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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大部分的結局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0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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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大部分的結局,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期間,判決生效的,按判決內容執行。如判決不負刑事責任或者管制的,應當依法解除取保候審措施,變更爲管制刑罰的執行;下面是取保候審大部分的結局。

取保候審大部分的結局1

一、取保候審一般是什麼結局?

取保候審一般是什麼結局需要根據不同的案件來進行不同的判斷,有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也有可能被無罪釋放。取保候審的後果就是可以照常過上之前的生活。取保候審,顧名思義,獲取保證,等候審判。取保候審之後,基本就是等待了。

取保候審的出發點就是不影響在被告之前的生活。但是,事實上,首先就是會受到輿論的干擾。像鄰居、同事、親朋好友這些人,都會對自己造成生理和心理的傷害,當然心理素質強的人可以忽視。其次,取保候審畢竟是帶有強制性的。

假如在談一項很重要的合作,但是法院這時候你趕到法庭,那就只能去法庭,而不能爲了工作,強硬的抵抗法院。

所以,在取保候審的時候,所進行的重要的工作要不是停滯,就是倒退了。因爲在這個時間段,不太方便進行重要工作,出國那就更不可能了。還有,駕駛證也是上交的,對於現在的出行,沒有駕駛證比沒車更不方便。最後,雖然說是照常,但是呢,卻是也要在他人的監督下,也可以說是暴露在大衆之下的生活,不是很自由。

取保候審大部分的結局

二、取保候審押金什麼時候退

(1)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其間沒有違反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或者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製作《退回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

(2)第二十六條規定:保證金的收取、管理、沒收或者退還,應當按照本規定和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保證金,對違反規定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刑事處罰。

(3)第二十七條規定: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擅自收取、沒收或退回保證金的,依照有關法律或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刑事類型的案件在進行審理的時候是由法院所進行的,應當是根據檢察機關所移交的.證據和案件的審理情況來進行判斷的,這與前期所採取的一些措施並無直接關聯性,比如說採取取保候審的措施不會影響後期定罪量刑。

取保候審大部分的結局2

取保候審一般是什麼結局需要根據不同案件來進行不同的判斷,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有可能被無罪釋放。取保候審後果就是可以照常過上之前的生活。取保候審,顧名思義,獲取保證,等候審判。取保候審之後,基本是等待了。取保候審出發點就是不影響在被告之前的生活。但是,事實上,首先就是會受到輿論的干擾。

法律依據:《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得中止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嚴禁以取保候審變相放縱犯罪。

取保候審大部分的結局 第2張

《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得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

《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 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依法應當沒收保證金的,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作出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的決定,並通知決定機關;對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同時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意見,連同有關材料一併送交決定機關。

《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 決定機關發現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認爲依法應當沒收保證金的,應當提出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的書面意見,連同有關材料一併送交縣級以上執行機關。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根據決定機關的意見,及時作出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並通知決定機關。

取保候審大部分的結局3

取保候審後會有哪些結果

會有兩種結果:一種是提起公訴,另一種是繼續偵查。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我國,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

相關法律知識

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這一規定即意味着,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對已經採取的強制措施的決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力。我們認爲,這是適應案件的不同進展情況而作出的變通規定。應當說,這一規定是比較合適的。取保候審撤銷或者變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取保候審大部分的結局 第3張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現採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進行司法鑑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審的被保證人或者說是保證對象,既然保證對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義,當然也應當予以撤銷。

(11)保證人死亡、重傷或者出現其他喪失保證能力情形的。保證人是取保候審的義務主體,保證人資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證能力爲前提條件,如果沒有或者喪失了保證能力,保證義務的履行就成爲事實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審也就隨之應當予以變更。

(12)公安機關提請逮捕以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複議、複覈的,或者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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