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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離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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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離婚的規定,在不久以前國家對於離婚作出了新規定,因此在離婚以前需要先了解一下離婚的相關規定,免得自己在離婚的時候吃虧,下面小編帶大家簡單瞭解一下民法典關於離婚的規定。

民法典離婚的規定1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 【子女應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民法典關於離婚的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婚姻關係解除時間】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軍婚的保護】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復婚登記】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係】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離婚經濟補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經濟幫助】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離婚的規定2

目前在我國離婚的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是協議離婚,即雙方自願離婚,兩人親自拿着結婚證、離婚協議、身份證、戶口本等材料到民政局窗口去辦理離婚手續。這種方式速度快,效率高,民政局確認完、蓋完章、發完證,男女雙方便分道揚鑣,再無感情牽掛,各自尋找另一半,過好剩下的人生。第二種離婚方式比較麻煩,一方不願意的情況下,只能訴訟離婚。訴訟離婚對於一般人羣來說比較麻煩,一方面有人會請律師需要支付費用,另一方面訴訟離婚耗時長。如果另一半不想離,而原告方關於婚姻破裂的證據不足,法院一審一般不會判決離婚,判決書生效後等待六個月再去起訴,纔有可能能判離婚。

《民法典》中有關離婚冷靜期的相關規定。什麼是離婚冷靜期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對於這一離婚冷靜期的橫空出世,有些人認爲對於衝動型離婚選手有好處,但是對於備受婚姻折磨的人員就比較不人性化。雙方提交了離婚申請,30天內,其中一方反悔就可以撤回申請,冷靜期滿後30日內,一方不去現場親自申請離婚證,婚就離不成了,雙方自願離婚這條路堵死。其實客觀的說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其作用只在於爲協議離婚提供一個可以反悔或亡羊補牢的制度通道,本身並不改變離婚進程。如果婚姻雙方最終都堅持離婚的話,除了協議離婚之外,主動訴訟離婚也很方便,離婚並非只有協議離婚一途,我們千萬不要誤讀法律善意。除此之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由此可見2021年只要你想離婚,最終總是可以達到目的的。

民法典關於離婚的規定 第2張

因此,事實上沒有完美的離婚,只有相對完美的離婚程序。一切離婚都是婚姻理想無望下的絕望選擇,支撐其完美的往往是不再結婚的個體自信或對下一段婚姻的憧憬。相愛時有多愛,離婚時就有多傷,這是亙古不變的人性,不是某一項法律制度能左右的。因此我們不要誤讀民法典的“離婚冷靜期”制度,你的婚姻你做主,“離婚冷靜期”沒有也不可能改變你的這項權利。但是離婚冷靜期的設置,對於減少離婚數量,可能有一定的緩衝作用,或許“離婚冷靜期”不能拯救每一對瀕臨散夥的婚姻,但其可以在冷靜期重塑靈魂,讓婚姻雙方都能在冷靜中決定是選擇堅守,還是選擇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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