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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不該接受訴前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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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訴前調解,訴前調解是指立案前的調解,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先由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一般先電話徵求調解意向,再進行當面或視頻調解,那麼我們該不該接受訴前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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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能不能接受,得綜合案件信息,以及證據材料,如果堅持將訴訟程序走完,將消耗大量的時間成本以及經濟成本,則建議接受訴前調解。若訴前調解的內容嚴重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則選擇堅持由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開庭前調解,如果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了,開庭筆錄就可以簡化,把雙方最終的調解意見寫進筆錄,再根據筆錄製作民事調解書。如果是即時履行的,原告直接申請撤訴,整個事情解決掉了。 開庭前調解也有可能調解不成,那就按正常程序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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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後調解,就是開庭的訴稱與辯稱、舉證與質證、法庭辯論等程序都結束了,雙方根據剛纔的庭審情況,各自再做一些讓步,以達到調解的目的。 庭後調解也有可能調解不成,那就等待法院下判決書了。 調解的好處雙方不傷和氣,不論官司輸贏,在互相讓步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訴訟費減半收取,同時也減輕審判人員寫判決書的壓力。

調解貫穿於整個審判階段,宣判之前能夠達成調解的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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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訴前調解的“利”:

第一,訴前調解簡便、快捷;訴前調解因其程序的非正式性而具有靈活和簡易的特點。

案件分流到調解法官手裏之後,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聯繫方式,即刻取得與被告的聯繫。同時瞭解被告對本案糾紛的態度和解決意見。有經驗的調解法官通過與被告的溝通、對話,對糾紛的解決就可做到“心中有數”、“迎刃而解”。訴前調解較訴訟調解更應當簡便、快捷,一旦調解破裂,便通知當事人迅速轉入訴訟程序進行審理;

該不該接受訴前調解 第2張

第二,訴前調解使當事人省心、省時、省錢。

當老百姓和別人發生矛盾衝突的時候,總是心情沉重,寢食難安,希望儘快把鬧心事搞定,把思想包袱儘早卸下來,如果法院能提前介入認真負責的進行調解,把矛盾化解掉,這樣就免得當事人一遍遍的往法院跑,既節約了羣衆的時間,也使當事人的心情早日輕鬆起來,同時也免除了當事人的訴訟負擔。實踐中,有些當事人雙方同時到法院來,調解法官就可以立即組織調解,立即達成調解協議,立刻解決糾紛。使當事人省心、省時、省錢;

第三,訴前調解可以節約司法資源

與審判制度不同,調解的目的在於追求當事各方最大程度的利益。調解制度所關注的焦點不是糾紛發生的原因以及形成的法律事實,而在於在糾紛發生之後,如何尋求出一種當事各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法。無論是非曲直,只要當事各方達成合議,調解的目的也就圓滿達成。事實上,只有當事各方自己才真正清楚其在個案中的利益所在。

第四,訴前調解最能夠體現公平、公正。

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常常呈現出一種重調解、輕審判的現象。出於社會效果、法律效果、工作考覈等諸多原因,審理法官往往傾向於調解結案,因此,法官常常身兼審判者和調解主持人的.雙重身份。由於法官手握判決的權利,當事各方對於拒絕法官提出的調解意見與調解方案往往心存忌憚,有時迫於法官的壓力只能接受,否則法官可以利用手中的權利“以拖壓調”、“以勸壓調”、“以判壓調”“以誘壓調”,造成“強制調解”的現象。更有甚者,個別法官在審判中因人情、利益等原因,強制當事一方接受調解,使得調解制度成了司法腐敗的溫牀。而訴前調解中,調解法官與審判無關,當事各方無須擔心如果調解不成會在審判過程中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也不用擔心因爲在調解過程中的某些陳述或表態給法官帶來先入爲主的印象,影響之後的審理。因此當事各方纔能毫無顧慮地暢所欲言,表達自己真實的意見想法。由此達成的調解協議纔是最大程度上代表當事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切實體現公平、正義;

第五,訴前調解符合糾紛的多元化以及當事人價值觀的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

有些糾紛客觀上需要用調解解決,或者即使當事人訴諸法院,也願意或者首先應當通過調解解決。這類糾紛沒有必要一律進入訴訟,而直接在訴前就可調解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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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訴前調解程序的確立,能夠導致傳統的訴訟文化的某種轉變,大大緩和訴訟的對抗性。

訴前調解程序的確立,使其更多地向和解性轉變,理性的、平和地解決糾紛的方式受到推崇。因爲訴前調解中糾紛的解決必須依賴當事人的自願參與,並強調誠實信用原則,使程序保障理念得以昇華。

二、人民法院訴前調解的“弊”:

第一,訴前調解案件有侷限性。訴前調解的案件侷限於法律關係明確,當事人爭議不大的案件。一些矛盾發生之後已經經過親朋好友、左鄰右舍或有關組織調解,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才到法院打官司,如果還進行訴前調解,勢必會拖延當事人的時間,影響訴前調解的聲譽和威信,使當事人產生多個部門推諉扯皮的感覺;

第二,個別訴前調解案件可能會使當事人失去最佳訴訟時機。如在外地打工回家過年過節的當事人,當原告方得知被告方在家時纔到法院請求立案儘快進入訴訟程序,如果這時法院開展訴前調解的話,當被告方知道了原告方的訴訟企圖後就有可能提前外出打工,逃避糾紛的解決;

第三,發生法律效力的訴前調解書如果確實存在錯誤,缺乏明確的救濟途徑。由於法院對訴前調解也下達調解書,就導致了訴前調解與訴訟調解沒有多大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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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拒絕訴前調解嗎

1、收到法院的訴前調解短信,可以本人不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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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調解,應以當事人自願爲原則,如果當事人不願意調解的,有權不調解,所以也就不去法院進行調解的。

2、可以讓律師代爲辦理調解。

如果你對代理律師進行了特別授權(代爲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爲進行調解等授權)的,則可以直接由律師代理當事人蔘與調解,當事人本人可以不去。代理律師所籤的調解協議對當事人 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院要求訴前調解可以拒絕。法院的調解,應以當事人自願爲原則,如果當事人不願意調解,有權不調解,可以不去法院進行調解。即使沒有進行庭前的調解,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也可以進行調解,如果調解成功,調解員會將調解情況進行彙總,由法官簽發調解書。如果調解不成,調解員會將案件轉給審判法官,進行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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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 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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