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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法新規子女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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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法新規子女撫養權,現在越來越多的人不懂得如何去經營婚姻,導致最後走上離婚的道路,孩子的撫養權是很重要的問題。以下就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一些關於民法典婚姻法新規子女撫養權的資料,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民法典婚姻法新規子女撫養權1

民法典婚姻法新規子女撫養權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發[1993]30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

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

民法典婚姻法新規子女撫養權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係】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撫養權糾紛的.民事訴訟狀應該怎麼寫?

1、文頭

一般寫“民事起訴書”或“民事起訴狀”。

2、列明訴訟主體

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訴訟主體。有第三人的,還要列明第三人。

自然人訴訟主體的,要按照“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址,身份證號、聯繫方式”的順序寫明。其中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確實不清楚的可以寫個大概年齡)住址、聯繫方式5項是必須有的。

單位訴訟主體的,要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址(住所地)聯繫方式,最好能附有其營業執照的複印件。

3、訴訟請求

訴訟請求要用序號分開,每條按照“請求依法判令XXXXX;”的格式來寫。另外,現在有的法院要求訴狀還要列明案由。但案由不是必須有的部分。

4、事實與理由

即先說明事實(比如受到侵害),再說明要求賠償的理由(實體法的規定)和提起訴訟(程序法的規定)的理由。實踐中爲了簡便,有些簡單的案件也可以不詳細列明理由,只寫“依法應承擔責任”、“依法起訴至貴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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