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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女方戶口怎麼遷移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7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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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女方戶口怎麼遷移,美好的婚姻生活是所有人都很嚮往的,但長久維持一段婚姻不是一件易事,現代社會離婚已經是比較普遍的現象,不過離婚後就要處理財產分割或者戶口遷移等問題,那麼離婚後女方戶口怎麼遷移?

離婚後女方戶口怎麼遷移1

一、離婚後女方戶口要如何遷出?

1.離婚後雙方的戶口就要分開,也就是你們每人一個戶口本。

2.帶上戶口簿,去當地派出所戶籍處,工作人員會給你填一張戶口遷移證,然後把你的戶口從這個地方的戶籍檔案裏註銷。

3.帶着戶口遷移證去你要落戶的地方派出所戶籍處落戶,比如,提供工作單位的證明,可以將戶口遷回工作單位。

離婚後女方戶口怎麼遷移

二、離婚戶口遷移手續、離婚後戶口遷移程序?

1.到目前戶籍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開具遷出證明。

《戶口登記條例》第10條第1款規定: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

2.辦理遷入手續。

《戶口登記條例》第13條第1款規定: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3日以內,農村在10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3.不同省區對戶口遷移手續問題還作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如果不明白如何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亦可到當地的公安戶口登記機關進行諮詢。

三、離婚後戶口分戶?

1.因婚姻變化、家庭成員變化、住房結構變化需分戶的,憑新家庭的成員名單和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產權證明或單位分房證明。

2.屬結婚或離婚分戶的,憑《結婚證》或離婚證明(未成年人子女與父母之間、單元房中分開居住、借住、租賃、搭建臨時房等,不得分戶),經派出所外勤民警審覈同意後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分戶手續。

四、離婚後孩子戶口、離婚後小孩戶口怎麼辦?

1.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歸誰,孩子的戶口就跟誰走。

2.如果小孩未滿18週歲,需要父母代爲辦理戶口的遷移。

3.如果孩子年滿18週歲,可由他自己去辦理戶口的遷移。

4.年滿18週歲,可單獨立戶,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派出所申請辦理即可。

離婚後女方戶口怎麼遷移2

一、離婚後戶口怎麼辦?

1、遷回原戶籍地

遷回原戶口就是指遷回父母的戶口。但是要經過一系列的程序,首先要徵得村集體的同意,然後再提出申請,申請得到批准之後才能遷回原戶籍。只是離婚戶口怎麼遷回孃家呢?

離婚後的戶口遷移,女方往往是遷出的一方,這並不妨礙戶口遷移手續的進行。關於,離婚戶口怎麼遷回孃家,我國《戶口登記條例》中第10條、第13條和第19條都作了相關規定。公民可以根據當地戶籍的有關規定,原戶口所在地同意遷回的,可以就回遷回結婚前原戶籍所在地。

離婚後女方戶口怎麼遷移 第2張

2、另立一個單獨戶口

戶口離婚後怎麼辦? 另立一個戶口是和前夫或者是前妻分開的前提下單獨立戶,雖然還是一個戶口地址,但是戶口在法律意義上是分開了,當然遷回原籍的話,還要諮詢當地的戶籍管理部門。

3、關於孩子的戶口的問題

通常情況下夫妻雙方離婚後,經過法院的判定,如果孩子的撫養權歸誰,孩子的戶口就跟哪一方走。這個問題其實是個蠻重要的問題。如果是一個城市裏的人和一個農場裏的人結婚了,然後就很容易發生這樣的問題,又想爲了孩子的前途考慮但是夫妻兩個人又不忍心放棄自己的`撫養權。這就會變成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了。如果孩子判給的是女方,孩子的戶口就要隨女方的選擇,有可能會歸到外公的戶口上,有可能會和女方另立一個戶口,也有可能保持在原來的戶口。

4、戶口保持不動

雖然選擇了離婚,但是仍然可以選擇保持戶口不動,前提是雙方都同意,而且不會對彼此的生活造成影響。一般來說,選擇這種方式的人並不多,因爲畢竟已經離婚,共用一個戶口多少會有些尷尬,而且現在離婚的夫妻年齡都比較小,大多數是會繼續開始第二段婚姻的,因此遲早還是要遷出戶口的。

離婚後女方戶口怎麼遷移3

一、離婚後女方戶口如何遷

戶口,通常稱之爲戶籍。《辭海》(1988年版)中對戶口一詞的解釋是:“住戶和口的總稱,戶有戶主,戶內每一成員(即人)稱一口”。戶口指的是戶數和戶內的人口數。

離婚後女方遷出戶口的程序如下:

1、離婚後雙方的戶口就要分開,也就是每人一個戶口本。

2、帶上戶口簿,去當地派出所戶籍處,工作人員會給當事人填一張戶口遷移證,然後把其的戶口從這個地方的戶籍檔案裏註銷。

3、帶着戶口遷移證去要落戶的地方派出所戶籍處落戶,比如,提供工作單位的證明,可以將戶口遷回工作單位。

離婚後女方戶口怎麼遷移 第3張

二、離婚對女方的特殊保護有哪些

依婚姻法對女方的特殊保護規定而提出不同意解除婚姻關係抗辯的,應當舉證證明:

(一)、解除婚姻關係主張的提出是在女方懷孕、分娩或中止妊娠等特定時期內;

(二)、不存在法院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的情況。

婚姻法根據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規定對懷孕期間和分娩後、墮胎後的婦女,在一定時間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請求。適用該規定,應考慮以下幾個條件:

1、男方提出離婚請求時,女方是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的6個月內的期間之內;

2、限制的主體只能是男方,即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的或雙方自願離婚的,不受限制;

3、限制的權利是男方的訴權,而不是剝奪其訴權,期限一旦屆滿,其離婚訴權自行恢復;

4、在特殊情況下,如法院認爲確有必要的,仍然可以受理男方的離婚訴訟。

所謂確有必要,一般是指男方提出離婚是因爲雙方確有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重大、緊迫的事由,男方堅持要求離婚,如不及時受理,會造成矛盾激化,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此時,法院可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但是否准予離婚。仍應根據法律規定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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