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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地再婚需要離婚證嗎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1.4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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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地再婚需要離婚證嗎,在我們的生活中,結婚後離婚已經是非常普遍的現象,有很多的人離婚了,都會想要進行再婚,但是結過婚的時候再婚是有別的程序的,那麼在外地再婚需要離婚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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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異地結婚需要帶離婚證嗎

沒有任何規定當事人在離婚後,辦理再婚登記的時候,必須攜帶離婚證。但是,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綜上可以看出,當事人在辦理結婚登記的時候必須出示其無配偶的證明材料。

二、異地結婚證辦理流程

男女雙方符合婚姻法的規定,結婚證辦理的程序,可分爲申請、審查、登記三個步驟:

(一)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在外地再婚需要離婚證嗎

(二)審查。登記機關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鑑定。

(三)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爲符合結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與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與登記的理由。

三、異地結婚戶口必須遷移嗎

異地領取結婚證,法律未要求必須要遷戶口,《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在外地再婚需要離婚證嗎2

復婚和再婚有何區別

再婚是指一方在配偶死後或雙方離婚以後與他人再次結婚的行爲。再婚是以終止原來的婚姻關係爲前提的,如果不終止原婚姻關係又結婚,則構成重婚。

復婚是指已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重新確立婚姻關係的行爲。復婚是一種法律行爲,如果男女雙方離婚後又自願要求恢復夫妻關係的,說明雙方的感情並未完全破裂,或造成離婚的原因已被消除。

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允許雙方重新確立婚姻關係。但是,婚姻關係是一種法律關係,它的產生與消除都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復婚同結婚所要履行的手續一樣,都要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所不同的是,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後,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復婚必須是男女雙方出於自願,不是強迫的或他人的干涉,復婚時,男女雙方必須持有關證明一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手續。

婚姻登記機關要進行審查,凡是符合法定條件的,就發給復婚登記證,這時,合法的夫妻關係便恢復了。但是,如果雙方不經復婚登記,私下同居,就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復婚的程序是什麼

復婚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就是締結婚約,形成法律上的夫妻關係。復婚的程序就是《民法典》上規定的'結婚的程序,只是離過婚的人再次結婚,不論結婚對象是誰,都要帶上離婚證件,這是爲了避免重婚的出現。

1、申請。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在外地再婚需要離婚證嗎 第2張

當事人復婚,男女雙方應持以下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3)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還應持離婚證件;

2、填寫聲明書。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

3、簽名。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審覈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審理復婚登記手續後,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5、取得復婚登記證。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後,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不再進行醫學檢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應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並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註明恢復結婚字樣,同時收回離婚證。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係。

在外地再婚需要離婚證嗎3

跨省結婚會看離婚證嗎

法律分析:原則上是需要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在外地再婚需要離婚證嗎 第3張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爲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爲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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