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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跨省起訴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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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跨省起訴對方,當我們在遇到法律問題的時候,起訴可以很好的幫助我們解決問題,起訴指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分割或者發生爭議,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那麼如何跨省起訴對方呢?

如何跨省起訴對方1

一、民事訴訟如何異地起訴,有哪些規定

可以異地起訴,只要符合起訴條件,法院就應當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1、規定是民事訴訟,需要原告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法院,或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訴訟。

2、需要原告到法院遞交訴狀,提供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全文》規定: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如何跨省起訴對方

4、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5、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6、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如何跨省起訴對方 第2張

二、怎麼確定民事訴訟管轄法院

1、按照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級別管轄是在我國法院系統內部確定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權限的法律制度。

確定級別管轄的標準是根據案件標的額、影響、複雜程度來確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受案範圍。一般而言,由於我國基層法院設在縣一級行政區,因此,大量的案件由基層法院受理。

2、按照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地域管轄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係來劃分同級別、不同地區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的法律制度。

地域管轄通常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適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則。

3、按照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特殊地域管轄主要適用於經濟合同糾紛,保險合同糾紛,票據糾紛,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侵權行爲提起的訴訟,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等。

4、按照專屬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具體規定是: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引起的訴訟,專屬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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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在異地怎麼起訴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欠款人異地起訴流程

一、立案受理

原告向法院起訴,應遞交起訴狀和有關的證據材料,並按照被告人數遞交起訴狀副本和證據副本。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即受理,並辦理相關立案手續。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收到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送達不予受理裁定書。

二、庭前準備

法院在受理案件後五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被告應訴後,向原告送達開庭傳票。

法院在依法傳喚雙方當事人的同時,應做好開庭的各種準備,如通知必須共同訴訟的'當事人參加訴訟,調查必要的證據,向當事人告知合議庭的成員,主持庭前交換證據等。

對當事人而言,首先,當您或您單位被起訴後,爲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您或您單位應當依法應訴,並應在收到起訴狀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及副本,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間內提交相關證據。其次,應做好出庭參加訴訟的各種準備,依照人民法院的傳喚,按時參加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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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時,首先由書記員宣佈法庭紀律,由法官查明當事人到庭情況並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開庭分爲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或判決。法庭調查主要是在法官的主導下,查明案件的事實,當事人在此階段應當充分的舉證、質證。

法庭調查結束後法官根據案件情況歸納本案的焦點,審理即轉入辯論階段。當事人在辯論階段可以圍繞本案焦點闡述自己的觀點,充分行使辯護權。

法庭辯論結束後,在法官主持下調解,雙方當事人可以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一般由法官當庭作出判決。如果案件複雜不適宜當庭宣判的,則定期宣告判決。

四、上訴

當事人不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不服民事、行政判決的上訴期間爲十五日,裁定爲十日;不服刑事判決的上訴期間爲十日,裁定爲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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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再審和申訴

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利害關係的案外人認爲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和調解確有錯誤時,可以申請再審。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

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近親屬認爲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可以申訴。申訴期限爲從裁判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人刑罰結束之日後兩年。

申請再審或申訴應當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再審或者申訴,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或者申訴書,並附原裁判文書,有新證據的,應當一併提交。依照法律規定,申請再審或者申訴不影響已生效判決或裁定的執行。

六、申請執行

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發生法律效力後,債務人未按照上述文書所確定的期間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一方當事人爲公民的爲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爲六個月。

一方當事人未履行仲裁機構的裁決、公正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的處理或處罰決定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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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通常基於信任向他人借錢,以幫助債務人解決他們對金錢的迫切需求。但當債務人無力償還貸款時,債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債權人可以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當事人因地域限制而要異地起訴的,應當先確定異地法院對債務糾紛是否有管轄權。由於民間借貸糾紛具有合同糾紛的性質,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確定法院有管轄權後,具體訴訟程序包括:

1、原告起訴,向法院提起訴訟。

2.法院在接受起訴書後,將向被告提供一份副本。

3.被告應當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被告未提交答辯狀的,審判不受影響。

4.法院決定開庭審理的,應當通知當事人,並於三日前公告。

5.法院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提供證言,宣讀未出庭證人的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閱讀鑑定結論;閱讀審訊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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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結束時,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徵詢各方最終意見。

7、法庭辯論結束,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可以調解的,也可以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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