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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要求離婚分財產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3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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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要求離婚分財產,離婚的時候大家的心裏面都是很難受的,而且現在離婚率越來越高,在雙方協商的情況下,離婚所涉及的財產分配是最受大家關注的問題。下面看看女人要求離婚分財產及相關資料。

女人要求離婚分財產1

女方提出離婚要分財產。無論哪一方提出離婚都可以要求分割財產,對於夫妻的共同財產,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離婚時,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共同財產,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雙方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對於一方的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在離婚時不能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一、女人提出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子女已經是成年人,與分割財產沒有關係。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配,無論哪一方先提出離婚,都不有影響。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女人要求離婚分財產

二、夫妻共同的房產怎麼分割?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講到這裏,大家應該對女人提出離婚財產怎麼分割有了比較清晰的認識。在離婚案件中,不管是哪一方提出的離婚請求,針對共同財產部分,都應該平均分割,個人財產不予分割。關於離婚財產分割的具體內容,雙方可以協商確定,通過簽署離婚協議書給予明確。經協商不成的,當事人還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

女人要求離婚分財產2

一、女方提出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

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

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女人要求離婚分財產 第2張

二、離婚後財產糾紛處理

由於離婚時財產分割已經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對於離婚後財產糾紛的已經有了保護的措施。如果一方在發現自己可以提起重新分割財產的訴訟而不提起的。

法院就沒有必要再保護你的財產離婚。因此,爲了節約司法資源,督促當事人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法律對離婚後財產糾紛怎麼解決、如何處理規定了一定的時間。

1、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導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

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兩年內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從發現或應當發現漏分財產之次日起計算兩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離婚後要求確認財產分割協議效力或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起。

女人要求離婚分財產3

一、如果女方提出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男女雙方皆可提出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債務也要共同承擔。關於單方提出離婚財產分割:

婚前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後取得的財產,沒有特殊情況的.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原則上雙方平均分割。如果對方有過錯,可以適當多分財產以作補償。但一般不存在賠償的問題,就離婚要求精神損失費或青春損失費的,法院不會支持。

相關法律依據如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女人要求離婚分財產 第3張

二、單方出軌離婚財產分割的標準是什麼

1、雙方協商決定。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男女平等。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不能認爲婦女掙的少,就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即是一方無過錯的應該多分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

三、離婚財產要交印花稅嗎

1、明確夫妻婚前財產婚後加名無需繳納印花稅。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暫行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婚姻法》規定,婚後約定一方的財產可以變爲共同財產,所以夫妻婚前財產,婚後加名。

是夫妻之間關於財產的一種處分行爲,是夫妻之間對財產關係作出的一個約定,並不代表產權的變更,不是一般意義上所講的普通的贈與關係。因此,按照現行規定,不屬於《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的徵稅範圍,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2、如果夫妻離婚分割財產是辦產權轉移,按照印花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需要按產權證載明的價值徵收0.5‰ 的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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