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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要求精神撫慰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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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要求精神撫慰金規定,因一方的過錯導致離婚了,那麼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過錯損害賠償是允許的有法律依據的,在離婚後需要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只能才能更好的維護自身的權益,以下關於離婚要求精神撫慰金規定

離婚要求精神撫慰金規定1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針對不同的離婚案件,可以主張的精神損失費數額不同,此時需要結合多方面的因素才能確定。各位在實踐中可以參考下列因素確定該如何計算離婚精神損失費。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

侵權人心理狀態不同,對受害人產生的精神損害程度亦不同。一般來說,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侵害使受害人產生的怨恨深,精神損害嚴重;一般或輕微過失對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則相對要輕,而且也易於撫平。正因爲如此,在確定精神損失費的數額時,必須將侵害人的主觀過錯作爲重要的參考因素。

(二)侵權行爲的具體情節

侵權行爲的具體情節包括侵害手段、場合、行爲方式、持續的時間,等等。如侵權行爲動機卑劣,手段殘忍,持續時間長等給受害人造成的傷害就重。侵權情節不同,反映出侵權人主觀惡性程度和社會危害性的大小,使之成爲確定精神損失費多少的另一重要因素。

離婚要求精神撫慰金規定

(三)侵權行爲所造成的後果

侵權行爲造成的後果千差萬別。在有些情況下,儘管侵權情節較爲嚴重,但由此造成的後果卻相當輕微,由法院責令侵權人賠禮道歉即可消除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而對於那些毀人容貌,使人喪失視覺、聽覺等器官功能或致人死亡者,其給受害人帶來的精神損害就難以撫平,因此,在確定精神損失費數額時,不能無視侵權行爲造成的損害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及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一般來說,以營利爲目的侵害他人人格權者,行爲人往往從侵權行爲中獲有利益,具有較好的賠償能力。因此,對於這類侵權行爲,根據其獲利情況而增大賠償金額,有利於從經濟上加大對侵權行爲的懲處,更好地慰撫受害者。在其他情況下,則要考察行爲人的經濟狀況,經濟狀況良好,可以適當判令多陪;反之則酌情予以減少。

(五)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影響

法律制度離不開其所處的社會物質環境。人總是生活在具體的物質環境之中的經濟人,所處環境不同,所需經濟條件也不同。身處經濟發達地區,由於消費觀念、價格水平比一般地區要高,其所需的精神損失費的數額應當相應提高,否則,難以體現精神損害賠償的慰撫與懲戒功能。

離婚的時候,如果其中一方存在着法院當中所規定的家暴以及遺棄成員和出軌的這種法定情形的話,完全是可以進行處理的。根據具體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時候,是受到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以及具體的行爲情節來進行確定的。

離婚要求精神撫慰金規定2

一、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離婚賠償在法律上是沒有統一的標準,主要是根據受害者所遭受的精神創傷來進行賠償。但是如果夫妻之間另外一方採用暴力毆打,遺棄的方式對待自己的伴侶,從而導致另外一方遭受了嚴重的精神損失的,那麼人民法院在判決的時候,判定賠償義務人所賠償的精神損失費會高很多。

二、可以要求另外一半賠償精神損失費的情況

婚姻法第46條說明,在婚姻存續期間,另外一方有重婚行爲,婚後與異性同居行爲,在家庭中對另外一半使用家庭暴力,有【虐】待或者是遺棄家庭成員的。並且受害方沒有過錯的,可以要求賠償。

1、 重婚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46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配偶和她進行同居或者是重婚的行爲。在這樣的情況下,受害者可以要求另外一半賠償精神損失。在婚姻法裏對於重婚和伴侶和他人同居都有着理論上和務實上的區別。重婚是當事人已經結婚,但是又以結婚的名義和另外的異性結婚。

而高人民法院對於配偶者和他人進行同居的司法解釋是,當事人已婚,但是又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和婚外的異性,不採用夫妻的名義,來維持和穩定的共同同居。

雖然重婚罪和婚後與另外的異性同居在形式上有一定的區別,但是總歸來講,都違法了婚姻法裏面所規定的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忠於婚姻是婚姻之間存在的根本,違反了忠實義務就構成對伴侶的侵害。法律上列舉了重婚罪和在婚姻存續期間和另外的異性同居,受害者可以要求賠償的.規定,其目的就是在於保護穩定的夫妻關係,而在發生這樣的事件之後也可以讓受害者得到一定的經濟賠償。

離婚要求精神撫慰金規定 第2張

2、 家庭暴力

我國婚姻法第46條所規定的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爲。而這樣的方式給受害者造成了一定精神或者是肉體上的傷害。所以國家婚姻法規定,在遭受到家庭暴力的時候,可以要求另外一方賠償精神損失。

3、 遺棄

婚姻法第46條還說明,受害者還可以採用遺棄家庭成員的方式,要求另外一半賠償精神損失。而遺棄的含義是指,受害者在患病的情況下,另外一半爲了逃避責任,而進行的遠走高飛,或者是消失。同時也指在婚姻存續期間拒絕和對方同居,或者是沒有理由的外出不歸。

對於遺棄罪,法律的解釋是在雙方關係存續妻期間,另外一方消極怠慢對方,沒有在身體上,物質上,精神上對對方進行關愛。從而導致伴侶出現一定的精神損傷,或者是自殘的行爲。

離婚要求精神撫慰金規定3

一、離婚精神撫慰金的法律依據

離婚時當夫妻的一方提出精神損害賠償,那麼另一方該不該給呢,什麼情況下該給呢?離婚時一方在許多情況下都會產生反常的精神狀況,法律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對任何情況下產生的任何程度的精神損害都予以救濟,而只是對特定條件下達到一定程度的精神損害予以救濟:由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和其他相應的民事責任。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果你有婚姻法規定的過錯情形則應賠償對方精神撫慰金。

注意,只有無過錯方纔可以要求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當然如果夫妻一方出於愧疚不在乎另一方是不是也存在過錯自願給另一方精神撫慰金也是可以的。

二、離婚糾紛精神損害賠償情形

1、重婚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婚姻法的第46條第一、二項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

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情形下,受害配偶可請求損害賠償。婚姻法理論上和實務上都區分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兩者雖然在形式上有所差別,但實質上都是對《婚姻法》總則規定的夫妻間忠實義務的違反。忠實義務是婚姻關係的本質,一方違反忠實義務即構成對他方配偶權的侵害。法律列舉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況下,受害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其本意在於穩定婚姻關係,保護配偶權,防止違反忠實義務的情況發生並在此種情況出現時對受害配偶進行救濟。

2、實施家庭暴力

【虐】待家庭成員。婚姻法第46條第三項規定的實施家庭暴力、第四項規定的【虐】待都構成損害行爲。所謂家庭暴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指:行爲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把家庭暴力的對象界定爲家庭成員,此解釋過於寬泛,依照規範目的應當做限縮解釋。第46條規範的目的是爲了對受到侵害的配偶給予救濟。只有當一方配偶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時,法律纔有對其進行救濟的必要。如果家庭暴力針對的是子女,或者配偶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員,配偶不是直接的受害者,他不能提出損害賠償請求。這時,應由其他家庭成員根據侵權行爲法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者請求賠償。因此,此處家庭暴力的對象應限於受害配偶。同理,【虐】待的對象也應限縮爲受害配偶。需要指出的是,意圖危害配偶生命的行爲在違法性和危害性上比家庭暴力和【虐】待更強烈,着眼於規範的目的(保護配偶的人身權),應對家庭暴力和【虐】待作出擴張解釋把此類行爲包含在內。

離婚要求精神撫慰金規定 第3張

3、遺棄

婚姻法第46條第四項還規定遺棄家庭成員可訴請離婚損害賠償。和上文所述理由相同,這裏的家庭成員同樣應作限縮解釋,僅指配偶。對於何謂遺棄,理論上有不同看法:有認爲遺棄是同居義務或扶養義務之不履行;有認爲遺棄是指不履行同居義務或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義務。婚姻的本質在於雙方共同生活,互相給予對方身體上、物質上、精神上之關愛,凡消極的不履行婚姻基本義務者,皆構成遺棄。比如,一方重病,他方置之不理;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居;無正當理由外出不歸,等等。遺棄可能會造成對方身體上、精神上之損害,受害配偶得請求損害賠償。

三、離婚糾紛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

1、物質損害賠償

物質損害賠償一般應以無過錯方在離婚之前遭受財產上的損害而提起賠償請求。離婚後的物質損害賠償,以實際損失爲限,以支付賠償金等方式承擔,因離婚而受到的財產期待權損失除外。

2、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是在夫妻一方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係破裂的,無過錯方以離婚後提起要求過錯方賠償損害。

3、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還可根據無過錯方的請求,判令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撫慰金的具體數額可結合多種因素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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