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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飲用水質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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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飲用水質量標準,生活中每天都離不開水,水是生命之源,人體中所佔的比例高達65%以上,可見水對人體的重要性,小編爲大家整理好了生活飲用水質量標準的相關資料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生活飲用水質量標準1

生活飲用水質量標準

1、飲用水類:

飲用水I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水質未受污染。

飲用水II類—較清潔,過濾後可成爲飲用水。

飲用水III類—過濾清潔後可用作普通工業用水。

生活飲用水質量標準

2、污水類:

IV類—普通農業用水,灌溉用。

V類—普通景觀用水。

劣V類—無用髒水。

水質的劃分標準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標準限值單位:毫克/升。

序號Ⅰ類Ⅱ類Ⅲ類Ⅳ類Ⅴ類

水溫(℃)人爲造成的環境水溫變化應限制在:周平均最大溫升≤1周平均最大溫降≤2

pH值(無量綱)6~9

溶解氧≥飽和率90%(或7.5)6532

高錳酸鹽指數≤2461015

化學需氧量(COD)≤1515203040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334610

氨氮(NH3-N)≤

總磷(以P計)≤0.02(湖、庫0.01)0.1(湖、庫0.025)0.2(湖、庫0.05)0.3(湖、庫0.1)0.4(湖、庫0.2)

總氮(湖、庫,以N計)≤

銅≤

鋅≤

氟化物(以F-計)≤

硒≤

砷≤

汞≤0.000050.000050.00010.0010.001

鎘≤0.0010.0050.0050.0050.01

鉻(六價)≤

鉛≤

氰化物≤

揮發酚≤0.0020.0020.0050.010.1

石油類≤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

硫化物≤

糞大腸菌羣(個/升)≤2002000100002000040000

生活飲用水質量標準2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修訂是保證飲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協調下,由衛生部牽頭,會同建設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國家環保總局,組織衛生、供水、環保、水利、水資源等各方面專家共同參與完成了該項標準的修訂工作

生活飲用水質量標準 第2張

1985年出臺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裏,飲用水渾濁度的指標是“3-5”,新《標準》則將之提高到“1-3”,也就是說,拋開一大堆老百姓看不懂的理化指標不說,最直觀能感受到的,是水色將更爲清亮。

事實上,濁度不僅是感官指標,低濁度能使細菌病毒裸露於水中,消毒劑纔能有效殺滅,讓飲水更健康是新《標準》的核心所在。老的《標準》只有35項檢測項目,其中關於無機污染物的檢測項目居多,涉及的有機污染物、農藥較少,而且其中根本沒有檢測如藻毒素等微生物的指標,這與來我國水污染致使水中有機物大大增加的形勢嚴重不適應。

在新《標準》增加的71項水質指標裏,微生物學指標由2項增至6項,增加了對藍氏賈第蟲、隱孢子蟲等易引起腹痛等腸道疾病、一般消毒方法很難全部殺死的微生物的檢測。飲用水消毒劑由1項增至4項,毒理學指標中無機化合物由10項增至22項,增加了對淨化水質時產生二氯乙酸等滷代有機物質、存於水中藻類植物微囊藻毒素等的檢測。有機化合物由5項增至53項,感官性狀和一般理化指標由15項增加至21項。並且,還對原標準35項指標中的8項進行了修訂。同時,鑑於加氯消毒方式對水質安全的負面影響,新《標準》還在水處理工藝上重新考慮安全加氯對供水安全的影響,增加了與此相關的檢測項目。新《標準》適用於各類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也適用於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

特點

新標準具有以下三個特點:一是加強了對水質有機物、微生物和水質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標準中的飲用水水質指標由原標準的35項增至106項,增加了71項。其中,微生物指標由2項增至6項;飲用水消毒劑指標由1項增至4項;毒理指標中無機化合物由10項增至21項;毒理指標中有機化合物由5項增至53項;感官性狀和一般理化指標由15項增至20項;放射性指標仍爲2項。二是統一了城鎮和農村飲用水衛生標準。三是實現飲用水標準與國際接軌。新標準水質項目和指標值的選擇,充分考慮了我國實際情況,並參考了世界衛生組織的《飲用水水質準則》,參考了歐盟、美國、俄羅斯和日本等國飲用水標準。

適用範圍

標準規定了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要求、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衛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要求、二次供水衛生要求、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要求、水質監測和水質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城鄉各類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也適用於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爲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標註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誤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註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1]

GB 383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T 5750 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

GB 17051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

GB/T 17218 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性評價

GB/T 17219 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標準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質標準

SL 308 村鎮供水單位資質標準

衛生部 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範

術語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生活飲用水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飲水和生活用水。

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過輸配水管網送到用戶或者公共取水點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設施供水。爲用戶提供日常飲用水的供水站和爲公共場所、居民社區提供的分質供水也屬於集中式供水。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戶之前經再度儲存、加壓和消毒或深度處理,通過管道或容器輸送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萬人以下)的農村集中式供水。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戶直接從水源取水,未經任何設施或僅有簡易設施的供水方式。

常規指標 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飲用水水質基本狀況的水質指標。

非常規指標 non-regular indices

根據地區、時間或特殊情況需要的生活飲用水水質指標。

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要求

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證用戶飲用安全。

生活飲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生活飲用水中化學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

生活飲用水中放射性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

生活飲用水的感官性狀良好。

生活飲用水應經消毒處理。

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表1和表3衛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廠水中消毒劑限值、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中消毒劑餘量均應符合表2要求。

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質因條件限制,部分指標可暫按照表4執行,其餘指標仍按表1、表2和表3執行。

當發生影響水質的突發性公共事件時,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可適當放寬。

生活飲用水質量標準3

生活飲用水是人類生存不可缺少的要素,與人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生活在城市裏的居民,其生活飲用水的來源是由自來水公司集中供給的。

生活飲用水質量標準 第3張

一般而言,水質的好壞決定於集中供水的水質質量,個人是無法選擇的。因此,爲了能確保向居民供給安全和衛生的飲用水,我國衛生部頒佈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它是關於生活飲用水安全和衛生的技術法規,在保障我國集中式供水水質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生活飲用水是指人類飲用和日常生活用水,包括個人衛生用水,但不包括水生物用水以及特殊用途的水。制定《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是根據人們終生用水的安全來考慮的,它主要基於三個方面來保障飲用水的安全和衛生,即確保飲用水感官性狀良好;防止介水傳染病的暴發;防止急性和慢性中毒以及其他健康危害。

控制飲用水衛生與安全的指標包括四大類: 微生物學指標 水是傳播疾病的重要媒介。飲用水中的病原體包括細菌、病毒以及寄生型原生動物和蠕蟲,其污染來源主要是人畜糞便。在不發達國家,飲用水造成傳染病的流行是很常見的。這可能是由於水源受病原體污染後,未經充分的消毒,也可能是飲用水在輸配水和貯存過程中受到二次污染所造成的。

理想的飲用水不應含有已知致病微生物,也不應有人畜排泄物污染的指示菌。爲了保障飲用水能達到要求,定期抽樣檢查水中糞便污染的指示菌是很重要的。爲此,我國《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中規定的`指示菌是總大腸菌羣,另外,還規定了遊離餘氯的指標。我國自來水廠普遍採用加氯消毒的方法,當飲用水中游離餘氯達到一定濃度後,接觸一段時間就可以殺滅水中細菌和病毒。因此,飲用水中餘氯的測定是一項評價飲用水微生物學安全性的快速而重要的指標。 水的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 飲用水的感官性狀是很重要的。感官性狀不良的水,會使人產生厭惡感和不安全感。我國的飲用水標準規定,飲用水的色度不應超過15度,也就是說,一般飲用者不應察覺水有顏色,而且也應無異常的氣味和味道,水呈透明狀,不渾濁,也無用肉眼可以看到的異物。如果發現飲用水出現渾濁,有顏色或異常味道,那就表示水被污染,應立即通知自來水公司和衛生防疫站進行調查和處理。

其他和飲用水感官性狀有關的化學指標包括總硬度、鐵、錳、銅、鋅、揮發酚類、陰離子合成洗滌劑、硫酸鹽、氯化物和溶解性總固體。這些指標都能影響水的外觀、色、臭和味,因此規定了最高允許限值。例如飲用水中硫酸鹽過高,易使鍋爐和熱水器內結垢並引起不良的水味和具有輕瀉作用,故規定其在飲用水中的限值不應超過每升250毫克。 毒理學指標 隨着工業和科學技術的發展,化學物質對飲用水的污染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

根據國外的調查,在飲用水中已鑑定出數百種化學物質,其中絕大多數爲有機化合物。 飲用水中有毒化學物質污染帶給人們的健康危害與微生物污染不同。一般而言,微生物污染可造成傳染病的暴發,而化學物質引起健康問題往往是由於長期接觸所致的有害作用,特別是蓄積性毒物和致癌物質的危害。只有在極特殊的情況下,纔會發生大量化學物質污染而引起急性中毒。

爲保障飲用水的安全,確定化學物質在飲用水中的最大允許限值,也就是最大允許濃度是十分必要的,這是自來水公司向公衆提供安全飲用水的重要依據。但是,在飲用水中存在衆多的化學物質,究竟應該選擇哪些化學物質作爲需要確定限值的指標呢?這主要是依據化學物質的毒性、在飲用水中含有的濃度和檢出頻率以及是否具有充分依據來確定限值等條件確定的。在我國《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中,共選擇15項化學物質指標,包括氟化物、氯化物、砷、硒、汞、鎘、鉻(六價)、鉛、銀、硝酸鹽、氯仿、四氯化碳、苯並(а)芘、滴滴涕、六六六。這些物質的限值都是依據毒理學研究和人羣流行病學調查所獲得的資料而制定的。

放射性指標 人類某些實踐活動可能使環境中的天然輻射強度有所增高,特別是隨着核能的發展和同位素新技術的應用,很可能產生放射性物質對環境的污染問題。因此,有必要對飲用水中的放射性指標進行常規監測和評價。在飲用水衛生標準中規定了總α放射性和總β放射性的參考值,當這些指標超過參考值時,需進行全面的核素分析以確定飲用水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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