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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嫖不承認後果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3.0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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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嫖不承認後果,我們國家對於【嫖】娼的打擊還是很嚴厲的,因爲【嫖】娼屬於違法行爲,有些人【嫖】娼被抓了,想通過不承認來逃脫罪惡,這樣到底行不行的通呢?抓嫖不承認的後果是什麼呢?我們一起來看看。

抓嫖不承認後果1

【嫖】娼被抓只要有證據不承認也不行。

僅有賣淫、【嫖】娼人員的供述,而無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賣淫、【嫖】娼行爲。

認定賣淫【嫖】娼行爲,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還應調查的其他證據:

1、民警當場抓獲時民警的證言;

2、現場的有關物證或書證;

3、能夠證明賣淫【嫖】娼的視聽資料;

4、介紹或容留人的證言,其他人證,物證;

5、二人及二人以上,以金錢,財物爲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行爲。

公安機關對賣淫【嫖】娼人員實施處罰,必須與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嚴禁以罰款代替刑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抓嫖不承認後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爲媒介發生性關係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務,包括【口】淫、手【淫】、【雞】奸等的行爲。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但是,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抓嫖不承認後果2

一、【嫖】娼是違法行爲,要對違法行爲進行處罰需要有違法事實與證據。

一般是要抓現行,但也不排事後犯(事後追究)的。不過事後追究警方取證是存在困難的,即使被賣【淫】女供出來了,違法行爲人要咬定不承認,派出所就會存在證據不力的困難,無法處罰的。

二、違法行爲人,對於違法行爲在警方沒有掌握有力證據時的抗辨行爲或對抗行爲,是公民的選擇權或抗訴權。但要是賣【淫】女供認(指認)了,行爲人也承認了,則會被坐實違法事實而受到處罰。

三、這類案件屬於治安處罰或行政處罰範圍,執法中必須有以事實爲依據,法律爲準繩。非現行即缺乏直接或有效證據,處罰證據不足不可以執行處罰。

抓嫖不承認後果 第2張

四、根據相應法律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

認定【嫖】娼一般是很難的,絕大多數都是抓個現場,否則,當事人不承認,很難有證據證明 。

如果嫌疑人不承認賣淫【嫖】娼,但公安機關有充分證據證明的,可以認定賣淫【嫖】娼行爲。

認定賣淫【嫖】娼行爲時,常有一種情況困擾着公安民警,就是行爲人自稱是戀愛關係,是朋友,並一口咬定雙方沒有金錢交易,公安民警“明明知道”他們是在賣淫【嫖】娼,但苦於沒有其他證據,因而非常惱火,甚至不惜使用刑訊逼供的違法手段獲取口供。

其實要證明雙方是否是戀愛、朋友關係也不太難,只需將雙方分別進行訊問、查證,詢問對方基本情況,兩人認識的時間、場所、事由等即可,如果雙方有感情基礎,雙方會對對方的姓名、年齡、職業、住址等情況比較清楚,雙方甚至有可能是同事、同學、鄰居等;

而賣淫【嫖】娼人員一般並不瞭解對方的姓名、年齡、職業、住址等情況,或者瞭解的情況不屬實,這樣即可排除所謂的有感情基礎。

但是,即便分開訊問,公安民警仍有可能獲取不到對嫌疑人不利的口供,這時,民警應認真地思考一個問題:就是自已“明明知道他們是在賣淫【嫖】娼”,不過是民警自己主觀上的判斷,並不必然就是事實。

由於法律並不追究屬於道德範疇的婚外性行爲、婚前性行爲,因此公安機關除非有證據證明雙方的行爲不是以感情爲基礎,而是基於金錢和性的交易,才能認定賣淫、【嫖】娼行爲;否則,只能放人。

在查處賣淫、【嫖】娼案件中,僅有賣淫、【嫖】娼人員的供述,而無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賣淫、【嫖】娼行爲。

認定賣淫【嫖】娼行爲,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還應調查的其他證據,如:民警當場抓獲時當事人的證言;或者現場的有關物證或書證;或者能夠證明賣淫【嫖】娼的視聽資料;或者介紹或容留人的證言;或者其他人證、物證等。

抓嫖不承認後果3

即使沒被抓現行還是能定罪的,只要是【嫖】娼就屬於違反了社會治安法,是要行政拘留的。

但是如果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就不會再處罰了。

抓嫖不承認後果 第3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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