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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被勸退讓自己離職怎麼辦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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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被勸退讓自己離職怎麼辦,有的公司會因爲員工懷孕而選擇辭退,這種行爲其實是不合法的,要懂得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下面大家就跟隨小編一起來看看孕婦被勸退讓自己離職怎麼辦的相關知識吧,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

孕婦被勸退讓自己離職怎麼辦1

孕婦被公司變相逼迫辭職,該如何處理

1、懷孕女職工主要主動辭職還是公司主動辭退不是一回事,兩者的相應處理也不同。

2、單位如果想與懷孕女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也就是辭退懷孕女職工的話,懷孕女職工沒有嚴重違反公司制度,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爲是違法的,懷孕女職工可以要求繼續上班或者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一年二個月工資,不滿一年半年以上按一年計算,半年以下的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3、如果懷孕女職工主動辭職(不問理由),辭職的原因如果是單位的行爲違法,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是一年一個月工資。但不能要求繼續上班。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賠償金是補償金的二倍。

孕婦被勸退讓自己離職怎麼辦

勞動者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供參考:

1、單位限制你生育權利的行爲是違法的,你當初籤勞動合同填的是否已婚與之沒有關係;

2、單位要你辭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

3、建議你收集單位違法的證據及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如勞動合同,寫一份勞動仲裁申請書,到當地勞動仲裁委提起勞動仲裁。

4、具體法律規定你可以參考:《婦女權益保護法》(2005年修改)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孕婦被勸退讓自己離職怎麼辦2

公司辭退懷孕女工背後的原因更應深思

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的護佑,但更爲關鍵的是用人單位能夠依法且人性化對待每位員工。況且,凝聚人心的法寶除去用法律作爲基石,更爲重要的是企業管理者將員工當家人對待。

大連一位準媽媽在試用期懷孕被公司辭退的消息,近日在網絡引起熱議。據媒體報道,王女士在今年2月應聘進入大連一家公司,試用期三個月,不出意外下個月就可以轉正。可就在上週,王女士發現自己懷孕了,她便主動向公司領導告知自己懷孕的消息,希望能有一次坦誠的'溝通。可沒想到,公司在得知情況後居然直接辭退了她。

從法律層面講,辭退試用期內懷孕員工是違法行爲。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建立勞動關係,沒有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同時,用人單位應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得辭退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女職工。

由此可見,一則將“是否懷孕”“近期有沒有懷孕計劃”成爲招聘公司選人的條件之一,這樣的行爲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二則辭退試用期內懷孕職工,同樣是對職工權益的不法侵害;三則試用期內所在單位並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社會保險,這些也屬於違法行爲。故此,涉事女職工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維權。

不難發現,用人單位辭退試用期內懷孕職工就是不畏法的表現。而且,從現實來看,這樣的事件並不是孤案。此類劇集頻頻上演,一方面在於受侵害職工維權意識與能力不足;另一方面缺乏對此類企業的有效規制。而事實上,如果勞動者權益被侵害後,第一時間到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就能使自己的權益得到伸張。

同樣,從情理角度來看,辭退試用期內懷孕職工無異於是“冷血辭退”。雖然在試用期內這些新入職員工還沒有爲企業的發展做出貢獻,但並不意味着這些懷孕女職工一無是處。畢竟,一方面懷孕是很私密的事情;另一方面通過智慧性的管理,讓懷孕職工充分發揮才智,助力企業發展,也未嘗不可能。

從人才的角度來看,在人才搶奪戰愈演愈烈的當下,每一個招進來的人才都是事業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即便是在試用期內,企業將合法且合理的待遇保障做到位,而不是動不動就拿辭退待人,如此,既可以留住人才,更能夠形成人才虹吸效應,從根本上來說,是惠利事業發展的好事,因爲事業的發展終究離不開人,厚待每位職工纔是呵護住了發展之基。

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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