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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試用期時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1.3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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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試用期時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勞動者在求職的過程中需要注意試用期的長短問題、試用期的工資問題以及只約定試用期而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面來看看在試用期時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在試用期時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在試用期時的注意事項

(一)試用期的長度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二)試用期與勞動合同

當前一些用人單位在招聘勞動者時,只約定試用期時間,而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也未與勞動者約定合同期限,往往在約定的試用期結束,則以不符合錄用條件予以辭退。作爲勞動者只能離開用人單位。這充分說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地位是不平等,也永遠不會平等,勞動者永遠是弱者。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試用期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怎樣辦理辭職手續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正規單位辦理離職手續,需要你本人的申請,人力資源部門的意見,公司辦公會議的意見,正式的還需要就你辭職一事下發公司文件。

離職前你需要在原單位完成工作的交接、有關費用的結清等手續,依照具體公司的制度而定。

另外還需要注意的是關於違約金的問題。首先是否涉及違約金,如果有要弄清楚金額是多少,如何計算的。

相關試用期的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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