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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呼籲取消醉駕入刑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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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呼籲取消醉駕入刑引爭議,酒後拒駕’已日益成爲羣衆的自覺行爲,朱列玉表示,取消醉駕型危險駕駛罪並不意味着對酒後駕駛的不法行爲不予追究。人大代表呼籲取消醉駕入刑引爭議。

人大代表呼籲取消醉駕入刑引爭議1

2022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提出,建議取消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朱列玉接受中國城市網記者採訪時表示,醉駕入刑的立法原意是將醉駕行爲列入犯罪進行打擊,以保護醉駕者自己的生命和無辜路人的生命。但醉駕入刑以來,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案件數量仍在攀升,目前已高居刑事案件數量首位。

人大代表呼籲取消醉駕入刑引爭議

酒駕、醉駕具有反覆性、頑固性、長期性的特點,嚴重危害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數據顯示:2022年以來小型客車駕駛人酒駕、醉駕違法犯罪約佔查處量的70%,摩托車駕駛人約佔29%,小型客車駕駛人酒駕、醉駕導致的致人傷亡交通事故也在此類事故中佔比最高。

“從近十年的數據可以看到,將醉酒駕駛行爲納入犯罪範圍並沒有起到有效遏制此類行爲的效果,現實已偏離了‘醉駕入刑’的初衷。因此建議儘快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取消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朱列玉說。

人大代表呼籲取消醉駕入刑引爭議 第2張

“需要注意的是,取消醉駕型危險駕駛罪並不意味着對酒後駕駛的不法行爲不予追究。”朱列玉解釋,“恰恰相反,在限制刑法的適用的同時,建議加大對酒駕、醉駕行爲的行政處罰力度和範圍。

完善公安機關對酒駕、醉駕行爲作出行政拘留、罰款以及暫扣和吊銷駕駛執照等行政處罰措施的規定,綜合運用行政處罰措施帶來的人身權、財產權和資格剝奪效果,可以起到與拘役刑、罰金刑相近的社會效果。取消醉駕型危險駕駛罪可讓法律多一份人情和溫度,也可以極大地降低犯罪率,有助於和諧社會的建設。”

朱列玉分析認爲,醉駕行爲本身的危害性與刑罰處罰帶來的後果不成比例,不符合《刑法》關於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因醉駕被認定構成危險駕駛罪後,除了需承擔刑事責任外,還將面臨一系列附帶的不利後果。如會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公職人員將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等,特定從業者如律師、醫師等的執業資格被吊銷。”朱列玉說,雖然危險駕駛罪的量刑範圍限定在拘役及罰金,屬於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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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其給行爲人帶來的影響是全面的、長遠的。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短時間內將會坐牢、失業,在此後的日子裏就業權也將受到嚴格限制。不僅如此,根據現行相關規定,凡是受過刑罰的人,其子女在報考公務員、警校、軍校或在安排關鍵、重要工作崗位時,難以通過有關的材料審覈。

此外,朱列玉還談到幾個觀點,醉駕不分情節一律入刑與刑法的謙抑性原則相悖,深度醉酒後駕車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追責,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從重處罰不準緩刑,酒後駕車行政拘留10至15天並重罰,酒後駕車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準重新拿證。

對於“酒後駕車行政拘留10至15天並重罰”的觀點,朱列玉解釋說:“飲酒駕車的行爲不應區分行爲人駕駛的是營運機動車還是非營運機動車,而應統一採取行政拘留10至15天,並處以5000元甚至更高金額的罰款進行重罰。這既可以保障法律的公平實施,也增強了對酒駕行爲的懲治力度。”

人大代表呼籲取消醉駕入刑引爭議2

隨着2022年全國“兩會時間”的開啓,各代表所提出的議案或提案正成爲全網關注的焦點。據中新視頻報道,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提出,建議儘快修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取消醉駕型危險駕駛罪,而這也引發了網友熱議。

人大代表呼籲取消醉駕入刑引爭議 第4張

圖片來源:中新視頻截圖

“(假如)一個人酒量很大,有一斤的酒量卻只喝了二兩酒,開車時一點問題都沒有,(只能說)其行爲本身只有潛在的社會危害性。”朱列玉認爲,潛在的社會危害性即構成犯罪,這個要求未免有些過於嚴格。

從《刑法》謙抑性角度而言,對於一些沒有造成危害結果的行爲本身,認定行爲人是否構成犯罪時就應更加慎重,這也是其呼籲“取消醉駕入刑”議案的出發點。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已是朱列玉連續第二年爲“取消醉駕入刑”奔走呼告。朱列玉表示,取消醉駕型危險駕駛罪並不意味着對酒後駕駛的不法行爲不予追究。恰恰相反,在限制刑法適用的同時,建議加大對酒駕醉駕行爲行政處罰的力度和範圍。朱列玉認爲通過行政拘留、通過重罰款,同樣可以達到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目的。

截至3月7日上午,新浪微博關於#再次呼籲取消醉駕罪#的話題閱讀量已超過9.5億次,引發網友討論12.3萬次,而其中的大部分網友表示對於上述議案“無法理解”。有網友留言稱:“(醉駕)必須從嚴!這更是對他人生命健康的負責!”而在中新視頻發起的投票活動中,有20.7萬人投票給“從嚴才能杜絕醉駕”的選項,佔總投票人數的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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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醉駕入刑”的背景是,在2009年1月至8月我國共發生酒後和醉酒駕車肇事故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2010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孫偉銘肇事案的辯護律師施傑提交了《關於增加危險駕駛罪的建議》的提案。2010年四川省第十一屆人大三次會議上,人大代表史江提交了《關於加大查處酒後駕駛違法行爲力度的建議》,另一位人大代表翟峯則提出要將醉酒駕車撞人事故定性爲過失致死。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其中增設了危險駕駛罪,並將“醉駕”的處罰由原來的最高“處15日拘留、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和2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上升爲“處拘役,並處罰金”的刑事處罰。該條法律於2011年5月1日正式實施。

該條法律正式實施僅8天后,知名音樂人高曉鬆就因醉酒駕駛而面臨牢獄之災。2011年5月9日晚10點,高曉鬆醉酒駕駛致四車追尾、三人受傷。經司法鑑定,高曉鬆血液內酒精含量爲243.04mg/100ml,超過醉酒標準3倍。最終,法庭宣判其罪名成立,判處拘役6個月,處罰金4000元,高曉鬆放棄上訴。

人大代表呼籲取消醉駕入刑引爭議 第6張

而同年5月16日,高曉鬆被北京交管部門作出吊銷駕駛證的處罰,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同時處以1000元罰款。此外,知名演員吳京、央視前主持人郎永淳、首創集團原副總經理謝德春等公衆人物也曾因“醉駕”受到相應處罰。

事實上,相關數據顯示,我國“醉駕入刑”自實施以來,醉酒駕駛行爲得到了明顯的抑制,且由於其已上升至刑事處罰層面,對於任何違反者均無姑息縱容,極大地改善了社會風氣與文明理念。

在“醉駕入刑”十週年時,《人民日報》報道中援引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負責人表示,自2011年“醉駕入刑”以來,酒駕醉駕肇事導致的死傷人數較“醉駕入刑”之前的10年分別減少6774人、13820人,2019年至2020年酒駕醉駕肇事導致的死亡人數連續2年下降,分別下降4%、7%。2020年每排查百輛車的醉駕比例比“醉駕入刑”前減少70%以上。

在機動車、駕駛人數量保持年均1800萬輛、2600萬人的高速增長情況下,十年來全國交通安全形勢總體穩定,減少了兩萬餘起酒駕醉駕肇事導致的傷亡事故,挽救了上萬家庭免於破碎、返貧。

人大代表呼籲取消醉駕入刑引爭議 第7張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酒後拒駕’已日益成爲羣衆的自覺行爲,成爲社會普遍認同和支持的文明準則和法治規則。” 上述負責人表示,目前,全國酒後代駕訂單年均近2億筆。

如果沒有“醉駕入刑”的震懾和指引,這其中哪怕只有1/10的人鋌而走險,也有近2000萬次酒駕醉駕,給道路交通安全帶來嚴重威脅。而代駕行業的蓬勃發展也從側面說明了人們自覺拒絕酒後駕車的意識不斷增強。

不僅在國內,據中國日報網專欄,中國社會科學院、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研究院研究員陳新光的專欄報道,日本、德國、美國、加拿大、英國、芬蘭等許多國家,針對醉酒駕駛的處罰也已上升到刑法高度。如德國有部分高速公路不限速,警察如查到酒駕,駕駛人即便沒有造成具體傷害也會被提起訴訟,至少禁駕9個月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款。

“醉酒駕駛的社會危害性較大,而行政處罰的力度有限,所以用行政處罰來代替刑事處罰,其力度是遠遠不夠的,難以震懾醉酒駕駛的行爲,所以並不可取。”重慶律協刑民交叉專委會委員、重慶方頌律師事務所劉森虎表示。

人大代表呼籲取消醉駕入刑引爭議3

“今年我要重點說的是,(對於取消醉駕罪)不要有誤區,這不是讓你可以喝酒開車,這不是一個概念。”作爲全國人大代表,這是朱列玉連續第二年在全國兩會上建議修改、取消刑法中的醉駕罪。與去年幾乎清一色的反對相比,今年圍繞存廢之爭也引發了業內的 理性探討。

朱列玉向中國新聞週刊解釋稱,他的議案實質上是建議分情況、用不同法律手段治理醉駕罪。這被部分公衆理解爲醉駕不是犯罪,將成爲合法的行爲,這無疑是一種誤讀。

有數據顯示,每年因醉駕有高達30餘萬人被判刑。對於社會治理現代化,朱列玉認爲應該要求犯罪越少越好,如果犯罪率居高不下,就要考慮從其他方面入手實際解決問題。治理醉駕和其他社會頑疾,都不能過度依賴嚴厲刑罰打擊。

人大代表呼籲取消醉駕入刑引爭議 第8張

建議取消醉駕罪的背後

爲何建議修改、取消醉駕罪?他告訴中國新聞週刊,醉駕入刑的立法原意是將醉駕行爲列入犯罪進行打擊,以保護醉駕者自己的生命和無辜路人的生命。但從醉駕入刑以來,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案件數量不僅沒有減少,反而在不斷攀升,目前已高居刑事案件數量首位。

“從近十年的數據可以清晰的看到,將醉酒駕駛行爲納入犯罪範圍並沒有起到有效遏制此類行爲的效果。”朱列玉強調,首先他要明確表示,取消醉駕型危險駕駛罪並不意味着對酒後駕駛的不法行爲不予追究。恰恰相反,他的議案建議是要限制醉駕罪在刑法中的適用範圍,並建議加大對酒駕型醉駕行爲的行政處罰力度和範圍。

根據最高法公佈的有關數據,自2011年“醉駕入刑”以來,全國法院審結的危險駕駛罪案件數量已經由2013年的9萬多件,發展爲2015年的近14萬件,進而到2019年的31.9萬件。到2020年,全國法院審結“醉駕”等危險駕駛犯罪案件總數爲28.9萬件,佔刑事案件總數的比例高達25.9%,成爲名副其實的“第一大罪”。

另一方面,自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駕入刑後,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的刑事案件數量總體上不斷上升並高居刑事案件數量首位。

由此,朱列玉認爲,這表明醉駕入刑未必是打擊醉駕行爲最有效的方法。有效打擊醉駕行爲才應該是法律核心目的。

人大代表呼籲取消醉駕入刑引爭議 第9張

從法理層面來看,朱列玉介紹,醉駕入刑後,刑法對危險駕駛罪的規定沒有情節限制,醉駕即爲犯罪,而根據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刑法應當根據一定規則控制處罰範圍和程度——凡是適用其他法律足以抑止某種違法行爲、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要將其規定爲犯罪;

凡是適用較輕的制裁方法足以抑止某種犯罪行爲、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要規定較重的制裁方法。

“在很多醉駕案件中,當事人的行爲沒有產生實際危害,也沒有製造特別難以容忍的危險,其主觀上也不存在故意危害社會的惡性。”

他認爲,若事實上客觀未造成實際危害、主觀無明顯惡意的情況,可以通過懲戒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方式抑制其再犯。對醉駕情節嚴重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用刑法追責。

“醉駕不是犯罪”系誤讀

取消醉駕罪之後怎麼辦?朱列玉提出了多層法律建議,包括:深度醉酒後駕車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追責;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從重處罰不準緩刑;酒後駕車行政拘留十至十五天並重罰;酒後駕車吊銷駕駛證五年內不準重新拿證。

然而,這種分情況、用不同法律手段治理醉駕罪的方式被部分公衆理解爲醉駕不是犯罪,將成爲合法的行爲。他表示,這無疑是一種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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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真正需要遏制、打擊的是深度醉駕後駕車的行爲。”按照朱列玉深度醉酒後駕車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追責的建議,深度醉駕的法定刑上限實際上是提高的。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觸犯危險駕駛罪的刑罰是拘役,並處罰金。朱列玉認爲,“僅剝奪數個月的自由、罰金刑判罰數額較低,對被告人的懲罰與警示不足,影響了刑罰效果的發揮。”

通常認爲,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仍駕駛機動車的行爲屬於深度醉駕。朱列玉介紹,深度醉駕行爲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均是危險犯罪,只要客觀上具有抽象的危險性,就有可能構成犯罪。

他認爲,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深度醉酒後駕車的行爲進行追責,可以大幅度提高刑罰的威懾力,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取消這個罪名,不是說就可以喝酒開車、開車喝酒了。”朱列玉解釋,刑法講究罪行相適應,殺人了判死刑,故意傷害把人打死了,一般考慮判十年以上,這是相適應的體現,如果行政措施、罰款、刑法綜合運用得當,同樣可以做到讓公衆喝酒不開車。

有人擔心,醉駕罪取消後會形成權力尋租。朱列玉認爲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應從重處罰不準緩刑。在全社會已經形成“醉駕入刑”的意識後,若部分人仍知法犯法,則主觀方面至少是存在放任的,屬於故意犯罪的範疇。

“刑法具有其他法律在教育、震懾方面所不具備的作用,但治理酒駕不能過度依賴嚴厲刑罰進行打擊。”他認爲應綜合運用行政處罰措施所具備的人身權、財產權和資格剝奪效果,實現與拘役刑、罰金刑相近的社會效果。

同時,他建議應適度提高違法成本,對酒後駕駛行爲一律吊銷駕駛證且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既可以基本剝奪酒駕、醉駕者再犯的可能性,也足以警醒教育社會公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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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過度依賴嚴厲刑罰”

“刑事犯罪對人的影響是深遠而持久的。”朱列玉說,因醉駕被認定構成危險駕駛罪後,除承擔刑事責任外,還將面臨一系列附帶的不利後果。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此外,我國《法官法》《檢察官法》《公務員法》《律師法》《人民警察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公司法》等數十部法律,都明確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能從事某些相關職業或擔任特定職務。

他介紹,因危險駕駛罪被判刑的人,會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公職人員將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等,特定從業者如律師、醫師等的執業資格被吊銷。

然而,從法律角度,危險駕駛罪的量刑範圍限定在拘役及罰金,屬於輕罪。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顯然,一些醉駕行爲本身的危害性與刑罰處罰帶來的後果不成比例,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長此以往將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和社會矛盾。”爲解決該問題,朱列玉還配套提出關於建立醉駕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建議。

人大代表呼籲取消醉駕入刑引爭議 第12張

他認爲,每年因醉駕有高達30餘萬人被判刑,這對犯罪人及其家屬的就業自由、社會生活有深遠的影響,刑罰過剩的危害性不容忽視,建議參考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建立“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例如,對情節顯著輕微的醉駕者的犯罪記錄予以封存,嚴格限制醉駕犯罪前科查詢的主體和範圍,並設置科學的犯罪記錄解封機制,在有條件的使用非刑罰制裁的情況下,減少對醉駕犯罪行爲人及其家庭、社會關係的負面影響,使醉駕犯罪行爲人更好地迴歸社會、改過自新。

對於社會治理現代化,朱列玉認爲應該要求犯罪越少越好,如果犯罪率居高不下,就要考慮從其他方面入手實際解決問題,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和治安環境纔是社會治理的重要目的。治理醉駕和其他社會頑疾,都不能過度依賴嚴厲刑罰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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