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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起訴離婚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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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起訴離婚新規,關於這方面的新的法規已經正式施行,遇到問題要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下面大家就跟隨小編一起來看看民法典起訴離婚新規的相關知識吧,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

民法典起訴離婚新規1

2021年1月1日被稱爲“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施行

民法典關於訴訟離婚新增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應當判離。

民法典起訴離婚新規

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月13日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這一新規定,對一起離婚案件二審改判,准予離婚。這也是適用民法典新規定審結的全國首例婚姻關係解除案。

劉某與祝某2005年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後未生育子女。雙方婚後自2010年起因拆遷利益分配產生矛盾,後分居。劉某於2019年4月向法院起訴請求離婚被駁回,2020年10月劉某再次起訴要求離婚,主張雙方2015年6月起分居,祝某對其缺少關心和照顧,不履行夫妻義務,第一次起訴離婚判駁後,雙方仍然處於分居狀態,關係並未改善,再次起訴堅決要求離婚。祝某不同意離婚,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各執己見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爲:雙方均系再婚,對於家庭生活中產生的問題應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加強溝通,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理性解決。只要雙方各自檢討自身存在的問題,加強溝通和交流,雙方的婚姻關係還有改善可能,本案不足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再次駁回劉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該案上訴至北京一中院。北京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爲: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後,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已開始施行,法院於2019年5月判決雙方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至今,已滿一年,現劉某再次起訴要求離婚,應當准予,故改判支持劉某關於離婚的訴訟請求。

北京一中院團河法庭庭長張琳告訴記者,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列舉規定了法院應准予離婚的法定事由,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司法實踐中,夫妻一方起訴離婚,但並不存在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法定事由的情形,還是比較普遍的。這些初次起訴離婚的案件,人民法院本着維護婚姻家庭穩定的原則,一般判決不準離婚。在司法實踐中,初次起訴離婚判決駁回的夫妻確有部分未再訴訟離婚,但大部分夫妻之後會再行起訴,且解除婚姻關係的態度堅決。

在張琳看來,民法典增加“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這一新規定,是對既往司法審判經驗的總結,有助於感情確已破裂的夫妻擺脫痛苦的婚姻。

“分居”如何界定?張琳告訴記者,司法實踐中,分居一般是指夫妻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停止共同生活,分別居住的狀態。共同生活既包括經濟生活、精神生活,也包括性生活。夫妻各自建立各自的生活方式,經濟財務不再混同,缺乏精神交流,互不盡夫妻義務。民法典中訴訟離婚有關分居的規定,通常指的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分居,不包括客觀原因導致的分居。該案中雙方的住所地不相同,各自經濟獨立,缺乏感情交流,屬於分居狀態。

“民法典關於訴訟離婚的規定非常清晰,人民法院應當準確理解適用法律,符合法定事由的就應當判決離婚。”張琳說。

張琳告訴記者,該案雙方沒有共同子女,不涉及子女撫養問題。上訴人上訴只訴請解除雙方身份關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另行起訴。雙方當事人同意二審作出裁判。因此,二審法院適用民法典新規在一審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進行了改判。

中華女子學院副教授但淑華告訴中國婦女報·中國婦女網記者,訴訟離婚中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標準是“感情確已破裂”,但是感情破裂的認定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問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列舉了調解無效應當准予離婚的五種法定情形。在但淑華看來,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這四種法定情形,標準高、舉證難,司法實踐中較難得到認定。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屬於新增規定,補充了“感情確已破裂”的認定情形,只要符合條件,就推定感情破裂,可操作性較強,有利於解決離婚訴訟中存在的久調不判、久拖不決問題。本案正是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

民法典起訴離婚新規2

民法典離婚條件的規定有哪些

我國《民法典》關於離婚條件的相關規定主要有: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軍婚的保護】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自願離婚程序

根據《民法典》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和市轄區的民政部門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

其程序如下:

1、申請。男女雙方就自願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願,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

3、批准。對於符合《民法典》規定雙方自願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准予登記,併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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