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公證在哪裏辦理,離婚在現在的社會是非常常見的事情了,很多離婚的原因是出軌或者是因爲感情的不合,一般離婚都是正常離婚但是也有鬧上法庭的,那麼離婚財產公證在哪裏辦理呢?
一、離婚財產公證在哪裏辦理
在我國離婚財產公證去公證處辦理。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爲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
根據《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爲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根據第二十七條,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二、離婚財產公證書範本
( )××字第××號
茲證明___________________(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和現住址)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地點或者公證處),在我和______________(可以是其他公證員,也可以是見證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婚前財產協議,並在婚前財產協議上簽名上簽名(或者蓋章)。
經查,協議雙方的行爲和協議的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xx條的規定,是合法有效的。
××××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三、先辦離婚證還是先辦財產公證
先辦離婚證還是先辦財產公證由當事人自行決定,在我國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一、在我國離婚財產公證去哪辦理
1、在我國離婚財產公證應當去公證處辦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財產公證需要攜帶財產的證明、申請人的身份信息等資料。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二、離婚後房產公證的流程是怎樣的
1、當事人準備材料,應攜帶以下資料: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等;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2、親自到公證處填寫有關表格。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3、公證人員覈對相關信息。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後,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4、在公證人覈對完信息之後,雙方當事人當着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三、離婚後是否一定要進行房產公證
1、如果在離婚時沒有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過分割的,離婚後可以另行分割,不需要公證。只須憑協議和離婚證書、證明所分割的財產系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證據材料去辦理相關過戶手續即可。
2、離婚財產公證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財產達成協議,到公證處辦理離婚財產公證。協議離婚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在領取離婚證後自動生效,無需辦理財產公證。訴訟離婚的,法院對夫妻財產分割進行判決的,在判決書生效時,離婚財產分割生效,因此,訴訟離婚也不需要離婚財產公證。
一、離婚財產公證去哪裏進行?
離婚財產公證,應當由當事人住所地、分割行爲地的公證機構管轄;涉及不動產的分割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管轄。
兩個人因爲感情破裂辦理離婚時除了孩子的撫養權問題,最難的應該就是財產的分割問題了,因此有的夫妻爲了避免因財產問題拖延離婚的進度,就會在離婚前先進行離婚財產的公證。
二、辦理婚後財產公證主要有四個步驟:
1、申請: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申請公證的,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並填寫申請表,並提供與申請事項有關的材料;不能親自申請的,可委託代理人代爲申請,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託書。
但申辦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解除收養、委託、聲明、生存及其他與當事人人身有密切關係的公證事項,不得委託他人代爲申請。
2、受理:
受理是指公證處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並同意給予辦理的行爲。公證處對符合《公證程序規則(試行)》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當事人;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當事人。受理的公證事項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2)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3)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
3、審查:
公證審查是公證機構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後,製作公證文書之前,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及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進行調查、覈實的活動。是公證程序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也是保證公證質量最關鍵性環節。
審查的內容包括:
(1)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民事行爲能力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
(3)需要公證的行爲、事實或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
(4)需要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簽名、印章是否齊全
(1)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4、出證:
出具公證書,是公證機構根據審查結果,對符合出證條件的公證事項,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審批、製作、發送公證書的活動,是公證程序中最重要的環節。
出具公證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當事人的身份真實、合法,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和資格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證明對象的內容和形式真實、合法
(4)公證程序合法
離婚財產公證的目的在於合法的對財產進行分割,避免出現一方私自轉移財產的違法犯罪行爲。需要注意的是,離婚財產公證並不免費的,需要涉及到對雙方共同財產的調查取證,所以需要交納一定的公證費用,另外在調查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還需要提供相關的個人證明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