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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什麼嫖的都不怕被抓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5.99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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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什麼嫖的都不怕被抓,古往今來,食色性是人們日常生活所追求的。嫖指以金錢、財物交換肉體行爲,嫖屬於非法的性交易。有的人爲了尋求一時的刺激,走上了不歸路,但是爲什麼嫖的都不怕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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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一直以來都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爲,但不知道是不是因爲只涉及到行政處罰,對於普通人而言,其15天以下的拘留,5000元以下的罰款,是可以承受的。

所以,儘管一直在打擊,嫖的市場卻一直火熱,可能對於嫖客而言,相比於尋求刺激找樂子,承擔一點風險是值得的。畢竟這種事情,還具有一定的隱蔽性,能否被抓,還是要看概率的,所以鋌而走險的人確實還不少,這其中甚至還包括不少名人。

從之前的黃某波、王某安,到剛剛新鮮斬獲的李某迪,這些人爲了尋求刺激,不僅冒着受行政處罰的風險,更加賭上了自己的前程和事業,讓人覺得惋惜的同時,也覺得他們是咎由自取。

但是,拋開事情本身,也涉及到一些常見的關於嫖的法律問題,下面就進行一一解析。

一、將名人嫖的事件公之於衆,是否涉及到侵犯公民隱私權的問題?

我們知道,普通人嫖,如果進行拘留處罰,這種情況一般都是會通知家屬的。也就是說,這個事情,最多可以讓你的家屬知道,並不會昭告天下。

這確實是基於保護人的隱私問題,因爲嫖並不是什麼光彩的事情,對於普通人,雖然影響沒那麼大,但人都是要面子的,這種事情也沒有必要公之於衆。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但爲什麼這些名人嫖,就動不動就昭告天下,讓他們徹底涼涼呢?

其實我們仔細看朝陽區警方的通報,是沒有具體寫人的名字的。後面的曝光,可以斷定是媒體所爲,只是我們默認了這種方式不違法。這又是爲什麼呢?

因爲這些人是名人啊,名人跟普通人不一樣的地方就在於,可以從公衆的中獲得普通人得不到的利益,甚至可以作爲某些地區或者某些項目的代言人,在普通民衆心中是具有公信力的。

所以,既然名人作爲正面人物來代表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那就勢必要承擔更多比普通人接受監督的義務。正所謂“欲戴皇冠,必承其重;欲握玫瑰,必承其傷“。

你作爲一個公衆知名人物,不能明着宣傳正能量,通過公衆資源賺得盆滿鉢滿;另一方面卻又做着與形象不符的違法的事情,這種在任何人看來都是不公平的。所以,國家最劣跡藝人重拳出擊,不是沒有道理的。

爲什麼嫖的都不怕被抓

二、嫖會留下案底嗎?單位能否因爲員工嫖而將其辭退?

這是很多人疑惑的問題。大家知道,刑事犯罪是肯定會終身留下案底的,而且這種案底不僅會影響到自己以後參軍、考公務員、做律師,而且還會影響下一代的政審問題,可謂是後患無窮。

但嫖只是進行行政處罰,這種情況下是不會留下案底的,只會在公安機關留下一條因嫖被治安處罰的記錄,這個只是記錄,不是案底,案底是刑事犯罪纔會有的。

但是,這樣的記錄一旦產生了,也是會伴隨你一生的。這些記錄也會影響你的政審,但是不會影響你下一代。

至於會不會影響你的工作,這要看你在什麼單位工作。如果是普通民企,企業是不能因爲你有嫖記錄,就以此爲理由將你開除,因爲這個是違反《勞動法》的;但是如果你在國企或者事業單位,因爲跟企業並不是勞動關係,所以可能涉及到企業的違紀的規定,很可能會被開除公職的。

三、招嫖被騙,能報警嗎?

隨着招嫖由線下轉到線上,很多騙子會打着上門服務的名義,實際是騙被害人的錢財。而事後被害人一方面不甘心錢財被騙,想去報警求助;另一方面又因爲招嫖心虛,擔心自己錢沒拿到,反而因爲招嫖,而被公安機關處罰,因此很多人權衡利弊,就直接算了。

其實大可不必,這種情況下,雖然確實自己有錯在先,但是一方面你招嫖並沒有成功,所以也並未進行實質的嫖行爲,這種情況下,自然也不會受到行政處罰,最多是被批評教育一番,這個也是正常的,教育你以後不能知法犯法。

另一方面,你要弄清楚這個法律關係,對方很可能只是一個詐騙團伙,並不涉及到嫖,因此你完全可以以詐騙罪爲理由報案。

至於你給錢的初衷是什麼,已經不再重要,重要的是對方確實存在詐騙你的行爲,而且如果不及時處理,可能還會有更多的人上當受騙,這種團伙的詐騙屬於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公權力必須介入。

雖然你明知道違法而爲之,但是這跟詐騙罪是兩個層面的法律關係。

你這次被騙是基於你的色慾,而很多人被騙是基於自己的貪慾,所有上當的人,都是被騙子拿捏住了你人性中的弱點,所以在處理這些案件的事情,肯定是要看刑事上的法律關係,而不問被騙的原因,否則,任何被騙都可以被看作是受害人的咎由自取,或是淫慾或是貪婪或是愚蠢,如果都去追究被害人的原罪,那詐騙罪就沒有意義了。

四、嫖有追溯時效嗎?

很多人諮詢的時候,會比較忐忑一件事情,就是自己當時被抓的時候,跑得快,沒被抓住,但事後又忐忑不安,生怕自己哪天被傳喚。或者自己在轉嫖資的時候,留下了記錄,結果小姐被抓到了,擔心自己被供出來了,於是寢食難安,也不知道這個事情多久了纔不會被追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由此可見,嫖的追究也是有訴訟時效的,也就是六個月以內,如果沒有被追究,就不會再追究了。聽起來還是很長的是不是?畢竟要一個人擔驚受怕半年,也是一件十分煎熬的事情了。

但是,就像我前面說的,你既然選擇做這個事情,要去抱這種僥倖心理,那就必須承擔一定的風險。嫖這種嚴重危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事情,我們國家肯定會堅持抵制的,並且同時在道德上加以譴責。所以,最好的辦法就是,找個人正經談戀愛,結婚生子,擁有穩定的二人生活。

畢竟,生命中有太多比純粹追究慾望有意義的事情,何必要冒着違法的危險,賭上自己的前途去追求這種空虛的刺激呢?

爲什麼嫖的都不怕被抓2

“嫖”是指通過金錢與從事賣淫的人進行交易的行爲。具體說就是用付出金錢的方式換取與賣淫人員進行性活動的行爲。

1、民警對嫖人員採取措施時有哪些程序?

《公安機關接處警工作規範》規定:處警民警到達警情現場後,應當表明身份並出示執法證件,情況緊急來不及出示執法證件的,應當先表明身份,並在處置過程中出示執法證件;着制式警服執行職務的,可以不出示執法證件。這也和《治安管理處罰法》和《警察法》的相關規定相吻合。

2、便衣警察同普通民警在“抓嫖”時有什麼區別?

《公安機關接處警工作規範》規定:處警民警到達警情現場後,應當表明身份並出示執法證件,情況緊急來不及出示執法證件的,應當先表明身份,並在處置過程中出示執法證件;着制式警服執行職務的,可以不出示執法證件。這也和《治安管理處罰法》和《警察法》的相關規定相吻合。

3、嫖被抓,會受到什麼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4、嫖被抓,一定會通知老婆來領人嗎?

從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具體規定可以看出,對嫖人員的處罰有以下三種:一是拘留加罰款;二是拘留;三是罰款。所以說拘留被抓並不是一定會受到行政拘留處罰,而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才應當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而家屬的'含義就很廣泛了,家屬不是法律術語,準確的應當說是近親屬,根據司法解釋,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法律上,“拘留應當通知家屬”僅僅是被拘留人的一項程序性權利,是其知情權的一部分,絕非一種懲罰手段。法律這樣規定,既是爲了讓家屬知道被拘留人的去向(嫖被行政拘留,家人突然失聯,報警找人的案例屢見不鮮),也是爲了便於家屬爲被拘留人尋求法律救濟、維護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

衆所周知,嫖被抓後首先通知老婆往往給家庭和婚姻帶來嚴重的傷害,因此嫖被行政拘留時,通知哪個家屬,屬於公安機關的自由裁量權的範圍之內。因此公安機關在通知其家屬,應善意行使 “通知家屬”的裁量權,選擇最合適的通知對象,而非一律通知其老婆。

嫖被抓,不巧被老婆知道了,鬧離婚,會有什麼問題呢?

爲什麼嫖的都不怕被抓 第2張

1、“嫖”了,一定會判離婚嗎?

在我國,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另一方要通過訴訟方式實現離婚並不容易。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破裂”,如何認定感情破裂,《婚姻法》有比較明確的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如上所述,“嫖”並非法定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但如果“嫖”多了,日久生情,竟與嫖對方又同居了,那就構成前述“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此時,如配偶起訴,法院是要判決離婚的。

2、因男方嫖離婚,可以要求賠償嗎?

嫖行爲不屬於法定的離婚過錯情形,對財產分割無影響,但不能要求離婚損害賠償。所謂“嫖”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爲媒介發生性關係的行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同居。”由此又可以看出,“嫖”與“同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指由於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對方賠償因離婚而遭受的損失的一種法律制度。

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向過錯方提出賠償請求,但這種賠償請求有嚴格的法律規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因嫖離婚,財產會少分嗎?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解決。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如上所述,我們發現《婚姻法》分割財產的原則是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懲罰“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爲(少分或不分)。按照《婚姻法》的精神,財產分割和是否是過錯方(譬如嫖)並無關係。

嫖一時爽,全家火葬場。希望那些不愛惜自己身體的男人,想一想身邊的人。一個人染了病,最難過的無非還是親人。受罪的並不是你一個。

爲什麼嫖的都不怕被抓3

嫖屬於違法行爲,根據《治安管理處罰》中的規定,嫖被抓的一般是給予10日-15日之間的行政拘留,同時還可以對行爲人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處罰。若是嫖情節輕微的話,則在5日以下處拘留或者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嫖會拘留多久?

嫖被抓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二、嫖不會執行行政拘留的情況有哪些?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2、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週歲以上的。

爲什麼嫖的都不怕被抓 第3張

三、嫖構成犯罪嗎?

嫖留不屬於犯罪,只是犯法行爲。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規定:

賣淫、嫖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在以前,第一次賣淫、嫖被抓的,一般處以罰款;再次被抓的,屬於屢教不改,特別是 對賣淫的,一般是處以6個月到2年的勞動教養。

現在沒有勞動教養了。對於賣淫、嫖的,只能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目前,嫖行爲在我國並不會涉嫌構成犯罪,當然這只是就一般情況而言。若是在嫖的過程中,同時還伴隨有其他的行爲,那麼情況發生了變化之後,就還需要加以分析,才能確定行爲人是否構成犯罪。而嫖被抓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時候,若是存在特殊情形,比如年齡已經超過了70週歲的、年齡在14-16週歲的、年齡在16-18週歲的但屬於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其實可以不予執行行政拘留。

哪些人會因爲嫖構成犯罪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組織、策劃、指揮他人賣淫的行爲。

組織,是指發起、建立賣淫集團或賣淫窩點,將分散的賣淫行爲進行集中和控制,並在其中起組織作用的行爲。例如,將分散的賣淫人員串聯組合成一個比較固定的賣淫集團,將咖啡廳、歌舞廳、飯店、旅店、出租汽車等組織成爲賣淫或者變相賣淫的場所,等等,即屬於比較常見的組織賣淫行爲。

策劃,是指爲組織賣淫活動進行謀劃佈置、制定計劃的行爲。如爲組織賣淫集團制定計劃、擬訂具體方案、物色賣淫的婦女的行爲,以及爲建立賣淫窩點而進行的選擇時間、地點、設計僞裝現場等行爲。策劃行爲是爲組織犯的重要參謀決策行爲,對於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種重要的廣義的組織行爲。

指揮,是指行爲人在實施組織他人賣淫活動中起領導、指揮作用,如實際指揮、命令、調度賣淫活動的具體實施等。指揮是直接實施策劃方案、執行組織者意圖的實行行爲,對於具體施行組織賣淫活動往往具有直接的決定作用。

上述組織、策劃、指揮三種行爲,都是組織賣淫的行爲,都具有明顯的組織性,行爲人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或者數種行爲,就可認定其實施了組織賣淫行爲。

組織他人賣淫的具體手段,主要是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

招募,是指將自願賣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賣淫集團或者其他賣淫組織之內進行賣淫活動的行爲。

僱傭,是指以出資爲條件僱傭自願賣淫者參加賣淫集團或者其他有組織的賣淫活動。

強迫,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或者迫使不願賣淫者或者不願參加賣淫組織者而使其參加賣淫集團以及其他賣淫組織,強迫不願賣淫者進行有組織的賣淫活動。

引誘,是指以金錢、財物、色相等爲誘餌,誘使他人蔘加賣淫集團或者其他賣淫組織,或者誘使他人蔘加其他有組織的賣淫活動。容留,是指容納、收留自願賣淫者參加賣淫集團或者其他賣淫組織,或者參加有組織的賣淫活動。

上述五種具體的手段,可以是同時交叉使用,也可以是隻使用其中一種或者數種,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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