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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去異地辦理需要離婚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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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去異地辦理需要離婚證嗎,離婚是常見的一種現象,在婚姻感情當中其實並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維護好雙方的感情,感情出現問題也很常見,以下二婚去異地辦理需要離婚證嗎。

二婚去異地辦理需要離婚證嗎1

離婚人士再結婚,辦理結婚登記時需要出具離婚證。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婚去異地辦理需要離婚證嗎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訴訟離婚開庭一般多久判決

法律上沒有規定從開庭到判決的具體時限,但對整個審理過程規定了明確的時限。以下是的一審期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跨省再婚需要離婚證嗎

跨省再婚需要離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二婚去異地辦理需要離婚證嗎2

再婚異地登記需不需要拿離婚證呢

律師解析:

需要。再婚的需要帶上離婚證或判決書,婚姻登記工作人員審查後髮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後再婚需要什麼手續

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出具法院判決離婚的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如果是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離婚登記,應當出具離婚書。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

所需證件手續如下:

二婚去異地辦理需要離婚證嗎 第2張

一、提交的證件: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現場複印)。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現場填寫)。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現場照相,不過得交納一定費用)。

二、結婚登記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二婚去異地辦理需要離婚證嗎3

一、二婚結婚登記需要什麼證件

1、男女雙方有效的身份證明。

2、男女雙方的戶口簿原件或者是集體戶口證明原件。

3、婚姻狀況相關證明。

4、二婚人員提供離婚證或法院判決的離婚證書。

5、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

6、婚前體檢根據當地不同規定來做。

二、結婚登記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自主把握)。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自主提示)。

二婚去異地辦理需要離婚證嗎 第3張

三、涉外結婚登記的條件和程序

1、中國公民同外國公民在我國境內結婚,雙方必須符合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實行一夫一妻制。

2、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我國法律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即:雙方均無配偶;男滿22、女滿20週歲;未患有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疾病;非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3、雙方當事人結婚,必須按照中國法律男女雙方共同向中國政府的涉外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結婚登記。以其他形式如宗教儀式、風俗習慣等締結的婚姻,都不爲我國法律所承認和保護。

4、擔任某些特定公職的人員和處在某些特殊狀態中的人不能與外國人結婚。前者指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國家機密的人員;後者指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正在服刑的人。

四、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五、可撤銷婚姻的條件

按照《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所謂脅迫,《婚姻法解釋一》中第10條規定,脅迫是指行爲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另一方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當事人一方以脅迫爲由撤銷婚姻關係的,具有下列要件:

(1)有脅迫的故意,有脅迫行爲的一方實施的行爲使另一方在心理上產生恐懼;

(2)有脅迫的行爲發生,如採取恐嚇、威脅的手段;

(3)脅迫行爲存在違法性,包括目的、手段都是非法的;

(4)有受脅迫的一方因恐懼心理而產生和對方結婚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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