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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矛盾導致夫妻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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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矛盾導致夫妻離婚,對於我們的感情生活,一直都是比較熱門的話題,其實我們每個人的感情發展都是未知的,任何的一段感情都是需要雙方一起維護的,以下家庭矛盾導致夫妻離婚。

家庭矛盾導致夫妻離婚1

夫妻因家庭矛盾離婚,事實婚姻關係可以繼續存在嗎

案情簡介:夫妻因家庭矛盾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後舉行儀式同居生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女兒盧某乙,生育次女盧某丁,生育兒子盧某丙。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執,致夫妻感情不和,現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解決子女撫養及財產問題。

法院判決:不準原告與被告離婚

本院認爲:原、被告系事實婚姻關係,共同生活二十餘年,並生育兩女一子,夫妻感情基礎較爲牢固,現雖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但不足以導致感情完全破裂,如夫妻互諒互讓,妥善處理矛盾,尚有和好可能,且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被告亦不同意離婚,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家庭矛盾導致夫妻離婚

律師說法:事實婚姻關係可以繼續存在嗎

對於構成的事實婚姻,我國法律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了事實婚姻的認定問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本案中當事人舉辦結婚儀式後同居生活是在94年之前,適用事實婚姻的有關規定,其事實婚姻安息可繼續存在,是合法的。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係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自1994年2月1日以後,儘管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這並不代表法律將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家庭矛盾導致夫妻離婚2

家庭矛盾的根源

把夫妻關係放第一,和另一半一起來愛孩子,一起孝敬老人。這樣的家庭關係纔是最穩固的。

你的最愛是丈夫還是孩子?親子重要還是夫妻重要?

聖經說: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聯合,二人成爲一體。

愛與分離,是生命中兩個永恆的主題。健康的家庭,充盈着愛,也懂得分離。

健康家庭的父母,深愛孩子,將他養大,不是爲了自己分享這一結果,不是爲了永遠與孩子粘在一起,而是要將他推出家門,推到一個更寬廣的世界,讓他去過獨立而自主的生活。

而他,則勢必會找一個伴侶,也會有自己的孩子。

等他的孩子長大後,他也會向父母學習,把他的孩子推向更寬廣的世界。

愛,就在這樣的.循環中不斷地傳遞,從我們的原生家庭傳遞到我們的新生家庭。 孩子,不該是你的最愛

家庭是傳遞愛的載體,從父母傳給孩子,再由孩子向下傳遞。不過,家庭中居第一位的,不應是親子關係,而是夫妻關係。在有公婆、夫妻和孩子的“三世同堂”的家庭中,如果夫妻關係是家庭核心,擁有第一發言權,那麼這個家庭就會穩如磐石。

相反,如果親子關係(包括公婆與丈夫、丈夫與孩子、妻子與孩子)凌駕於夫妻關係之上,就會產生最常見的兩個問題:

家庭矛盾導致夫妻離婚 第2張

1、糟糕的婆媳關係;

2、嚴重的戀子情結。

這兩點是相輔相成的。其實,在新家庭中,如果有一個糟糕的婆媳關係,那麼一般可以推斷,在婆婆以前的那個“新家庭”中,也曾有一個糟糕的婆媳關係。而那個糟糕的婆媳關係,讓婆婆與其兒子建立了非常密切的關係。對這個婆婆而言,兒子,而不是丈夫,是她最親密的人,是她最割捨不下的人。

於是,當兒子要分離,去找一個愛人,並建立一個自己的新家庭時,作爲婆婆,她會是多麼難過。她會覺得,自己失去了生命中最重要的人,所以,她會有意無意地阻止兒子與媳婦建立最密切的關係。

而兒子,他以前就知道,他是母親心目中最重要的人,對於母親而言,他比爸爸還要重要。以前,他爲此而自得,現在,他要“回報”母親。於是,他也不忍心“背叛”母親而與妻子建立最親密的關係。

這是很多婆媳關係難以相處的心理祕密。

相反,如果婆婆心目中最重要的人一直是丈夫而不是兒子,那麼兒子的分離,就不是那麼難受。相反,她會欣喜地看到,兒子找到了他最愛的人,他可以擁有他的家庭、他的人生了。這時,這個婆婆會祝福媳婦,祝福媳婦和兒子即將走上她和丈夫曾經走過的幸福之路。

不健康的家庭關係模式

模式1。煩丈夫,愛兒子

模式2。“沒”丈夫,愛兒子

模式3。太愚孝,輕妻子 勢必要分離的,不是最愛

要想營造一個健康的家庭系統,必須將夫妻關係置於家庭中最重要的位置。不過,我們的文化傳統的確有這樣的傾向:重親子關係而不重夫妻關係。就彷彿是,夫妻關係只是完成傳宗接代的工具,只是給長輩和晚輩服務的載體。

家庭矛盾導致夫妻離婚 第3張

但是,不管你多麼敬愛父母,你終究要離開他們,去過你自己的生活。不管你多麼愛兒女,他們也終究要離開你,去過他們自己的生活。

而配偶,纔是那個真正陪伴你一生的人。並且,爲了父母的健康,我們不要太戀父母的某一方,認爲自己與他(她)的關係勝於他們的關係。爲了兒女的健康,我們也不要太戀他們,認爲自己愛他們勝於愛配偶。因爲,最愛的我們都必然是最難割捨。所以,勢必要割捨的,不要讓它成爲最愛。

當然,這並不是說,我們要把最多的資源留給配偶。相反,當老人和孩子需要照顧時,我們必須要把更多的資源給他們。但是,我們一定要懂得,配偶纔是真正陪伴我們一生的伴侶,纔是我們最重要的心理寄託。

如果是兒子,就要對自己說,爸爸纔是媽媽最愛的人,自己不是;

如果是女兒,就要對自己說,媽媽纔是爸爸最愛的人,自己不是;

如果是父親,就要對女兒說,我愛你,但媽媽纔是能陪伴我一生的;

如果是母親,就要對兒子說,我愛你,但爸爸纔是能陪伴我一生的。

這纔是健康家庭之道。

家庭矛盾導致夫妻離婚3

如何調解婚姻家庭矛盾糾紛

一、提升對家庭婚姻調處的瞭解

家庭糾紛的隱私保護性使“清官難斷家務活”變成自古以來大家的使命,在調處家庭糾紛糾紛案件時,通常採用未作褒貶,息事寧人的保持中立心態,而家庭婚姻糾紛案件,常有諸多感情糾葛,“剪不斷,理還亂”,有的乃至常年積月,假如失去立即的調處,一日宣泄,通常促使夫婦決裂,作出非理性的挑選,危害社會發展的平穩。

二、重視婚姻生活糾紛調解方式

調處工作人員在調處家庭婚姻糾紛案件時,對每個案子的婚姻生活基本、結婚後情感、發生爭執的緣故及日常生活的現況必須開展認真細緻的調研,另外要重視調處方式 ,提升調處品質。

如對某些因家中負債造成的糾紛案件,採用獎賞鼓勵法,根據對被告方讚美、誇獎、激勵,激起被告方心態,有益解決矛盾,處理糾紛案件;對因太過注重個性化造成的糾紛案件,採用剖析過失法,指出分別的過失,讓被告方對糾紛案件的解決開展自身估算;對以前夫妻關係基本濃厚的家中,採用勾起昔日戀人法,找尋分歧調合點,抓準影響點,用她們中間猶存的真心,喚起彼此的良心和理性,解決矛盾;

家庭矛盾導致夫妻離婚 第4張

1、指責教育法和細心聆聽法

對因另一方不但具備顯著的違法性,另外在社會道德上也具備明顯的可斥責性造成的糾紛案件,採用指責教育法,那樣不但可推動被告方自我反思,也充分發揮了調處工作人員在塑造優良道德風尚中的功效;

對因家中瑣事積少成多造成的糾紛案件,採用細心聆聽法,讓被告方先把心裏的怨恨宣泄出去,被告方在充足表達意見後,氣就消了一大半,此刻,再正確引導她們對自身的個人行爲開展分析,通常狀況下,被告方都是自我反思本身,對方見另一方瞭解到錯誤,也會沿着樓梯往下沉,那樣,調處工作中就行幹了。

三、完善調解機制

一要要完善聯動機制。家庭婚姻糾紛案件具備豐富性、多元性、集體性等特性,有是隻靠1個單位,通常孤掌難鳴,力不從心,如家暴、婚外戀等狀況。要創建相關部門互相配合的“大調處”工作方案,對疑難問題和重中之重糾紛案件開展協同調處,不斷提升調處的實際效果。

二是健全處罰制度。因爲現階段的法律法規在實際實行中有必須的難度係數,使婚外戀、家暴等不但沒有獲得合理勸阻,反倒越來越比較嚴重,要堅決貫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的標準,嚴格斥責第三者插足、姘居和家暴等不個人行爲。

對毀壞婚姻生活者,要視劇情輕和重給與政紀、政紀處分或鉅額處罰、治安拘留等處罰。要嚴厲查處“黃、賭、毒”等刑事犯罪主題活動,依法取締情色服務項目場地,清潔社會發展氣體,保證家中和睦、身心健康、平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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