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調解怎樣通知被告,其實對於法律方面的問題,因爲涵蓋的方面比較多,所以我們很多人對於以下相似的法規都不清楚其中的區別,以下來了解訴前調解怎樣通知被告。
調解員會與被告聯繫,另外部分地區法院有系統會直接給被告發送案件信息。
一、法院訴前調解的程序是什麼?
訴前調解需要提交的材料:
原告應提交起訴狀正本及副本;
提供證據清單及證據的原件、複印件;
當事人應提供身份證明材料:當事人爲自然人,提供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當事人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提供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當事人有委託代理人的,提供特別授權委託書及本人、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特別授權委託書註明具體權限爲: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爲和解,接受調解,代爲申請撤訴,簽收法律文書等;
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並提供對方當事人的聯繫方式(通訊地址及電話號碼)。
其他所需的訴訟材料。
訴前調解流程:
起訴-------當事人選擇訴前調解 ------法院安排訴前調解------調解員主持調解(不超過20天)
調解成功------當事人不起訴,法院不立案並退還起訴材料
當事人和解撤訴,不需要出具文書,法院立案按當事人撤訴方式處理
調解組織出具調解協議書,法院立案按當事人撤訴方式處理
法院立案並出具民事調解書
調解不成功------------立案進入訴訟程序。
二、我國現行民事訴前調解制度調解模式
(一)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模式
即在法院內部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主要由退休法官、檢察官及其他具有調解經驗和專業知識的非法律工作者參與調解,對起訴到法院、符合訴前調解的案件由立案庭將案件移送到人民調解工作室進行調解,對調解成功的案件由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書,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可由雙方當事人到立案庭申請進行司法協議確認,賦予調解協議書強制效力。
(二)委託其他組織進行調解模式
對涉及特定領域、相關行業的糾紛可將符合該範圍的案件經當事人同意後移送相關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如涉及勞動爭議、醫患糾紛、交通事故糾紛等案件可將其移送至勞動保障部門、(醫患調解委員會)等相關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充分發揮他們熟悉專業領域知識且貼近羣衆、具有一定威望等優勢,實現糾紛的化解。
(三)法院法官自行調解模式
對起訴到法院、符合訴前調解的.案件,由法院立案庭的訴前調解中心對訴前調解工作進行協調、組織,首先對案件進行預登記,再根據案件性質將案件移送給相應庭室的法官進行調解工作,對調解不成功的案件則及時進行立案,對調解成功的案件則可採用速裁的方式進行立案後及時出具調解書,將效率與公正得到充分發揮和體現。
我國的調解的方式是我國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中重要的一項內容,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應當十分注意相關的民事訴訟的規定,尤其是涉及到自身的利益的保護的時候。
一、訴前調解有哪些規定
1、訴前調解的規定有: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七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八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二、庭前調解的流程
1、調解的開始
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2、調解的進行法院的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調解可以在法庭上進行,也可以在當事人所在地進行。
3、調解協議通常是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
調解方案原則上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提出,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提出調解方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1)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2)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3)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
(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4、調解結束調解因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或雙方達成協議而結束。
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而未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案件繼續審理,並及時作出判決;調解達成協議的應要求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字,並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製作調解書。
訴前調解不成立案後還調解嗎
如果雙方願意的可以在立案之後進行調解。
訴前調解方式,主要分爲兩種:一種是法官調解,在立案庭專設調解法官,負責主持訴前調解工作。另一種就是適度社會化調解。由調解法官在徵得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委託相關基層調解組織依法調解,最大限度地發揮人民調解工作優勢,爲當事人降低訴訟成本,爲法院減輕負擔。
在當前的審判實踐中,訴前調解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爲不具有法院審理性質,即由在法院立案庭設立的人民調解工作室來調解;一爲具有法院審理性質,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來調解或法官與人民陪審員、人民調解員共同來進行調解。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通常情況下,我們在進行調解的時候,可以是訴前調解,也可以是訴中調解,只要雙方願意的話,都是可以調解的,但是是否可以調解成功,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