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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律服務合同集合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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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合同協調着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法律服務合同5篇,歡迎大家分享。

有關法律服務合同集合五篇

法律服務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一、1、訪等方式。

2、代簽法律文書,出具法律意見,參與社區糾紛調解。

3、受聘擔任駐社區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居民的法律顧問。

4、接受委託,代理案件,按照正常收費的80%收取。

5、瞭解社情民意,參與信訪;對影響社會穩定的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

6、宣傳法律等。

二、 工作方式

律師參與社區法律服務以甲方爲單位,以乙方爲依託,具體工作方式:

1、向社區居民公佈甲方。

2、甲方指派律師,每週到社區瞭解法律需求,解答法律諮詢,統一安排律師代理各類案件。

3、乙方協助甲方發放法律服務聯繫卡給街道社區企業和居民。

4、甲方爲乙方司法臺賬記錄提供服務。

5、聯繫方式:甲方以電話、傳真、尋呼和電子郵件等各種方式,保證乙方能及時與甲方取得聯繫。

三、

甲方:

乙方:

甲方爲社區主要提供以下法律服務: 1、義務解答法律諮詢:包括電話諮詢、電子郵件諮詢、來信諮詢、預約來 本合約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街道司法所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簽約代表: 簽約代表:

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

法律服務合同 篇2

(以下簡稱甲方)因 一事,委託 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爲代理人,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 律師(助理律師)爲甲方的代理人。

二、乙方律師必須切實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甲方必須向律師提供真實的證據和材料。乙方接受委託後,發現甲方捏造事實,弄虛作假的,有權終止代理,所收代理費不予退還。

四、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委託,代理費不予退還。

五、甲方委託乙方的服務範圍及權限:

六、甲方應於本合同簽字生效後及時向乙方繳納代理費人民幣/港幣/美金 元。律師在爲甲方提供法律服務過程所支出的辦案費用,包括差旅費、出差補貼、交通費、鑑定費、翻譯費、資料費、複印費、通訊費及其他必要開支的費用均由甲方負擔。

七、雙方因履行本代理合同發生爭議,由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

八、其他約定: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委託代理法律事務完成時止。

十、如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條款,需再行協議。

甲方: 乙方:

時間: 年 月 日 時間: 年 月 日

--------

第一條 委託事項:

甲方因與 糾紛一案,特聘請乙方律師胡文林提供專項法律服務。現經甲乙雙方按照平等、互利與互助原則充分協商,自願達成以下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第二條:甲方對乙方的授權爲特別授權代理,即代爲接收法律文書,代爲出具律師函,代爲和解,參加調解,代爲提出、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爲上訴等。

條三 甲方義務

1. 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及時地向乙方代理律師敘述受託事項具體情況,及時提供有關的證據、文件及其他事實材料;

2. 甲方應當積極配合乙方代理律師進行盡職調查以及處理代理事項的各項工作;

3. 甲方應當對委託代理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和決策,及時提出代理要求,甲方對乙方代理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具體、合理;

4. 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用。

第四條 乙方義務

1. 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完成甲方委託事項;

2. 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作出的判斷,向甲方進行法律風險提示,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權益;

3. 乙方律師應當根據委託事項承辦行政機關的要求,及時、全面報送各種符合行政機關要求的材料,準時參加各項代理活動;

4. 乙方律師應當與甲方保持密切聯繫,及時轉達和解決承辦行政機關對當事人的各項要求,及時通報代理事項進展情況;

5. 乙方律師應當嚴格保守獲知的甲方資料的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 乙方律師應當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規範,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事件中,不得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委託代理人;

7. 乙方律師應當爲甲方代理事項單獨建立文書檔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甲方索要時應當及時歸還甲方。

第五條、甲方理解並同意,乙方指派律師的工作應只限於與甲方以獨立法人名義發生的活動相關。乙方指派律師沒有合同義務爲甲方職工、甲方參與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聯合組織提供上述服務。

第六條、雙方商定,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酬金 萬元人民幣,如果在服務過程中發生了乙方指派律師爲履行本合同規定義務所必需的差旅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甲方應根據自己的財務制度規定予以實報實銷。

第七條 合同變更本合同如果需要補充、變更或者終止,甲乙雙方應當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合同。

第八條 合同解除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換代理律師;

2. 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

3. 因乙方律師違反執業禁止規定、保密或者保管規定導致損害甲方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 甲方的委託事項或者指示、要求違反法律、違反律師執業規範;

2. 甲方有捏造事實、僞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案件事實等情形;

3. 甲方逾期十日,經催繳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承擔本合同約定的委託事項或者違反本合同規定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律師代理費。

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違反執業禁止規定、保密或者保管規定,具有代理過錯,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一經有權機關確認,乙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費用或者無故終止本合同,乙方已收律師費用不予退還並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費用。

第十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至委託事項辦理完成時終止。

第十一條 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由甲方、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xxx律師事務所

代表: 代表:

簽署日期: 簽署日期:

法律服務合同 篇3

甲方:

聯繫方式:

地址:

乙方:

聯繫方式:

地址:

爲促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就乙方聘請甲方擔任自己的家庭法律顧問一事達成如下協議,並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服務律師

甲方根據乙方的聘請要求,指派本所_________律師擔任乙方的常年法律顧問,律師執業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服務場所

1、甲方提供服務的場所爲本協議所列之甲方的住所地,即甲方辦公室。但下列情景例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在有特殊情況時,可以要求甲方到本協議所列之乙方住地提供法律顧問服務,但乙方應另行承擔本次上門服務的交通費用。

3、當乙方在甲乙雙方的住所之外,就乙方與他人之間的侵權賠償糾紛已經達成意向,需要當場簽署和解協議或者當場履行時,可以要求甲方到該現場爲乙方起草/審查和解協議,但甲方不承擔陪同談判的義務,同時乙方應另行承擔本次到達服務現場的交通費用。

第三條 服務範圍與內容

本協議所列乙方家庭全體成員在個人工作、生活、學習及其他個人性質的、非經營性的活動中所遇到的法律問題。但乙方成員從事經營性活動過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務(包括但不限於開廠、辦店、個人商標、個人專利等)不在本協議所約定的服務範圍之內。有利息的民間借貸、自有房產的租售、個人著作權視爲非經營性民事活動。

1、甲方向乙方就上述範圍內的法律事務提供口頭的諮詢、解答和意見建議。

2、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提供書面的諮詢、解答和意見建議,但該書面的諮詢、解答和意見建議限於要點式的和提綱性的,而非爲詳盡的法律意見書。

3、甲方不承擔代爲起草、書寫法律文書、出具詳細的法律意見書的義務。

4、就個案而言,應乙方之要求,甲方承擔乙方所涉個案的事前、事中、事後的法律諮詢、解答、分析評判、提供建議意見、在該法律事務的簽約和履行等關鍵時刻到現場進行法律文書審查的義務,但不承擔陪同考查、談判磋商的義務。

5、不論在什麼情況下,本協議所約定的甲方服務內容不包括甲方爲乙方事務向第三方進行考查覈實、調查取證之服務事項。

第四條 服務期限與服務費用

1、雙方同意,本家庭法律顧問服務協議有效期爲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協議期滿後是否續簽,可於本協議到期前_________個月由雙方協商並書面確認。

2、作爲甲方提供本協議所規定之專業服務的報酬,乙方應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年的律師服務費_________元。該費用應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現金支付。

第五條 其他事項

如乙方需要甲方提供本協議所約定的服務項目之外的其他法律服務(如代理仲裁訴訟、陪同考查談判、調查取證等),乙方應與甲方另行協商並就該單項法律服務簽訂協議,甲方對此應優先予以辦理,如當地對該服務項目有收費規定的,除差旅等實際支出的費用項目外,甲方可以給予優惠(如果收費規定允許),如無收費規定,則甲方應參照當地的法律服務市場行情優惠。

第六條 爭議解決

1、甲乙雙方應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完整履行本合同。

2、本合同的有關條款或約定若與雙方以前簽署的有關條款或與以前的有關陳述或相牴觸的,以本合同爲準,但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保留的除外。

3、雙方當事人對本合同的訂立、解釋、履行、效力等發生爭議的,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向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4、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作出補充條款,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法律服務合同 篇4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託人):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託人):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鑑於:

甲方爲了提高經營管理的規範化水平,減少法律風險,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需要專門的法律服務;

乙方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批准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具備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資格和能力;

甲方聘請乙方爲其提供企業法律顧問服務,乙方表示同意;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本着自願、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一、法律顧問服務人員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請要求,指派_________、_________等律師組成顧問小組擔任甲方的企業法律顧問。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師在認爲必要時可將部分法律服務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師及助理人員協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律師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正常調動、離職、時間衝突、迴避、身體狀況等)無法繼續或暫時不能提供服務時,律師應及時告知甲方並由合同雙方協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適的律師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師接替的,視爲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終止履行。

4.根據甲方具體項目情況,乙方可委派具有專長的其他律師承擔專項法律顧問服務業務。

二、法律顧問服務範圍

(一)常規法律顧問服務

1.協助甲方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使生產經營維持正常發展;

2.協助企業申辦有關的業務經營許可證書、執照;

3.應甲方要求對有關業務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出具法律意見,進行法律論證,提供法律依據;

4.爲甲方草擬、審查、修改有關法律文書和經濟合同,參與重要合同談判;

5.參與策劃企業資金的籌集與運作;

6.爲甲方投資、資產重組、企業改制、產權界定等相關業務提供法律諮詢、進行法律論證、出具法律意見;

7.參與制訂投、融資計劃;

8.對甲方的合作方進行資信調查;

9.爲甲方招標、投標項目提供法律諮詢、出具法律意見;

10.對企業經營活動中的每一環節,包括決策、管理、實施進行全程跟蹤,就可能發生的影響經營業績的衝突、糾紛提出法律意見和解決方案;

11.提供與企業經營活動有關的法律信息和商業信息;

12.爲甲方及其分支機構的創辦進行法律制度設計,並對相關法律文件進行審查修改、出具法律意見;

13.爲甲方辦理商標、發明、外觀設計、實用新型等知識產權的註冊申請、續展等有關事務提供法律諮詢、出具法律意見;

14.應甲方的要求,協助參與重大項目談判,審查或準備談判所需的各類法律文件,並適時提供法律論證意見;

15.協助企業整合專業經驗和人際資源,提供可操作的資源整合方案;

16.擬訂、審查勞動合同,辦理涉及人力資源、勞動合同、勞動爭議、職工保密和競業禁止協議等方面的法律事務;

17.根據授權辦理甲方內部、外部的非訴訟法律事務,包括進行侵權調查、簽發律師函、發表律師聲明、出具法律意見書;

18.擬定企業經營服務場所警示標識的內容;

19.爲企業經營服務場所的安全保衛工作提供法律建議;

20.及時協助處理企業與消費者的糾紛;

21.對企業管理層、高級員工以及其具體工作可能涉及某種法律問題的員工進行公司法、合同法、勞動法、產品質量法、工商、稅務法規等法律培訓,每年至少______次,平時及時解答與工作及利益相關的法律諮詢,並結合個案,講解法律知識,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22.應甲方的要求,組織關於甲方發展、運作等方面的專題研討會;

23.及時協助處理企業經營服務場所失竊、致人損害等突發事件;

24.建立企業商業祕密保護系統;

25.建立甲方的法律檔案、業務檔案,防止公司合法權益因疏忽而受損失;

26.對甲方所涉的各類糾紛提供法律意見並予以協調,進行和解、參與調解,必要時代理參加訴訟或仲裁;

27.爲甲方提供其他常規法律顧問服務。

(二)稅務專項法律顧問(簡稱“稅務顧問”)服務

1.爲甲方提供稅務諮詢服務;

2.指導、協助或代爲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註銷稅務登記;

3.指導、協助或代爲辦理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發票領購手續;

4.指導、協助或代爲辦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

5.指導、協助或代爲辦理繳納稅款和申請退稅;

6.指導、協助或代爲製作涉稅文書;

7.指導、協助或代爲審查納稅情況;

8.指導、協助建賬建制和辦理賬務;

9.代爲稅務聽證、稅務行政複議、稅務國家賠償;

10.結合甲方實際情況開展稅務培訓,普及稅務知識;

11.爲甲方進行納稅籌劃;

12.爲甲方提供其他稅務顧問服務。

(三)財務會計專項法律顧問(簡稱“財務顧問”)服務

1.指導、協助甲方建賬建制;

2.指導、協助甲方進行會計覈算;

3.指導、協助甲方編制各類會計報表;

4.對甲方的應收賬款、壞賬等各類債權的催收提供會計和法律建議,必要時爲甲方向債務人簽發律師函,並指導、協助進行會計和法律處理;

5.對甲方的應付賬款等各類債務的清償提供諮詢,並指導、協助進行會計和法律處理;

6.對甲方的應收票據、應付票據等各種票據提供法律和會計服務,指導或代爲掛失、進行公示催告、代爲參與訴訟或仲裁,以解決各種票據糾紛,保護甲方的各種票據權利;

7.爲甲方所涉訴訟等各種或有事項提供法律和會計處理意見,必要時代爲辦理;

8.結合甲方實際情況開展財務會計培訓,普及財務會計知識;

9.爲甲方提供其他財務顧問服務。

三、法律顧問費用

1.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每年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__元整)。

2.上述法律顧問費甲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當日一次性付清。

3.法律顧問專項服務應當另行收取費用,可以在乙方常規服務收費的基礎上給予特定優惠。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法律顧問費後,應當向甲方出具正式稅務發票。

四、工作費用

雙方商定下列與法律顧問服務有關的費用開支由甲方負擔,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三條的法律顧問費中:

1.直接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異地交通、住宿、通訊、電信、文印等辦案中必需的費用,甲方同意每年一次性預先爲乙方報銷______元,多退少補。

2.間接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委託審計、鑑定費,公證費,查檔費,其它用於收集資料的費用,由乙方事先從甲方預支,事後實報實銷,多退少補。

3.上列其它費用由乙方律師向甲方按實報銷。

4.法律顧問不應追求奢侈享受,而應注意節約,合理安排實際辦案費用的開支,避免不必要的浪費。

五、聘請年限

本合同爲定期合同,每期一年,第一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本合同每期屆滿後七日內,若雙方均未書面提出變更或終止要求,本合同所有條款自動續展一期,其後每期類推。

六、工作方式

法律顧問的工作方式採用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

1.不坐班,有事隨時聯繫、及時協商;

2.每週在甲方的坐班時間爲_________________,其餘時間不坐班;

3.每月在甲方的坐班時間爲_________________,其餘時間不坐班;

4.在甲方正常全職坐班。

七、甲方權利義務

1.如實陳述與委託事項有關的生產經營和業務往來情況;

與乙方和律師誠信合作,及時、真實、詳盡提供與委託事項有關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並根據實際需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2.甲方應當爲乙方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提出明確、合理的要求;

(1)如有關的情況和事實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乙方或律師;

(2)如變更聯繫信息,應當及時通知乙方和律師;

(3)按照約定支付法律顧問費和其他費用;

3.指定_________爲其代表,負責與乙方聯繫,轉達甲方的指

示和要求,提供或接收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代表應當書面通知乙方;甲方更換代表應當書面通知乙方,但一年內不得更換二人次以上;

4.對其需要乙方審查修改的合同等文本,應向乙方提供電子版本,並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給乙方;

5.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地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爲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6.不得向乙方和律師提出與法律以及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相沖突的要求。

八、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律師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1)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職,依法在本合同約定範圍內維護甲方的最大利益;

(2)乙方律師應當及時向甲方發表顧問意見;

(3)乙方律師無權超越甲方授權行事。如果確有需要,應當由甲方另行給予明確的授權;

2.按雙方事先約定的工作時間、地點及時辦理甲方委託的各項事宜,確保服務質量,若確遇特殊情況,應提前通知甲方並共同商量解決措施。

3.審查修改甲方提交的合同等文本後,應向甲方提供電子版本,並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給甲方;

(1)乙方或律師變更聯繫信息的,應當及時通知甲方:

(2)嚴守在受託提供各項法律服務過程中所知悉的甲方生產經營等方面的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絕不利用和對外泄露,否則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4.可以指派業務助理人員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律師,應取得甲方書面認可。

(1)乙方律師有權查閱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2)乙方律師有權全面瞭解甲方有關業務情況。

(3)乙方律師有權列席甲方相關會議。

(4)乙方律師有權獲得履行法律服務職責所必需的辦公、交通及其它工作條件和便利。

5.乙方和律師應將已經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爲與甲方有利益衝突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情況如實告知甲方。在發生利益衝突的情況下,甲方有權且應當選擇繼續簽訂、履行合同或改變委託權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權作出迴避的安排。

6.乙方和律師均無權利和義務代理甲方處理本合同約定的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範圍以外的其它法律事務。甲方如確需乙方和律師提供有關其他法律事務的服務的,應當與乙方另行簽訂法律服務委託合同。

7.乙方及其指派的顧問律師,有權拒絕聘方要求爲其違法行爲及違背事實、違背律師職業道德等的事項提供服務,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個人的非法干預。

8.受聘律師因故不能履行企業法律顧問職責時,乙方應當與甲方協商,另行指派律師接替。

9.法律顧問的報酬,由乙方統一收取,指派律師不得直接從甲方收取任何報酬。

10.顧問律師應當建立爲甲方服務的工作日記,原則上做到一次一記,一事一記。

九、合同的解除、終止履行

1.經書面通知,甲方有權隨時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該解除通知在乙方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律師立即停止提供法律顧問服務;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法律顧問費和其它費用且延期超過三十日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但應書面通知甲方;

3.若甲方要求達到的目標有違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則乙方有權隨時終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但應書面通知甲方。

4.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不再續簽本合同;

5.甲乙雙方通過書面協議解除本合同;

6.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7.本合同因上列第1、2項情形而解除時,乙方已收取的法律顧問費不予退還,甲方欠付的應予以補足約定數額;因上列第3項情形而解除時,乙方按實際尚未服務的時間所佔的比例退還部分法律顧問費。

十、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十一、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爲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十二、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徵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十三、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四、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爲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爲或法律規定等。

十五、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牴觸。

十六、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七、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爲___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

法律服務合同 篇5

(一)創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及資金募集階段

該階段的律師業務主要涉及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募集資金方面 的法律事務。

1、提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設立的法律環境評價。

通過對國家關於私募 投權投資的法律、法規、規章的研究和說明,藉以幫助發起人明確國家 在私募股權投資的發展戰略、法律制度和政策導向。

2、參與基金設立模式策劃設計。

設立新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途 徑可以選擇公司制、信託制和有限合夥制,律師從法律角度進行比較提 出建議。如果採用有限合夥制模式,律師審查是否符合當地的法規、規 章設置的投資門檻,以及對投資管理人的資格限制。

3、基金設立的法律框架的設計、論證。

設計私募股權投資法律框架是 通過規範資本供給者(投資者)、資本動作者(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 和私募股權資本接受者(目標企業)三方的權利義務,保護他們的合法 權益,將市場交易中的不確定性降到最低,增加各方對交易後果的可預 測性,保障交易各方的

交易安全。

4、參與基金路演和投資談判。

律師可以協助私募基金髮起人進行基金 路演,製作、修改路演材料以及基金初步組建方式和投資意向書等,參與 投資人與基金髮起人的協商談判,同時可以幫助基金篩選和推薦專門的代銷機構進行基金推廣,草擬並修改代銷協議。

5、起草基金的核心法律文本。根據基金確定的不同設立組織形式,律師 幫助基金起草並確定私募股權基金最終的法律文本,比如基金章程、內 部治理規章制度、有限合夥協議等。律師從設立、運行、表決機制、責 任分配、利益分享、經營期限、投資退出、終止等進行完善的法律設計。

6、參與辦理私募股權基金的審批和註冊登記等,規避基金設立的法律 風險。

7、參與主體的資格審查。審查投資主體的法律資格、授權範圍,董事、 高管及合夥人的資格審查。

8、協助基金份額的變更、轉讓。律師對基金引入新的投資人或將原有 投資人的份額轉讓,協助簽署相關協議及辦理變更手續。

9、受聘爲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的外聘法律專家委員,參加投資決策委 員會會議,就重大投資決策項目提出專業意見。

10、資金安全性的審查。協助建立基金管理人風險控制本系,律師協助 審查基管理人的權限職責,評估基金內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規性、全面 性、審慎性和適時性,及時提出修改意見和方案。

11、監管的設計。協助基金建立明確的投資授權制度,建立嚴格的投資 禁止和投資限制制度,保證基金投資的合法合規性。

12、及時評估法規政策、市場環境等重大變化對基金運營產生的影響, 及時提出應對方案。

13、協助基金制定突發性重大風險事件和違規事件的解決方案。

(二)投資項目篩選審查階段

本階段律師的主要任務是幫助投資人尋找合適的投資項目,並從法 律上進行論證。其內容主要包括:

1、協助投資者提供有價值的項目和投資機會。

2、協助進行項目初審。律師對企業提交的商業計劃書或融資計劃書及 相關材料進行書面審查,並參與目標企業初步實地考察評估,對項目可 行性進行法律論證。

3、參與談判協商,確定和保障投資商的投資權益。

4、協助簽署《投資意向書》及《備忘錄》,及時鞏固談判成果。

5、協助制定《保密協議》,對洽談過程中各方的商業祕密如財務數據、 企業戰略與規劃、重要合同、客戶名單等採用相關措施加以保護。

6、對擬投資項目進行盡職調查。盡職調查範圍包括被投資方主體合法 性,財務與稅務,公司治理結構及團隊,勞動用工,資產資金,知識產 權及專有技術,合同與協議,對外投資,關聯交易,訴訟與潛在訴訟, 行業法律環境等方面進行調查,並根據行業不同、企業

發展期不同等因 素確定不同的調查側重點,避免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效率。

7、設計投資模式,起草與洽談《投資協議》。協議包含投資金額、充 分稀釋後的股權價格與股權形式、股份的優先權、投資的前提條件、反 稀釋條款、回購條款、保護性條款等,並設計公司的財務結構與治理結 構,投資人的股權比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經理的各自權責與 制衡機制,管理層的股權與期權安排,對賭條款等。

8、根據投資模式,起草並簽訂《增資擴股協議》或《股權轉讓協議》。

9、協助《投資協議》的簽署及執行。律師協助完成投資協議的簽署後, 協助向各審批機構進行審批並協助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同時完善協助辦 理包括被投資企業與投資人的交接手續、人員派駐、材料交接、資產清 點等相關手續。

(三)管理投資項目階段 在私募股權基金投資企業後,律師根據被投資企業的實際情況協助私募股權基金對目標企業進行投資管理。此階段律師的工作主要有:

1、提供投資調查分析,爲企業產品市場前景進行市場調查和分析的服 務,幫助目標企業確定市場定位。

2、幫助目標企業選擇戰略合作伙伴,並且作爲代理人協助客戶與潛在 的合作者進行接觸,參與談判,促成雙方的合作。

3、協助投資方進一步完善被投資企業的內部治理結構。 包括調整董事 會的組成及投票權,高管人員的推薦,財務人員的派駐,以及未能

達到預 定業績時治理結構的變更。此外,律師可以協助設計一定的激勵和約束 機制, 增加管理層持股計劃,來實現投資人對被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 的有效控制。

4、幫助投資方審覈目標企業新修訂的章程、股東會議事規則、董事會 議事規則等重要的規範運作的文件,以督促目標企業建立合理的管理制 度和法律框架。

5、提供商標註冊及保護、專利申請及保護服務,協助目標企業進行商 標註冊和專利申請,協助企業主張相關權利。

6、代表投資方行使投資權益,參加董事會,對資產進行監督並協調投 資各方的利益關係,制定投資收益分配方案。

7、針對擬上市的目標企業,協助目標企業上市,設計上市方案。

8、受聘爲目標企業的專項或常年法律顧問,參與目標企業的整合及規 範工作。

(四)退出階段

風險資本的退出主要包括公開上市、收購兼併、回購、清算等幾種方式。在投資項目運作成功後,律師將爲資本的退出提供法律服務,參 與項目上市、收購兼併等整個過程,協助投資者最大程度地收回投資。 這裏相關的工作包括:

1、談判協商,起草審閱各種交易文件。

2、論證各種退出模式的利弊、協助選擇具體退出模式。

3、擬定整個退出程序方案,製作所涉及的法律文書,對退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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