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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合同範文合集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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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廣大人民羣衆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係。那麼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麼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進口合同10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進口合同範文合集10篇

進口合同 篇1

買 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賣 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上,經充分協商一致,由買方購進,賣方出售下列貨物,並按下列條款履行:

第一條 貨物名稱、規格、生產國別、製造工廠、包裝及嘜頭。

每件貨物上用不褪色的塗料標明貨號、毛重、淨重、編號、尺碼、目的口岸,並標明下列嘜頭

第二條 數量、單價、總值。

第三條 裝運期限:

每月交貨數量必須一次交清,不得分批裝運。

第四條 裝運口岸:

第五條 目的口岸:

第六條 付款條件:買方在收到賣方關於預計裝船日期及準備裝船的數量的通知後,應於裝運前20天通過________銀行開立以賣方爲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即期匯款票及本合同規定的單據在開證行付款。

第七條 單據:各項單據均須使用與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買方審覈查對:

a.填寫通知目的口岸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空白擡頭、空白背書的全套已裝船的清潔提單(如本合同爲fob價格條件時,提單應註明“運費到付”或“運費按租船合同辦理”字樣;如本合同爲cfr價格條件時,提單應註明“運費已付”字樣)。

b發票:註明合同號、嘜頭、載貨船名及信用證號;如果分批裝運,須註明分批號。

c.裝箱單及/或重量單:註明合同號及嘜頭,並逐件列明毛重、淨重和貨號。

d.製造工廠的品質及數量/重量證明書。

品質證明書內應列入根據合同規定的標準按貨號進行化學成分、機械性能及其他各種試驗的實際試驗結果。數量/重量證明書應按貨號列明重量。

單證

份數

寄送

a

b

c

d

e

f

送交方議付銀行

3

4

3

3

1

1

送交議付銀行(副本)

1

空郵目的岸外運公司(副本)

2

2

2

2

e.按本合同規定的裝運通知電報抄本。

f.按本合同規定的航行證明書(如本合同爲cfr價格條件時,需要此項證明書;如本合同爲fob價格條件時,則不需此項證明書)。

第八條 裝運條件:

a.離岸價條款:

(a)裝運本合同貨物的船隻,由買方或賣方運輸代理人________租船公司租訂艙位。賣方負擔貨物的一切費用風險到貨裝到船面爲止。

(b)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30天前,將合同號碼、貨物名稱、數量、裝運口岸及預計貨物運達裝運口岸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安排艙位。並同時通知買方在裝貨港的船舶代理,若在規定期限內買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爲賣方同意在合同規定期內任何日期交貨,並由買方主動租訂艙位。

(c)買方應在船隻受載期12天前將船名、預計受載日期、裝載數量、合同號碼、船舶代理人,以電報通知賣方,賣方應聯繫船舶代理人配合,按期備貨裝船。如買方因故需要變更船隻或更改船期時,買方或船舶代理人應及時通知賣方。

(d)買方所租船隻按期到達裝運口岸後,如賣方不能按時備貨裝船,買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損失包括空艙費、延期費及/或罰款等由賣方負擔。如船隻不能於船舶代理人所確定的受載期內到達,在港口免費堆存期滿後第16天起發生的倉庫租費、保險費由買方負擔,但賣方仍負有載貨船隻到達裝運口岸後立即將貨物裝船之義務並負擔費用及風險,前述各種損失均憑原始單據覈實支付。

b.成本加運費價條款:

賣方負責將合同所列貨物由裝運口岸裝班輪到達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轉船。貨物不得用懸掛買方不能接受的國家的旗幟的船隻裝運。載貨船隻在駛抵本合同規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________或________附近地區。

第九條 裝運通知:賣方在貨物裝船後,立即將合同號、品名、件數、毛重、發票金額、載貨船名及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第十條 保險:自裝船起由買方自理,但賣方應按本合同規定通知買方。如賣方未能按此辦理,買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損失全由賣方負擔。

第十一條 檢驗和索賠:貨卸目的口岸,買方有權申請____ 國商品檢驗局進行檢驗。如發現貨物的品質及/或數量/重量與合同或發票不符,除屬於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有權在貨卸目的口岸後90天內,根據____ 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證明書向賣方提出索賠,因索賠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檢驗費用)均由賣方負擔。fob價格條件時,買方有權同時索賠短重部分的運費。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由於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賣方不能在合同規定期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以電報通知買方,並以掛號函向買方提出有關政府機關或者商會所出具的證明,以證明事故的存在。由於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貨延期一個月以上時,買方有權撤消合同,賣方不能取得出口許可證,不得作爲不可抗力。

第十三條 延期交貨及罰款: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如賣方不能如期交貨,買方有權撤銷該部分的合同,或經買方同意在賣方繳納罰款的條件下延期交貨。買方可同意給予賣方15天的優惠期。罰款率爲每10天按貨款總額的1%。不足10天者按10天計算。罰款自第16天起計算,最多不超過延期貨款總額的5%。

第十四條 仲裁:一切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

的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不能得到解決時,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該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序進行仲裁。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爲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仲裁委員會另有決定外,由敗訴一方負擔。

第十五條 本合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於____國____市用____文簽署,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持一份。

買 方:________ (蓋章)

代表人:________

賣 方:________ (蓋章)

代表人: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年__月__日

進口合同 篇2

甲方: 簽定地點:

乙方:簽定時間 : 年 月 日

經供、需雙方共同協商,在平等一致基礎上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一、產品名稱:硫化鋅精礦

二、數量、價格及品質要就: Zn≥38-40%,S>26%,其它雜質按國標,以綜合品位爲結算依據。

1、供貨量:500金屬噸,多供不限。

2、結算價格:鋅精礦每金噸單價(元/噸)=基準價—扣減價。

(1)、基準價爲發貨當月上海有色金屬網,歷史資料面頁公佈的鋅錠月平均價。

(2)、當基準價=XXX元/噸時,扣減XXX元。

(3)、當基準價>XXX元時,扣減價=XXX+(基準價—XXX)

(5)、當基準價小於等於XXX元和大於等於XXX元時,結算價格雙方另行協商。

3、甲方不得供應如混雜氧化鋅,含鋅廢渣等礦物。

4、包裝:硫化鋅精礦爲袋裝,包裝物不再回收。

三、交貨地點:甲方廠內。

四、計量化驗:甲乙雙方共同取樣,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留仲裁一份,由甲方保存。甲乙雙方各自化樣,如品位有異議,雙方調仲裁樣到冶金研究所化驗爲最終結算依據。

五、結算方式:結算後甲方開具17%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發票給乙方。甲乙雙方在7個工作日票款兩清。

六、若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供方一份,需方一份,雙方簽字(蓋章)既生效。

進口合同 篇3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買賣雙方本着公平、自願、互惠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此合同經買賣雙方共同制訂,買方願意購入、賣方願意售出下述進口貨物,謹此簽約。

1.本合同項下的合同金額、交貨地點(即交貨港口)、交貨期限(即交貨時間)以及貨物品種、數量、單價、包裝等內容見《新連鎖商品進口供貨清單》(見附件1,簡稱《供貨清單》),爲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買方簽字後生效)。

2.包裝

賣方應對本合同所售貨物進行適當完全的包裝,以適於長距離的遠洋或內陸運輸,能夠很好地保護貨物,防止潮溼、溼氣、震動、生鏽、粗暴處理。

3.裝運標誌

賣方須在每個運輸包裝物上標明本合同的合同編號,並標出包裝號碼、體積、毛重、淨重,以及“本面向上”、“小心輕放”、“切勿受潮”等裝運標誌。

4.供貨履約擔保

(1)中國經濟技術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即擔保人)提供的以本合同爲主合同的“供貨履約擔保”,買方與賣方簽訂本合同之日同時與賣方、擔保人簽訂《新連鎖商品進口交易履約供貨擔保條款》(見附件2),並由擔保人通過買方當地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下屬的業務服務網點(簡稱郵政訂購代辦營業機構)向買方轉交由擔保人出具的《新連鎖商品進口交 易履約供貨擔保承保通知單》(見附件3,簡稱《供貨擔保承保通知單》)。

(2)買方支付的貨款由郵政訂購代辦營業機構代收後匯入擔保人和賣方指定的帳戶,3個工作日內賣方委託擔保人向買方開具《新連鎖商品進口交易履約供貨擔保單》(見附件4,簡稱《供貨擔保單》),該擔保單以傳真和郵寄方式由擔保人送達給買方。

(3)買方若因貿易融資原因需要將基於本合同項下的由擔保人向買方出具的《供貨擔保單》項下的《供貨清單》中的賠款款項轉讓給他人,買方在向賣方提交本合同時,須以書面方式向賣方和擔保人提交申請書並由賣方和擔保人進行確認,申請書應註明該賠款款項受讓人的詳細資料,包括:公司全稱、通訊地址、電話、傳真、開戶名稱、開戶行、賬號。

5.商品檢測及貨物交割

(1)買賣雙方指定境外賣方所在國(地區)當地的瑞士sgs集團下屬營業機構(簡稱sgs)對上述貨物進行品種和數量檢測,並由其出具品種和數量檢測報告。

sgs中國營業機構(sgs-cstc)聯繫方式如下: (2)雙方確認上述貨物的承運人爲中遠國際貨運有限公司(簡稱承運人),買方承擔從境外賣方裝運

將貨物運至買方指定目的港的運費、保險費。

承運人聯繫方式如下:

(3)賣方備妥上述貨物後,賣方須在不遲於每批貨物交貨期限前10日以傳真方式向買方提交sgs出具的檢測報告及《新連鎖進口商品檢測報告通知單及回執》(見附件5,簡稱《檢測報告通知單》)由買方確認。

(4)如買方對賣方以傳真方式提交sgs出具的品種和數量的檢測報告內容無異議,須在收到賣方《檢測報告通知單》傳真件24小時之內,向賣方傳真簽章後的《檢測報告通知單》和《裝運通知單》(見附件6);如買方對檢測報告的內容有異議,須在收到賣方《檢測報告通知單》傳真件24小時之內,向賣方傳真簽章後的《檢測報告通知單》,按本合同“7.違約處理”規定處理。

(5)買賣雙方以承運人簽發的提單上載明的交貨時間和裝運地點爲貨物實際交貨時間和交貨地點,該實際交貨時間應在本合同規定的最遲一批貨物交貨期限內;如因買方或承運人的原因造成交貨時間或交貨地點的變化,買方應以書面方式通知賣方變更後的貨物交貨時間和交貨地點。

(6)因爲買方沒有在規定期限內給予賣方《裝運通知單》或者因爲上述( 5)中買方或承運人的原因,造成交貨延遲,賣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7)如買方所購商品需要國家有關部門進口批文和許可證,賣方可協助買方辦理,所需費用由買方承擔。

(8)買賣雙方同意由承運人爲買方提供國際運輸、進口報關報檢(中國商檢機構規定的進口商檢)、國內配送的全程物流服務;進口所需費用(包括國際運費、保險費、報關、商檢、國內運費等費用)由買方承擔,具體支付方式由買方與承運人另行商定。

(9)貨物進口關稅及增值稅應由買方在接到賣方書面通知後向賣方支付,賣方在貨物完成進口後按實際發生多退少補,並按實際收取的貨款、進口關稅及增值稅的總額向買方提供增值稅發票。

(10)如買方沒有按承運人及賣方的要求交納上述貨物進口所需費用、進口關稅及增值稅,視爲買方自動放棄貨物,賣方不承擔由此產生的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

6.貨款支付

(1)貨物總值詳見附件1《供貨清單》。

(2)自本合同簽字之日,買方將《供貨清單》項下的100%貨款交納給郵政訂購代辦營業機構,買方須在交款單上填寫《供貨清單》編號以及擔保人指定的賣方貨款帳戶(見以下(3))後,領取《供貨擔保承保通知單》。

(3)賣方貨款帳戶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貨方開戶名稱:北京新連鎖商業銷售網絡有限公司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違約處理

如賣方未按本合同中約定的期限、地點、品種或數量向買方供貨,買方可以按照《新連鎖商品進口交易履約供貨擔保條款》的規定向賣方和擔保人書面提出索賠。

8.質量異議

買方若對所購貨物的質量提出異議,應向賣方提交相關索賠文件,包括:索賠書,瑞士sgs集團下屬的通標標準技術服務有限公司(sgs-cstc)出具的相關商品質量檢測報告。

9.退貨

賣方如要求退回有異議部分貨物並承擔相關費用,買方須委託中遠國際貨運有限公司將該部分貨物運至賣方指定港口。

10.不可抗力

賣方如因洪水等自然災害、戰爭、罷工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交貨或不能交貨時,經雙方協商本合同可以延遲履行;如雙方決定終止執行本合同,賣方須在交 貨期限後15日內全額退回買方已支付的貨款及利息(期間存款利息按企業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11.爭議

買賣雙方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有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爭議無法協商解決,則由北京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

12.有效

(1)本合同自買賣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不可分割,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2)如買方支付的貨款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沒有存入郵政訂購代辦營業機構指定的帳戶,本合同自動失效。

(3)任何對本合同內容的.變更,須經買方、賣方和擔保人三方共同認可。

附件(略)

賣方(簽章):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買方(簽章):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進口合同 篇4

合同號: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賣方:買方: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電傳:電傳:

雙方同意按照下列條款由賣方出售,買方購進下列貨物:

1.貨物名稱、規格:

2.數量:

@@3.單價:

4.總值:

(上述2、3、4條合計)

5.交貨條件:

fob/cfr/cif,____,____。

除非另有規定,“cfr”和“cif”均應依照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1990》辦理。

6.原產地國別:

7.包裝及標準:

貨物應具有防潮、防鏽蝕、防震並適合於遠洋運輸的包裝,由於貨物包裝不良而造成的貨物殘損、滅失應由賣方負責。賣方應在每個包裝箱上用不褪色的顏色標明尺碼、包裝箱號碼、毛重、淨重及“此端向上”、“防潮”、“小心輕放”等標記。

8.嘜頭:@@

9.裝運期:

10.裝運港:

11.目的港:

12.保險:

當交貨條件爲fob或cfr時,應由買方負責投保;

當交貨條件爲cif時,應由賣方按發票金額110%投保____險;附加險:____。

13.支付條款:

13.1信用證(l/c)支付

買方應在裝運期前____日,向中國銀行申請以電傳/電信方式開立以賣方爲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議付信用證。信用證應在裝船完畢後____日內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13.2託收(d/p或d/a)支付

貨物發運後,賣方出具以買方爲付款人的付款跟單匯票,按即期付款交單(d/p)方式,通過賣方銀行及____銀行向買方轉交單證,換取貨物。

貨物發運後,賣方出具以買方爲付款人的承兌跟單匯票,匯付款期限爲____後____日,按即期承兌交單(d/a____日)方式,通過賣方銀行及____銀行,經買方承兌後,向買方轉交單證,買方按匯票期限到期支付貨款。

13.3匯付(t/t或m/t)

買方在收到賣方依本合同第14條規定提交的海運單據後七日內,以電匯/信匯方式支付貨款。

14.單證:

賣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交下列單證:

(a)標明通知收貨人/受貨代理人的全套清潔的、已裝船的、空白擡頭、空白背書並註明運費已付/到付的海運提單。

(b)商業發票____份;

(c)在cif條件下的保險單/保險憑證____份;

(d)品質證明書;

(e)裝箱單/重量單/數量一式____份;

(f)原產地證明書;

(g)發貨通知書。

15.裝運條件:

15.1在cif和cfr條件下,賣方應在裝運前十天以電報或傳真將船名、國籍和船齡通知買方。經買方確認後賣方纔可裝運,買方應在接到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否則即視爲已被確認。

15.2在fob條件下,由買方負責按照合同規定的交貨日期洽定艙位。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船期前____日將合同號、貨物名稱、數量、金額、箱數、總重量、總體積及貨物在裝運港備妥待運的日期以電傳/傳真通知買方。買方應在裝船期前十日通知賣方船運船隻或者到達日期,以便賣方安排裝運。如果有必要改變裝運船隻或者其到達日期,買方或其運輸代理應及時通知賣方。如果船隻不能在買方通知的船期後____日內到達裝運港,買方應承擔從第____日起發生的貨物倉儲保管費用。

如果買方船隻按時到達裝運港,而賣方不能按規定的時間備妥貨物以待裝船,則由此而產生的空艙費及滯期費應由賣方負擔。

15.3在fob、cfr和cif條件下,賣方在貨物裝船完畢後應立即以電傳/傳真向買方及買方指定的代理人發出裝船通知。裝船通知應包括合同號、貨物名稱、數量、淨重、毛重、包裝尺碼、發票金額、提單號碼、啓航期和預計到達的目的港的日期。如貨物系危險品或易燃品,也應註明危規號。

15.4在運載船隻啓航之後____個工作日內,賣方應將本合同第14條中列舉的單證的副本(各一份)航空郵寄給買方。

15.5可以/不得轉船。

15.6可以/不得分運。

15.7賣方有權在____%數量內溢裝或短裝。

16.檢驗和索賠條款:

16.1在貨物運抵最終目的地的港後,買方有權向貨物檢驗機構申請對貨物進行檢驗。檢驗機構爲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進出口商品檢驗局。

16.2買方在貨物到達最終目的地目的港卸貨完畢之日起90日內,如發現貨物之質量、規格、數量、重量、包裝、安全或衛生條件與合同規定的不符,應在上述期限內向賣方發出索賠通知,並憑藉上款規定的檢驗機構所發具的檢驗證書向賣方索賠。除由保險公司或航運公司應承擔的責任外,賣方須就該索賠要求進行賠償。

16.3賣方應在收到於上述期限內由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以及索賠要求之後15日內回覆買方。

16.4買方有權就第16條和第17條所述貨物缺陷所造成的損失向賣方要求索賠。

17.品質保證:

賣方保證其所提供的全部貨物均符合本合同的規定,並且是全新和未使用過的。貨物的質量保證期爲自貨物到達目的地之日目的港卸貨完畢之日起12個月。在質量保證期內,凡因設計、製造工藝和所有材料而產生的缺陷,賣方應自負費用進行修理或更換貨物或部件。

18.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對由於下列原因而導致不能或暫時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義務的,不負責任:水災、火災、地震、乾旱、戰爭或其他任何在簽約時賣方不能預料、無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但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儘快地將所發生的事件通知對方,並應在事件發生後15天內將有關機構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寄交對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響超過120天,雙方應協商合同繼續履行或終止履行的事宜。

19.仲裁: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仍不能解決爭議,則應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北京),依據其仲裁規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拘束力。仲裁費應由敗訴一方承擔,但仲裁委員會另有裁定的除外。在仲裁期間,除仲裁部分之外的其他合同條款應繼續履行。

20.特殊條款:

本合同由雙方代表簽字後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賣方: 買方: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進口合同 篇5

買 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賣 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上,經充分協商一致,由買方購進,賣方出售下列貨物,並按下列條款履行:

第一條 貨物名稱、規格、生產國別、製造工廠、包裝及嘜頭。每件貨物上用不褪色的塗料標明貨號、毛重、淨重、編號、尺碼、目的口岸,並標明嘜頭。

第二條 數量、單價、總值。

第三條 裝運期限:每月交貨數量必須一次交清,不得分批裝運。

第四條 裝運口岸:

第五條 目的口岸:

第六條 付款條件:買方在收到賣方關於預計裝船日期及準備裝船的數量的通知後,應於裝運前_____天通過________銀行開立以賣方爲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即期匯款票及本合同規定的單據在開證行付款。

第七條 單據:各項單據均須使用與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買方審覈查對:

a.填寫通知目的口岸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空白擡頭、空白背書的全套已裝船的清潔提單(如本合同爲fob價格條件時,提單應註明“運費到付”或“運費按租船合同辦理”字樣;如本合同爲cfr價格條件時,提單應註明“運費已付”字樣)。

b.發票:註明合同號、嘜頭、載貨船名及信用證號;如果分批裝運,須註明分批號。

c.裝箱單及/或重量單:註明合同號及嘜頭,並逐件列明毛重、淨重和貨號。

d.製造工廠的品質及數量/重量證明書。品質證明書內應列入根據合同規定的標準按貨號進行化學成分、機械性能及其他各種試驗的實際試驗結果。數量/重量證明書應按貨號列明重量。

e.按本合同規定的裝運通知電報抄本。

f.按本合同規定的航行證明書(如本合同爲cfr價格條件時,需要此項證明書;如本合同爲fob價格條件時,則不需此項證明書)。

第八條 裝運條件:

a.離岸價條款:

(a)裝運本合同貨物的船隻,由買方或賣方運輸代理人________租船公司租訂艙位。賣方負擔貨物的一切費用風險到貨裝到船面爲止。

(b)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_____天前,將合同號碼、貨物名稱、數量、裝運口岸及預計貨物運達裝運口岸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安排艙位。並同時通知買方在裝貨港的船舶代理,若在規定期限內買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爲賣方同意在合同規定期內任何日期交貨,並由買方主動租訂艙位。

(c)買方應在船隻受載期_____天前將船名、預計受載日期、裝載數量、合同號碼、船舶代理人,以電報通知賣方,賣方應聯繫船舶代理人配合,按期備貨裝船。如買方因故需要變更船隻或更改船期時,買方或船舶代理人應及時通知賣方。

(d)買方所租船隻按期到達裝運口岸後,如賣方不能按時備貨裝船,買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損失包括空艙費、延期費及/或罰款等由賣方負擔。如船隻不能於船舶代理人所確定的受載期內到達,在港口免費堆存期滿後第16天起發生的倉庫租費、保險費由買方負擔,但賣方仍負有載貨船隻到達裝運口岸後立即將貨物裝船之義務並負擔費用及風險,前述各種損失均憑原始單據覈實支付。

b.成本加運費價條款:

賣方負責將合同所列貨物由裝運口岸裝班輪到達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轉船。貨物不得用懸掛買方不能接受的國家的旗幟的船隻裝運。載貨船隻在駛抵本合同規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________或________附近地區。

第九條 裝運通知:賣方在貨物裝船後,立即將合同號、品名、件數、毛重、發票金額、載貨船名及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第十條 保險:自裝船起由買方自理,但賣方應按本合同規定通知買方。如賣方未能按此辦理,買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損失全由賣方負擔。

第十一條 檢驗和索賠:貨卸目的口岸,買方有權申請____ 國商品檢驗局進行檢驗。如發現貨物的品質及/或數量/重量與合同或發票不符,除屬於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有權在貨卸目的口岸後_____天內,根據____ 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證明書向賣方提出索賠,因索賠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檢驗費用)均由賣方負擔。fob價格條件時,買方有權同時索賠短重部分的運費。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由於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賣方不能在合同規定期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以電報通知買方,並以掛號函向買方提出有關政府機關或者商會所出具的證明,以證明事故的存在。由於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貨延期一個月以上時,買方有權撤消合同,賣方不能取得出

口許可證,不得作爲不可抗力。

第十三條 延期交貨及罰款: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如賣方不能如期交貨,買方有權撤銷該部分的合同,或經買方同意在賣方繳納罰款的條件下延期交貨。買方可同意給予賣方_____天的優惠期。罰款率爲每_____天按貨款總額的_____%。不足_____天者按_____天計算。罰款自第_____天起計算,最多不超過延期貨款總額的_____%。

第十四條 仲裁:一切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不能得到解決時,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該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序進行仲裁。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爲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仲裁委員會另有決定外,由敗訴一方負擔。

第十五條 本合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於____國____市用____文簽署,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持一份。

買 方:________ (蓋章)代表人:________

賣 方:________ (蓋章)代表人: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年__月__

進口合同 篇6

本合同編號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字日期爲: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地點爲:__________________

中國____________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註冊的公司,以下簡稱買方)爲一方,與________公司(根據______國法律成立註冊的公司,以下簡稱賣方)爲另一方,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就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定 義

除雙方當事人另有明確的書面約定外,下列術語具有所指明的含義:

1.1 合同設備:賣方所提供的本合同附件一和附件三規定的用以生產合同產品的設備、材料、零部件或備件。

1.2 合同項目:賣方所提供的本合同附件三規定的用以生產合同產品的技術和設備以及買方提供的與這些技術和設備相配套的輔助設施。

1.3 合同產品:本合同項目生產的具有本合同附件三規定的規格、性能、技術指標的產品。

1.4 合同價格:買方因賣方全部且適當履行合同義務而支付的本合同附件七規定的總價。

1.5 合同幣種:用以支付本合同價款的貨幣,即_________________。

1.6 買賣雙方銀行:買方銀行爲_________;賣方銀行爲__________。

1.7 安裝:本合同附件十規定的合同項目全部設備的裝配、就位和連接等組裝工作。

1.8 試車安裝之後設備的單獨或聯動的試運轉以檢測合同設備的機械性能。詳見合同附件十。

1.9 投料試生產:本合同附件十規定的合同項目連接公用設施和投入原料以試製合同產品。

1.10 性能測試: 檢測本合同附件三所規定的各項保證數值,包括設備的各項性能和產品的技術指標。

1.11 驗收:如果考覈結果表明,合同項目能夠全部達到本合同附件所規定的各項保證指標,則視爲買方所驗收。

1.12 裝卸港口:裝運港爲__________;卸貨港爲_________。

1.13 目的地機場:__________。

1.14 工作現場:執行合同項目的場所,即__________(地點)。

1.15 現場代表: 合同雙方各自任命的在工作現場代表己方全權處理與合同義務有關的一切事務的人員。

1.16 技術文件:本合同附件二、三、八、九中所列的與合同項目的設計、檢驗、安裝、試車、投料試生產、性能測試、操作、維修等有關的全部技術數據、規格、圖紙和文件。

1.17技術服務:賣方根據本合同附件四的規定,就合同項目的設計、安裝、試車、投料試生產、性能測試、操作、維修等工作,向買方提供的技術指導、協助和監督。

1.18 技術培訓:賣方根據本合同附件五的規定,就合同項目的設計、安裝、試車、投料試生產、性能測試、操作、維修等工作,向買方提供的技術上的培訓。

1.19 檢驗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設立在卸貨港和/或工作現場的或鄰近的分支機構。

1.20 保證期:始於合同項目驗收通過之日,在此期間,賣方保證合同項目的正常、穩定運行,並對出現的任何缺陷予以排除。詳見本合同附件三規定。

1.21 合同生效日: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各自國家的審批機關批准之日起正式生效。

進口合同 篇7

合同編號: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Tel(電話):_________

Fax(傳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Tel(電話):_________

Fax(傳真):_________

甲、乙雙方願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簽訂本合同。乙方根據甲方的委託實施進口行爲。雙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條款:

1.甲方自行與境外供貨商確認進口貨物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進口單價、產地、裝箱情況、要求的交貨期等所有內容。

2.乙方不承擔甲方委託進口產品的質量風險和市場價格風險。若由於甲方未履約或未完全履約,而造成乙方未履約或未完全履約之責任完全由甲方承擔。

3.甲方應保證提供的報關貨物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進口單價、產地、裝箱情況等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並符合歸國家對_________(地區名稱)小額商品市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否則,所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概由甲方負責。

4.甲方負責將貨物的具體清單、價格和數量等資料在境外賣方發貨期前5個工作日將訂貨通知單交乙方以便乙方辦理貨物進口的審批手續和進口報關的有關手續,以乙方的名義代甲方簽訂外貿合同。在執行進口合同過程中,隨時向甲方通報有關情況並會同甲方及時處置。

5.合同未盡事宜,雙方應首先根據上述法律及雙方在簽訂合同時達成的基本原則協商解決。

6.本委託合同規定的代理手續費爲貨值的_________,不包括辦理外貿合同項下仲裁、訴訟及外商破產事宜所需的任何費用,及碼頭、船務、商檢、倉儲、運輸等其他費用。

7.乙方代理甲方從_________進口(_________)一批。數量(_________)噸,價值 (_________)美元。

8.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a.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b.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簽章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進口合同 篇8

編號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買賣雙方訂立,根據本合同規定的條款,買方同意購買,賣方同意出售下述商品:

(1)貨名及規格

(2)數量

(3)單價

(4)總價

(5)生產國別和製造廠商:_______________

(6)裝運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裝運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到貨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保 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買方投保。

(10)包裝:

須用堅固的新木箱/紙箱包裝,適合長途海運,防溼,防潮,防震,防鏽,耐粗暴搬運。由於包裝不良所發生的損失,由於採用不充分或不妥善的防護措施而造成的任何鏽損,賣方應負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和/或損失。

(11)嘜頭:

賣方應在每件包裝上,用不褪色油墨清楚地標刷件號、尺碼、毛重、淨重、“此端向上”、“小心輕放”、“切勿受潮”等字樣,並刷有下列嘜頭:

(12)付款條件:

甲、信用證付款:在貨物裝運前一個月,買方應由_______銀行開立以賣方爲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憑本合同第13條甲項規定的裝運單據交到_________(銀行)後付款。

乙、託收付款:貨物裝運後,賣方應將以買方爲付款人的匯票連同本合同第13條甲項所列各種裝運單據,通過賣方銀行寄交買方銀行即_______銀行轉交買方,並託收貨款。

丙、信匯付款:買方收到本合同第13條甲項所列單據後,應於____天內信匯付款。

(13)單據:

甲、賣方應將下列單據提交付款銀行議付貨款/託收付款,如爲信匯付款,下列單據應徑寄買方:

1.全套可議付的潔淨已裝運海運提單,空白擡頭,空白背書。註明“運費到付”,並通知到貨口岸___________公司。

2.郵包收據註明郵費/空運提單。

3.保險單或保險證明書註明投保險種,一切險包括tpnd。破碎,滲漏。無百分比限制,並註明貨物到達後倘發現殘損情況,須向到貨口岸之_____檢驗局申請檢驗。

4.發票五份,註明合同號,嘜頭。

5.裝箱單兩份,註明毛、淨重、尺碼和所裝貨物每項的品名數量。

6.按照本合同第18條甲項規定由製造廠簽發的質量和數量/重量證明書及檢驗報告各兩份。

7.按照本合同第15條規定的貨物裝船後立即發給買方裝運通知電報真實副本一份。

乙、貨物裝運後十天內,除上述裝運通知電報副本外,賣方應另外準備各種單據副本三套,以空郵將其中一套寄交買方,另外兩套寄交到貨口岸_____________公司。

(14)技術資料:

甲、每次發貨時,賣方應將下述英文技術資料一整套與貨物一起裝箱,運交買方:

1.基礎圖

2.佈線說明,電氣及/或氣動及/或液壓接線圖

3.易損零件製造圖

4.零件目錄

5.本合同第18條甲項規定的品質證明書

6.安裝、操作和維修說明書

乙、____個月前,賣方應將本條甲項所列1、2、3、4、5、6各種技術資料2套,以空郵寄交買方。

(15)裝運條款:

甲、每次發貨如毛重超過__公噸,賣方應於本合同第8條規定的裝運期__天前,將合同編號、商品名稱、數量、價值、件數、毛重、尺碼以及貨物在裝貨口岸各妥日期函/電告買方,以便買方訂艙。如毛重不超過___公噸,則賣方應與裝貨口岸的買方裝運代理人直接聯繫裝運事宜。

乙、每次發貨毛重超過兩公噸時,其訂艙事宜將由買方裝運合理人________公司(電報持號:________)辦理,買方與該公司密切聯繫有關裝運事宜。賣方則應與在裝貨口岸的______公司裝運代理人密切聯繫。

丙、_______公司或其港口代理人於估計承運船到達裝貨口岸日期十天以前,將船名,預計裝船日期、合同編號初步通知賣方,以便賣方,以便賣方安排裝運。事先指定的承運船如有變更,或其估計到達日期提前或延期時,買方或其裝運代理人應及時通知賣方,如果該船未能於買方或其裝運代理人所通知的到達日期後__天內到達裝運口岸,則從第__天起貨物的倉租和火災保險費用應由買方負擔。

盯承運船及時到達裝貨口岸時,如賣方未將貨物備妥待裝,因此而發生的空艙費和延滯費均應由賣方負擔。

戊、在貨物越過船舷並從吊鉤上卸下以前,所有在搬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均由賣方負擔。在貨物超過船舷並從吊鉤上卸下以後,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買方負擔。

(16)裝運通知:

貨物全部裝船後,買方應立即將合同編號、商品名稱、數量、毛重、發標金額、船旬和開航日期電告買方。如單件貨物的重量超過__公噸或闊度超過___毫米,或兩旁高度超過___毫米,則賣方應將該件重量和尺碼告知買方。如由於賣方未及時將裝運通知電告買方,以致貨物未及時保險而發生的一切損失應由賣方負擔。如貨物系屬危險品,賣方將其性質及處理辦法電告買方和到貨口岸_________公司。

(17)質量保證:

賣方保證訂貨系用最上等的材料和頭等工藝製成,全新,未曾用過,並完全符合本合同規定的質量、規格和性能。賣方並保證本合同訂貨在正確安裝、正常使用的維修的情況下,自貨物到達到貨口岸之日起__個月內運轉良好。

(18)檢驗和索賠:

甲、在交貨以前,製造廠應就訂貨的質量、規格、性能、數量/重量做出準確和全面的檢驗,並出具貨物和與本合同規定相符的證明書,該證書爲議付/託收貨款而應上交銀行的單據的組成部分,但不得爲貨物的質量、規格、性能和數量/重量的最後依據。製造廠應將記載試驗細節和結果的書面報告附在質量證明書內。

乙、貨物到達到貨口岸後,買方應申請中國商品檢驗局(以下簡稱商檢局)就貨物的質量、規格用數量/重量進行初步檢驗。如發現到貨的規格或數量/重量與合同不符,除應由保險公司或船公司負責者外,買方於貨物在到貨口岸卸貨後___天內憑商檢局出具之檢驗證書有權拒收貨物或向賣方索賠。

丙、在本合同第17條規定的保證期限內,如發現貨物的質量及/或規格與本合同規定不符或發現貨物無論任何原因引起的缺陷包括內在缺陷或使用不良的原料,買方應申請商檢局檢驗,並有權根據商檢證向賣方索賠。

盯賣方收到買方索賠通知後,如果在__天內不答覆,應視爲賣方同意買方提出的一切索賠。

(19)索賠解決方法:

如貨物不符合本合同規定應由賣方負責者。同時買方按照本合同第17條和第18條的規定在索賠期限或質量保證期限內提出索賠,賣方在取得買方同意後,應按下列方式理賠。

甲、同意買方退貨,並將退貨金額以成交原幣償還買方,並負擔因退貨而發生的一切直接損失和費用,包括利息,銀行費用,運費,保險費,商檢費,倉租,碼頭裝卸費以及爲保管退貨而發生的一切其他必要費用。

乙、按照貨物的疵劣程度,損壞的範圍和買方所遭受的損失,將貨物貶值。

丙、調換有瑕疵的貨物,換貨必須全新並符合本合同規定的規格、質量和性能。賣方並負擔因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和買方遭受的一切直接損失。對換貨的質量,賣方仍應按本合同第17款的決定,保證__個月。

(20)人力不可抗拒事故:

由於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而賣方交貨遲延或不能交貨時,責任不在賣方。但賣方應立即將事故通知買方,並於事故發生後__天內將事故發生地政府主管機關出具的事故證明書用空郵寄交買方爲證,並取得買方認可,在上述情況下,賣方仍負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從速交貨的責任。如果事故持續超過__個星期,買方有權撤銷本合同。

(21)遲交和罰款:

如延遲交貨除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者外,賣方應付給買方每一星期按遲交貨物總值的___%的遲交罰款,不足一星期的遲交日數作爲一星期計算,此項罰款總額不超過全部遲交貨物總值的__%,在議付貨款時由銀行代爲扣除,或由買方在付款時進行扣除。

如遲延交貨超過原定期限___個星期時,買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但賣方仍應向買方繳付以下規定之罰款,不得推諉或遲延。

(22)仲裁:

凡有關本合同或執行本合同而發生的一切爭執,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不能解決,則就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規則在______進行仲裁。該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是最終的,買賣雙方均應受其約束,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機關申請變更。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承擔。

(23)附註:

本合同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爲證。

出賣人: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

進口合同 篇9

買 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賣 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上,經充分協商一致,由買方購進,賣方出售下列貨物,並按下列條款履行:

第一條 貨物名稱、規格、生產國別、製造工廠、包裝及嘜頭,進口合同模板。

每件貨物上用不褪色的塗料標明貨號、毛重、淨重、編號、尺碼、目的口岸,並標明下列嘜頭

第二條 數量、單價、總值。

第三條 裝運期限:

每月交貨數量必須一次交清,不得分批裝運。

第四條 裝運口岸:

第五條 目的口岸:

第六條 付款條件:買方在收到賣方關於預計裝船日期及準備裝船的數量的通知後,應於裝運前20天通過________銀行開立以賣方爲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證,合同範本《進口合同模板》。該信用證憑即期匯款票及本合同規定的單據在開證行付款。

第七條 單據:各項單據均須使用與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買方審覈查對:

A.填寫通知目的口岸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空白擡頭、空白背書的全套已裝船的清潔提單(如本合同爲FOB價格條件時,提單應註明“運費到付”或“運費按租船合同辦理”字樣;如本合同爲CFR價格條件時,提單應註明“運費已付”字樣)。

B發票:註明合同號、嘜頭、載貨船名及信用證號;如果分批裝運,須註明分批號。

C.裝箱單及/或重量單:註明合同號及嘜頭,並逐件列明毛重、淨重和貨號。

D.製造工廠的品質及數量/重量證明書。

品質證明書內應列入根據合同規定的標準按貨號進行化學成分、機械性能及其他各種試驗的實際試驗結果。數量/重量證明書應按貨號列明重量。

單證 份數

寄送A B C D E F

送交方議付銀行3 4 3 1

送交議付銀行(副本)

空郵目的岸外運公司(副本)

進口合同 篇10

甲方:xxx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xx中路6號世貿中心A座23E

電話:xxx

乙方:

地址:

電話:

甲方系一家經過國家授權機關批准,有權經營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的專業國際貨運代理公司,願意根據本協議的約定,爲乙方承攬的貨載提供航空運輸服務及與航空運輸相關的貨運代理服務;

乙方系一家從事貨運代理業務的專業公司,願意根據本協議的條件將其所承攬的貨載委託給甲方承運或代運;

爲此,雙方經友好協商,於20xx 年 1月 1日簽訂本協議如下:

一、定義條款

1、“受託人業務”

爲本協議目的,“受託人業務”是指甲方根據本協議的約定,以受託人的身份爲乙方或“客戶”辦理航空貨物國際運輸業務及相關的貨運代理業務,包括但不限於以乙方或“客戶”名義或以甲方自身名義爲乙方或“客戶”向承運人訂艙、辦理報關、報驗、制單、安排短途陸路運輸、代理貨物交接、代爲結算、墊付運雜費用等。

2、“承運人業務”

爲本協議目的,“承運人業務”是指甲方以契約承運人的身份爲乙方或“客戶”提供航空貨物國際運輸服務及/或以本公司擁有的車輛、設備爲乙方或“客戶”提供與航空運輸相關的短途陸路運輸業務服務。

3、“費用”

爲本協議目的,“費用”包括乙方根據本協議及附件一《運價表》應當支付給甲方的空運費、陸運費、報關費、報驗費等各項費用。

4、“客戶”

爲本協議目的,“客戶”指與乙方建立委託關係或運輸關係的託運人、收貨人或貨物所有人。

二、甲方的義務

1、甲方在從事“受託人業務”時,應當嚴格按照乙方的指示和要求,爲乙方辦理本協議約定的各項受託業務;在因故不能完成受託業務時,應當及時將不能完成的情形通知乙方,徵求乙方的指示。

2、甲方在從事“承運人業務”時,應當按照明確約定的時間或在沒有明確約定

時,在合理的時間內安全地將乙方或“客戶”的貨物運抵乙方指定的地點,交付給乙方指定的收貨人或其他有權接收該貨物的人。

3、根據乙方提供的資料,代表乙方或“客戶”填寫、簽署航空貨運單。

4、在因不能免責的過失不能完成“受託人業務”或“承運人業務”時,根據本協議的約定向乙方或“客戶”承擔賠償責任。

5、在辦理前述業務過程中因第三方責任給乙方或“客戶”造成損害時,協助或代理乙方或“客戶”向該責任方進行索賠。

三、乙方的義務

不論乙方委託甲方的業務屬於“受託人業務”還是“承運人業務”,乙方應與“客戶”根據本協議連帶承擔以下義務:

1、製作《貨物運輸委託書》,註明出口貨物的品名、件數、重量、體積或者尺寸、目的地、收貨人名稱及地址、擬出運日期及航班、貨物價值、運費價格及支付方式等,並送交或傳真給甲方。

如果乙方或“客戶”提供的委託書缺少前述一項或幾項內容,除非乙方或“客戶”另行書面確認,否則視爲授權甲方補記。此項默示授權包括甲方代表乙方或“客戶”在航空貨運單上的補記。

乙方和“客戶”應當連帶保證其提供的前述貨物資料及說明或聲明的正確性,因所提供的前述貨物資料及說明、聲明不正確而給甲方或甲方對之負責的第三方造成損失的,乙方和“客戶”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乙方送交或傳真的委託書應當加蓋乙方的公章或業務專用章,並由乙方業務經辦人簽字確認。沒有加蓋乙方印章並經乙方業務經辦人簽字的委託書,甲方有權拒收。

雖有前述規定,甲方有合理的理由和依據證明所辦理的貨運業務來自於乙方的委託的,乙方仍應按照本協議的規定履行相應的義務。

3、前述委託書必須在貨物出運48小時以前送交或傳真給甲方。乙方自行辦理或委託他人辦理商檢和報關手續時,前述委託書必須在貨物出運24小時之前送交或傳真給甲方。

4、在提供出運貨物的同時,應提供辦理貨物出境所需要的有關文件,根據貿易性質的不同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單證:報關單、報關委託書、發票、裝箱單、報驗委託書、覈銷單、合同書、配額、許可證、海關手冊、進口報關單副本、協議書、批文等。

5、乙方所出運的貨物屬於中國以及運輸過程中有關國家的法律和規定限制運輸的貨物,乙方應當向甲方提供有關國家准許運輸和出、入境的證明文件。

6、以適當的方式對貨物進行包裝,確保貨物在正常掌管情況下的安全運輸。 乙方所提供的每一包裝件上均應清晰和耐久地標明託運人、收貨人的名稱及詳細地址。

7、在甲方根據乙方的委託已經訂妥艙位時撤銷委託、不再出運的,承擔由此而給甲方或甲方對之負責的第三方造成的損失。

8、按照本協議第十二、十三條及《價格表》的約定,向甲方支付約定的各項費用。

四、連帶責任

1、乙方同意,“客戶”基於本協議對甲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同時視爲乙方對甲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乙方保證與客戶一道向甲方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2、甲方行使對客戶的追索權並不減輕或免除乙方根據本協議所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五、轉委託

1、乙方保證,其已經取得“客戶”的同意和認可,有權將“客戶”的業務轉託給甲方辦理。

2、無論事實上乙方是否就轉委託取得了“客戶”的同意和認可,乙方都不減輕或免除根據本協議應當向甲方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六、特殊貨物

1、乙方不得向甲方託運或委託甲方代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或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包括不明化學物質的化學物品)以及活體動物、屍體、骨灰、貴重物品等特種貨物。

2、如果乙方確有必要出運前述貨物,必須事先取得甲方的書面同意,並遵守航空公司關於運輸前述貨物的特殊規定,包括提供必要的資料,繳納額外的費用等。

七、代理出單或出具分單

1、根據乙方委託業務的具體情況,甲方有權根據航空公司的授權以代理人的名義向乙方出具航空貨運單(主單),或者徑行以承運人的名義直接向乙方出具航空貨運單(分單)。

2、甲方在前款中的業務操作,不影響甲方在從事爲乙方辦理報關、報驗、安排陸路短途運輸等受託業務時的受託人的法律地位。

八、特別聲明

除非甲乙雙方有書面的特別約定,否則無論是從事“承運人業務”還是“受託人業務”,甲方提供的班期時刻表上的或甲方在其他場所公佈或提供的時間爲預計時間,不構成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或甲方作爲承運人或受託人的承諾,也不能作爲貨物運輸開始、完成或貨物交付的時間。

九、責任限制和免責

1、甲方在從事本協議約定的業務(包括“受託人業務”和“承運人業務”)時,對乙方承擔的賠償責任以乙方所遭受的直接損失爲現,責任限額依據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和《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月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海牙議定書)的規定執行。

2、前述規定不影響乙方在向甲方託運或委託甲方代運時按照規定聲明價值並支付價值附加費情況下,向甲方或甲方對之負責的第三方主張全額賠償的權利。

乙方在《貨物運輸委託書》中未聲明價值並同意支付聲明價值附加費的,視爲放棄按聲明價值條件運輸貨物。

3、前述規定不影響甲方依據本協議適用的國際公約、貨物起運地、目的地或經停地國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慣例等享有的各項免責抗辯的權利。

十、個別條款無效

本協議個別條款被認定無效,不影響本協議和本協議其他條款的效力。

十一、本協議與航空貨運單之間的關係

在甲方出具航空貨運單(分單)、承擔承運人責任時,本協議的各項約定不影響甲方根據其出具的航空貨運單(分單)所享有的各項權利。

十二、“運價”

1、甲方根據《運價表》或經雙方約定的“運價”標準向乙方收取空運費、陸運費、報關費、報驗費等各項費用。

2、甲方可以根據航運市場的變化向乙方提出修改《運價表》的建議並提供修改依據。經雙方協商一致,確認新的“運價”標準。

3、雙方經協商不能就新的“運價”標準達成一致時,甲方可以拒絕接受乙方新的委託或託運業務,但不影響拒絕以前已經承接或完成的業務及其結算標準。

十三、結算

1、乙方出運貨物在航空公司飛機起飛後付清全部運費,甲方收錢後付乙方提貨單提貨。

2、如果乙方經審覈對部分費用有異議,應在收到甲方傳真的對帳清單後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否則視爲乙方已經確認甲方提供的對帳清單。

3、對於有異議部分的費用,乙方應當提供異議的根據,並及時與甲方協商處理方法。對於無異議部分的費用,乙方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期限與甲方進行結算。

4、甲方爲乙方業務墊付的業務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萬圓,當乙方應付甲方運費達到 壹拾萬圓時,甲方將不再爲乙方業務墊付款項,乙方應立即付清相關款項後,雙方纔可繼續開始合作。

5、本協議約定的收費標準、方式、費用名稱不影響雙方在本協議中的法律地位。 十四、違約責任

1、本條約定的違約責任,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的效力。

2、甲方因故意或因嚴重不負責任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並不得享有本協議及相關國際公約、國內法律所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保護。

3、乙方遲延或拒絕按照本協議及《運價表》的約定向甲方結算費用的,應當向甲方承擔遲延結算金額每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直至乙方結清應當支付的全部款項之日止。

十五、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在雙方不能友好協商解決時,均應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以訴訟方式解決。

十六、協議的生效/份數

1、本協議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公章後生效。

2、沒有前款所述雙方授權代表的簽字或者沒有加蓋雙方的公章,但有證據證明雙方已經形成本協議規定的業務關係的,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適用本協議的約定。

3、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十七、協議期限及延展

1、本協議自 20xx年 1月1 日起生效,有效期 一 年。

2、本協議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雙方得以簽署《續約備忘錄》形式延展本協議的有效期,並約定延展的條件。

十八、協議的修改

1、本協議得經過雙方協商一致予以修改。

2、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改,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並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加蓋雙方公章後生效。

甲方:青島世紀恆潤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乙方: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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