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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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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監護人是一個很特別的角色,很多時候不僅要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安全,甚至還要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安全,下面介紹安全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安全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1

1、保護被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爲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3、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根據《民法典》第23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爲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安全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第1188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我國法律對此進一步相關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如果因監護人管教不嚴,致使被監護人實施不法行爲造成他人損失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監護人盡了監護職責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監護人在承擔賠償責任時,應首先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以自己的財產適當承擔。

綜上所述,安全監護人除了要保障被監護人的人身安全,同時還要保護監護人的財產安全這些合法權益,當然監護人來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是因爲被監護人個人沒有充分的民事行爲能力。來進行管理,因此監護人還可以合法利用被監護人的財產。

安全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2

一、安全監護人的職責和權力有什麼?

安全監護人應監護被監護人在規定的工作範圍內工作,並監督被監護人在工作過程中不發生違章操作行爲,監護人應對指定的工作人員工作全程進行監護,監護人要暫時離開被監護人應停止工作。安全監護人的職責如下:

1、正確安全組織工作;

2、進行安全教育、安全交底;

3、督促、監護工作人員遵守安全規程;

4、負責檢查工作票所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到位;

5、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待安全注意事項;

6、工作人員變動是否合適。

二、安全監護人必須按照什麼要求工作?

1、所有監護人必須由具有一定工作經驗和資質、責任心強的人員擔任。

2、監護人必須接受安全管理部的安全培訓並考覈合格,取得監護人證書後方可上崗。安全管理部要對各安全監護人的工作情況及能力進行跟蹤檢查,如發現有不適任者,要及時調整。監護人在崗期間必須佩戴監護人袖標以便於區分。

3、各部門應根據不同的工程內容制定相應的施工安全監護項目,由單船工程主管和施工隊安全員對安全監護人進行書面安全交底。

4、安全監護人在進行交接班時,必須進行書面交接。

5、監護人在崗期間不得從事與安全監護無關的工作,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安全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2張

三、安全生產管理目標是什麼?

1、安全生產

包括: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事故負傷率及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率)、安全生產隱患治理目標、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目標。

2、生產目標

減少和控制危害,減少和控制事故,儘量避免生產過程中由於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環境污染以及其他損失。

3、生產管理

包括安全生產法制管理、行政管理、監督檢查、工藝技術管理、設備設施管理、作業環境和條件管理等。

4、基本對象

是企業的.員工,涉及企業中的所有人員、設備設施、物料、環境、財務、信息等各個方面。

綜上所述,生產企業對安全生產管理的比較嚴格,畢竟發生安全事故可能導致人員傷亡導致重大損失。現在很多企業建立安全監護制度,選派有責任心的員工擔任安全監護人。在生產過程中,監護人起到重要作用,進行安全教育,全程監督作業流程,一旦發生事故苗條及時控制。

安全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3

監護權的權利有哪些

1、規定監護人有獲酬請求權

縱觀各國立法,關於監護人是否因監護行爲取得報酬大概有三種類型:一爲無償原則,即法律明文規定監護是無償的社會義務,監護人無法從中獲取報酬,如前蘇聯和我國;二爲有償原則,即認爲監護是一項有代價的職責,履行了職責就應該獲得報酬,如美國和瑞士。三爲補償原則,法律規定監護是無償的,但鑑於監護人付出監護勞動的艱辛及被監護人的財產狀況而由監護權力機關決定給予監護人適當的報酬。如德國、法國和日本。

由此可見,像我國實行絕對無償原則的國家畢竟是少數的。監護人爲履行監護制則付出了艱辛的勞動再由其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監護人顯然違背了民法公平合理的原則,對經濟困難的監護人而言更是如此。

長期以往將嚴重打擊監護人的積極性。我國1996年發生的聞名全國的“周璇遺產糾紛案”,其判決結果對監護人黃宗英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

未來立法中,我們應借鑑其它國家和地區民法的規定,賦予監護人獲得報酬請求權, 考慮實際情況給予監護人津貼或者法院認爲適當的報酬,使監護人在精神、物質兩方面都能得到一定的補償或滿足,從而充分調動其履行職責的積極性。這樣既兼顧了監護人的利益又不至於給國家帶來沉重的負擔,使監護制度規定更具人性化。

安全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3張

2、規定監護人的辭任權或拒任權

監護人由於智力、體力的相對欠缺或其他客觀原因而難以爲繼監護職責時,法律應賦予其辭任權或拒任權。總結各國立法關於辭任或拒人的正當事由包括監護人年高、疾病、殘疾、遠離被監護人或已擔任多項監護事務,及社會工作過於繁忙等等。鑑於此,建議我國規定監護人如有以下事由時可以要求辭任或拒任:

(1)年滿六十五週歲

(2)有疾病或殘疾難以正常履行監護職責

(3)因照顧老人小孩或者患病配偶家務特別繁忙

(4)已經承擔兩個以上監護責

(5)現役軍人或擔任政府要職公務繁忙等等。

這樣既有利於減輕監護人的負擔,又能儘量避免因監護人的原因使被監護人的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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