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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的試用期你準備好了嗎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1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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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的試用期你準備好了嗎?在我們初入職場的時候,都會經歷面試通過,然後約定一個試用期,試用期的時候也是你和這個公司磨合的階段。那麼對於職場新人來說,試用期也是有很多問題需要注意的,那就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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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間有很多相關問題,包括試用期合同、試用期限、試用期擔保、試用期離職等很多方面:

第一,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這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條款,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而如果約定試用期,則只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合同”的無效,並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

第二,勞動期限應和勞動合同期限掛鉤,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具體來說就是,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到一年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三,資金擔保違法,可酌情提供擔保人。用人單位要求新入職員工試用期提供擔保,可能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以收取保證金(物)的形式,一種是以提供擔保人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形式。第一種是我國勞動法明令禁止的;另一種是要求提供擔保人來承擔連帶責任,在我國沒有法條作出過明文的允許或禁止,勞動者可以本着自願的原則提供。

第四,試用期企業須有理由退工,員工可無理由走人。《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才能辭退。而員工只要“通知”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提供任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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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提前轉正縮短試用期

相關法規:《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合同條款的修改變更必須經合同主體協商一致。

第三十七條規定,在試用期內,員工可提前3日書面通知企業即可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如果你的老闆想讓你繼續留在公司,爲表示誠意,縮短你的試用期,其實還要看你想不想繼續留下,如果你不願意,也可以離開。

試用期合同能否單獨籤

相關法規:《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4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第46條第5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支付經濟補償。

其實是不能這麼做的,如果這麼做,當企業要解除合同時,你往往得不到你應有的。經濟賠償。

雙方協商一致能否延長試用期

相關法規:《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用人單位要你延長試用期,你就一定要聽他們的話嗎,當然不行,約定好了一個月就是一個月,本來你到了試用期就該成爲正式員工了,幹嘛還要做一個試用期的.員工呢。

員工病假,能否分段執行試用期

相關法規:原勞動部辦公廳《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內患病醫療問題給寧波市勞動局的覆函》和原勞動部頒發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3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可以享受的醫療待遇,醫療期限爲3個月。

上海市《關於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第26條:

“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中止履行:

(1)勞動者應徵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

(2)勞動者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勞動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第23、24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中止履行勞動合同,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暫停履行勞動合同的有關權利和義務。協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雙方應當書面約定勞動合同恢復履行的期限或者條件。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期間,不計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勞動合同已經無法履行外,勞動合同應當恢復履行。

試用期員工不勝任工作能辭退嗎

相關法規:《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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