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和命令的行爲,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採取了拒不執行的行爲方式。

這裏所說的“拒不執行”,是指在緊急狀態情況下明知人民政府依法發佈的決定和命令的內容,而執意不履行其法定義務的行爲,主要表現爲經勸說、告誡或者處罰後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爲。

二是,拒不執行的是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和命令

疫情期間拒不執行人民政府 第2張

法律依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併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覈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併,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爲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幹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併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疫情期間拒不執行人民政府3

一、不執行行政處罰罰款如何處理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行政處罰的方式有哪些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疫情期間拒不執行人民政府 第3張

三、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五條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第十六條 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爲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爲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爲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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