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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和撫養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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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和撫養權的區別,準備離婚的家庭裏,孩子就是家裏最大的聯繫關係了,那麼有些母親就會想要得到撫養權,而有些母親卻搶的是監護權,這兩個都是認爲有過有這個權,那麼孩子就是誰的,其實不是的,下面小編分享關於監護權和撫養權的區別,一起來了解看看。

監護權和撫養權的區別1

監護權和撫養權的區別

監護權和撫養權的區別

1、但現實情況往往是,父母離異之後爭奪的是子女的撫養權而不是監護權,因爲,監護權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沒有對子女有犯罪行爲、虐待行爲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爲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對未成年子女都擁有法定監護權。

2、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是自然權利,屬於親權的一部分,與由誰撫養沒有法律邏輯關係。也就是說喪失撫養權的一方仍然對子女擁有法定監護權。

3、實際撫養子女的一方委託自己的父母對子女進行撫養和代行監護,如果有利於子女的教育和發展是合法的,但是,在撫養子女過程中,沒有撫養權的.一方發現撫養條件發生了不利於子女的教育和個性發展的因素,這時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變更撫養權的訴訟。

什麼是撫養權

1、孩子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所以,瞭解相關法律規定,無論是爭取孩子的撫養權還是在爭取孩子撫養費方面,都有很大的幫助。

2、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3、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爲。

以上就是關於監護權和撫養權的區別,這一問題做的簡單介紹。總之有撫養權必然有監護權,但是有監護權未必有撫養權,有撫養權就有監護權可以每天都帶着孩子,但是有監護權的一方只可以探望孩子,不可以撫養孩子。

監護權和撫養權的區別2

監護權歸屬對方,以後看不到孩子怎麼辦?

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子女見面接觸的權利,也就是所謂“探視權”,如何與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如何?方式如何?地點如何?都可以由父母親加以協議,當然,如果父母協議不成也可以要求法院來處理。

經常會遇到一種情況,就是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會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視的權利,許多人遇到這種情形會相當沮喪難過,請特別記住,當有監護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如果一方得到監護權,另一方就不用負擔子女生活費用嗎?

一般人經常有的觀念:“既然已經失去子女監護權,自當不必負擔生活費用!”事實上這個想法是絕對錯誤的,我們必須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屬關係與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與喪失監護權而消滅,所以當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要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用,直到子女成年爲止,如果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拒絕負擔扶養費用,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訴訟的方式主張,稱爲“給付撫養費之訴”。

由法院在審理撫養費用時候,通常法院會參考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及撫養費支付義務人收入數額作爲標準,判決或調解支付撫養費的數額。

監護人打傷他人或者損害財物需要賠償應由離婚的父母共同承擔嗎?

離婚後,被監護人的侵權責任首先是同被監護人共同生活的一方獨立承擔,並不是離婚的父母平攤費用。唯有共同生活的一方監護人不能獨立承擔時,另一方纔承擔“補充性連帶責任”,即承擔相應的餘額。也就是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擔責任較重,另一方處於補充地位。

監護權判給對方,如果對方不照顧孩子,該怎麼辦?

監護權歸屬一方後,就應該對未成年子女負起教養責任,如果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未成年子女,可以請求法院變更監護權。

有監護權的一方已經不利於未成年人成長或者已有傷害未成年人的行爲怎麼辦?

通常是通過訴訟的方法。向法院提起變更監護關係的民事訴訟,請求撤銷原來監護人的監護權,確定由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來作爲監護人。未成年人監護權的變更卻是未成年人在自己自然出生至長至成年這一階段基於特定的情況而使其監護人發生變化。

監護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一種與特定人身相聯繫而又不具有財產內容的一項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監護。人身監護權是保護和管教未成年人的權利,如住所決定權,懲戒權,身份行爲和民事行爲的代理權,同意權等。財產監護權則是爲維護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保護管理未成年財產的權利,如處分使用,收益權等。

未成年人的監護權主體可以是父母,當然也可是父母以外的人,如住所地的村民委員會或是父母所在單位。未成年監護權的變更的前提有三種情況:一是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例如,無生活來源,失去勞動能力,智力有障礙。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如有經濟能力,但不支付,對未成年人生活,學習,成長不管不問。三是由於失去監護人。有的未成年人由於發生了不可預料的事情,從而失去了監護人等。這種情況下,由誰來代替,都有哪些人可以代替呢,怎樣來代替,是否要通過法院或是民政等有關部門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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