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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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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發佈,作爲我國首部聚焦於算法治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落地給到用戶更多自主選擇權,《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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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網信辦等四部門聯合發佈《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規定對當下隨處可見的算法推薦進行了各項制約,包括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過度推薦、操縱榜單,不得根據消費者的偏好、交易習慣等特徵利用算法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等。(據1月5日人民網)

“算法”進入我們生活的方式,就好像是一場突如其來的暴雨,當你還沒來得及反應時,已經鋪天蓋地。各種軟件、APP,社交平臺打着“爲你好”的名義,拼命地將大數據研判認爲你所喜歡的訊息塞給你,點擊過一件商品,立刻就有幾十件同類商品涌入視野;看過一個短視頻,下次就會有一堆風格內容相似的短視頻推送過來;甚至看個新聞,都能精準猜到你喜歡看什麼樣的資訊……一開始可能覺得挺方便,久而久之,難免會有一種被窺探,被控的感覺。

《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發佈

逐利是商業的天性,所謂的“猜你喜歡”“量身定製”不過是精緻話術,互聯網平臺利用大數據去收集粉絲用戶的個人信息和使用習慣,用算法推測去其個人愛好和消費需求,然後以精準推送的名義,向用戶強推訊息,表面上看,是迎合用戶習慣,幫大家節省了搜索時間,實際上不過是一種變相的“強行推銷”。

人的喜好和興趣都是會變動的,乍見之歡不等於長久之喜,自己都不見得完全瞭解自己,數據又怎麼可能真的瞭解呢?只憑“算法”去推薦或屏蔽某些信息,甚至操縱各類榜單,對不同的用戶“看人下菜碟”,事實上是一種“數據霸凌”。憑藉着大數據的強大功能,給用戶打造越來越狹隘的“信息繭房”,還築起高高的圍牆,自以爲是地“投喂”,讓很多人的視野越來越狹窄,信息源越來越單一,就很容易偏聽偏信、上當受騙。所謂“大數據殺熟”“算法歧視”,其實就是建立在這種信息嚴重不對稱的基礎上,對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無形剝奪。

算法作惡,此前已經有過諸多議論,類似於“大數據殺熟”“千人千價”之類的問題,消費者反映強烈,多地都曾有消協介入。而《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政策中,也對於算法推薦的管理規範有所涉及。但一直以來,由於缺乏專門的法規和可操作性強的措施,算法對於用戶的干涉愈演愈烈。四部門聯手出臺規定,規範算法,至少是對這一技術的應用有了更爲明確的約束——要求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保障算法知情權,用戶必須知道,算法在運行,怎麼運行,運行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圖和主要運行機制;保障算法選擇權,不針對用戶個人特徵的選項也要提供,用戶有便捷地關閉算法推薦服務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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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也不想總被算計,誰也不想成爲數據的奴隸,所以,對算法的規範管理贏得了一衆叫好聲,但其中也不乏擔憂的聲音。那就是,大數據無處不在,無形無狀,難以留下證據和痕跡,怎麼管才能管得住,怎麼管才能管得好,如何保證服務提供者按照規定去做?看上去詳細的法規會不會淪爲一紙空文?這些是每一個互聯網用戶最爲關切的,也是當下迫切需要細化和落實的。

算法技術本身無罪,但人如何使用技術,就應有法律與道德的約束。要管好算法,不讓它成爲算計用戶的陷阱,就要管好算法背後的人,暢通用戶的投訴渠道,並且建立規範嚴謹的審覈機制,制定嚴格的審查和處罰制度,讓監管技術算得比算法更精更細,不能只讓算法放肆地“監視”用戶,更要以銳利雪亮的眼睛,盯住操控算法的每一雙手,多方介入,多管齊下,推動算法推薦服務規範發展,讓用戶合法權益得到最完善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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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法的複雜性以及算法使用者的刻意隱瞞,使得絕大多數人無法理解算法的工作原理,導致作爲算法使用者的大型科技公司,特別是那些幾乎控股了所有與個人生活行爲相關的數字平臺公司得以處於事實上的支配地位,形成“算法霸權”。 ]

我國算法推薦政策明確落地,算法歧視、“大數據殺熟”、誘導沉迷等算法不合理應用都將在新規定下受到監管。

《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下稱《規定》),由國家網信辦、工信部、公安部和市場監管總局等四部門聯合制定,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規定》,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或者向用戶提供便捷的關閉算法推薦服務的選項。用戶選擇關閉算法推薦服務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相關服務。

多位接受第一財經記者採訪的行業人士表示,作爲我國首部聚焦於算法治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落地給到用戶更多自主選擇權,矯正過去平臺商業利益最大化的傾向。其背後有對《反不正當競爭法》《數據安全條例》《個人信息保護法》(下稱《個保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延續,也意味着2022年,我國進入算法監管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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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野蠻生長到有法可依

近年來,算法應用在給政治、經濟、社會發展注入新動能的同時,算法歧視、“大數據殺熟”、誘導沉迷等算法不合理應用導致的問題也深刻影響着正常的傳播秩序、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給維護意識形態安全、社會公平公正和網民合法權益帶來挑戰。在互聯網信息服務領域出臺具有針對性的算法推薦規章制度,是防範化解安全風險的需要,也是促進算法推薦服務健康發展、提升監管能力水平的需要。

此次《規定》明確,應用算法推薦技術,是指利用生成合成類、個性化推送類、排序精選類、檢索過濾類、調度決策類等算法技術向用戶提供信息。深度科技研究院院長張孝榮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無論是網站還是移動APP,都屬於算法規定規制範圍。重點來看,受此次《規定》影響較大的包括拼多多與淘寶等電商類、頭條抖音系的內容類、百度搜索類以及其他行業等。算法規定涵蓋了信息服務規範、用戶權益保護、 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多方面內容,對維護用戶權益保障行業有序發展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

透鏡公司研究創始人況玉清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規則》是國內首個有明確界限和操作指引的算法監管規則。這種發展規律在況玉清看來,是大數據行業應用普及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結果——行業發展規律便是商業化走在監管之前,任何創新行業皆是如此。

世輝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新銳將2022年稱爲“算法監管元年”,他稱,無論是中國的《個保法》,還是歐盟的GDPR,均對自動化決策作出了原則性規定,而類似《電子商務法》《反壟斷法》等法律及配套規則,也對大數據殺熟、濫用算法排除競爭作出了原則性限制。但上述法律規則無論是對行爲還是結果進行規制,目前都非常抽象,操作性不強。

Marteker創始人馮祺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算法作爲技術本身,並未起到真正的“科技向善”作用,甚至對消費者造成騷擾。《規定》的落地本質上來說是一件好事,讓廣告營銷人“帶着鐐銬跳舞”,讓行業從野蠻生長到有法可依,讓平臺更側重於保護用戶的權益,推出用戶真正需要的內容與服務。

當然,平臺需要一定的適應期,馮祺稱,比如通過聯邦學習技術多維度參考,從羣體中提取共性;另外,通過內容營銷、KOL營銷、廣告植入等方式,也具備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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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推薦,不要霸權

一位長期關注互聯網行業的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此次監管重點選擇落地在算法層面,一大原因在於算法對應的恰恰是用戶權益——《規定》內容中提到,網信部門會同電信、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建立算法分級分類安全管理制度,同時根據算法推薦服務的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內容類別、用戶規模、算法推薦技術處理的數據敏感程度以及對用戶行爲的干預程度,對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實行分類分級管理,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精準治理的立法理念。

其中,該人士稱,“輿論屬性”包含了用戶評論與發言,“社會動員能力”則是指平臺所服務的用戶基數。而互聯網營銷區別於常規營銷的最大特點,正是用戶畫像,算法的目的就是找到最精確的衡量標準。

此前行業有“算法沒有價值觀”的觀點,引發一番辯論。但隨着平臺規模的擴大,算法價值觀也被動附帶上平臺的傾向性。“先有傾向性目標,後有傾向性算法。向善的服務提供向善的算法,‘不善’的服務提供‘不善’的算法。”上述人士表示。

近年來,以金融行業爲例,爲了獲得平臺公司的金融服務,中國消費者往往需要向其提供個人信息,進而產生過度採集數據的問題,如在2016年至2017年“現金貸”高速增長期間,出現買賣借款人信息的情況。

此前在第三屆外灘金融峯會上,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資深研究員、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院長張曉慧表示,算法的複雜性以及算法使用者的刻意隱瞞,使得絕大多數人無法理解算法的工作原理,導致作爲算法使用者的大型科技公司,特別是那些幾乎控股了所有與個人生活行爲相關的數字平臺公司得以處於事實上的支配地位,形成“算法霸權”,從而嚴重危害了算法相對人也就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貴州數據寶產品研究院院長李可順對記者表示,《規定》的落地,一個比較明顯的影響在於通過算法高強度曝光某些視頻或商品,讓消費者過度消費甚至做出錯誤消費決策的行爲得到收斂。而不好的內容或商品將無法獲得算法紅利加成,平臺非“合規”收入增速將趨緩。

當然,李可順認爲個性化推薦只是算法推薦的其中一方面,從技術角度看,算法分可解釋性強與可解釋性弱兩類,前者更易於審查,因此現階段實際並沒有非常完善的算法標準過渡方案,讓消費者掌握是否個性化推薦的主動權,是解決方案可選項之一。

王新銳表示,算法本身並不是新技術,但因算法應用產生一些社會問題近幾年日益受到各界關注。相比數據,算法的技術性更強,更不容易被描述和感知,因此如何制定和執行規則就更爲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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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紅利期是否會終結

算法濫用對行業、對消費者的負面影響早已暗自滋長。

此前微博發佈公告稱將加大力度處理熱搜榜熱門話題榜刷榜行爲,對刷榜行爲的直接受益者進行處罰。爲的是確保熱搜榜、熱門話題榜的真實可信,不斷對產品本身進行算法升級,並設置了以大數據識別爲基礎的防刷體系。對於存在作弊特徵的行爲,系統都會實時進行識別和攔截。

但據記者從娛樂行業以及接近微博方面人士處瞭解到,微博外有大批供應商企業,可以通過小號贊等方式,進行輿論引導。

當時微博調整的核心便是引入編輯人工干預的模式,將算法挖掘作爲基礎,在排序和選擇上放棄純粹算法的方式,引入編輯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內容、社會負能量的信息、過度娛樂化的信息進行人工干預。

微博之外,電商與短視頻行業也在算法監管逐漸落地期間進行自我調整。2021年10月,天貓、京東在發貨環節上對消費者訂單中涉及個人的敏感信息進行加密處理,軟件服務商與商家從淘寶開發平臺或訂單推動服務中已無法獲得收件人隱私信息。

《數據安全條例》出臺後,微信更新《隱私保護指引》,添加“視頻號、公衆號、看一看、搜一搜個性化推薦或展示機制”,增加個性化自主控制路徑。包括抖音、快手、今日頭條、B站、小紅書等平臺均在2021年11月初完成針對隱私政策的更新。記者體驗發現,抖音與快手均將個性化廣告選擇按鍵設置在明顯位置。

聚焦於算法政策主要影響到的短視頻與電商行業,李可順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在短視頻等場景,算法會偏向於大V賬號,而非優質內容小號,形成平臺內的流量壟斷行爲,而這將直接影響用戶對於信息的`公平獲取及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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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平臺的流量也會偏向於部分頭部電商號,這些賬戶商家的產品未必優質,但在內容算法的不斷轟炸下,用戶易受引導,進而做出異常的購買行爲,甚至形成了普遍的衝動消費。

中國電子技術標準化研究院信息安全研究中心審查部總監何延哲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現在到了對短視頻信息推送踩剎車的時間,預防信息繭房效應過重,爲消費者的選擇權更換更大的空間,對算法透明度與用戶選擇權進行引導。

何延哲稱,此前各平臺已根據《個保法》對個性化推薦功能進行修正,結合當下的《規定》,平臺需要給到用戶更多的選擇權,過去的推薦個性化往往是商業利益最大化,而非真正的站到用戶角度爲其提供個性化的高質量的推送服務。

此次《規定》明確了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的用戶權益保護要求,包括保障算法知情權,要求告知用戶其提供算法推薦服務的情況,並公示服務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圖和主要運行機制等;保障算法選擇權,應當向用戶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或者便捷的關閉算法推薦服務的選項。對向未成年人、老年人、勞動者和消費者等主體提供算法推薦服務的,《規定》要求不得利用算法推薦服務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應當便利老年人安全使用算法推薦服務。

但是,面對算法,個體的監督和舉證還有一定的難度,而行業的健康發展也並不能僅僅寄希望於平臺的自我監督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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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佈《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規定》要求,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向用戶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或者便捷的關閉算法推薦服務的選項。來看人民網的報道↓

按照《規定》,應用算法推薦技術,是指利用生成合成類、個性化推送類、排序精選類、檢索過濾類、調度決策類等算法技術向用戶提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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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明確了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的信息服務規範:

要求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堅持主流價值導向,積極傳播正能量,不得利用算法推薦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傳播違法信息,應當採取措施防範和抵制傳播不良信息;

建立健全用戶註冊、信息發佈審覈、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安全事件應急處置等管理制度和技術措施,定期審覈、評估、驗證算法機制機理、模型、數據和應用結果等;

建立健全用於識別違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徵庫,發現違法和不良信息的,應當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加強用戶模型和用戶標籤管理,完善記入用戶模型的興趣點規則和用戶標籤管理規則;

加強算法推薦服務版面頁面生態管理,建立完善人工干預和用戶自主選擇機制,在重點環節積極呈現符合主流價值導向的信息;

規範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不得生成合成虛假新聞信息或者傳播非國家規定範圍內的單位發佈的新聞信息;

不得利用算法實施影響網絡輿論、規避監督管理以及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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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針對羣衆普遍關心的用戶權益保護問題,《規定》明確了對於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的用戶權益保護要求。

一是算法知情權,要求告知用戶其提供算法推薦服務的情況,並公示服務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圖和主要運行機制等。

二是算法選擇權,要求向用戶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或者便捷的關閉算法推薦服務的選項。用戶選擇關閉算法推薦服務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相關服務。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提供選擇或者刪除用於算法推薦服務的針對其個人特徵的用戶標籤的功能。

三是針對向未成年人、老年人、勞動者、消費者等主體提供服務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作出具體規範。如不得利用算法推薦服務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應當便利老年人安全使用算法推薦服務,應當建立完善平臺訂單分配、報酬構成及支付、工作時間、獎懲等相關算法,不得根據消費者的偏好、交易習慣等特徵利用算法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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