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親子知識 > 早期教育 > 2022民法典對女性的保護

2022民法典對女性的保護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8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2022民法典對女性的保護,婦女和小孩可以說是這個社會上的弱勢羣體了,人們經常可以在一些社會新聞上看到關於女性受害的消息,所以女生們都要利用法律好好的保護自己,下面是2022民法典對女性的保護。

民法典對女性的保護1

一、職場、公共場所性 騷擾一直以來困擾着諸多職場女性,此前立法並不明確,此次民法典第1010條規定,用言語、行爲等方式實施性 騷擾,受害人有權要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同時,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理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實施性 騷擾。這條規定可以說是對女性朋友的一個特別保護。

二、過去婚姻法中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且婚後未治癒的,婚姻無效,也就是說,這類患者是沒有結婚權利的。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未如實告知的

結婚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使這類患者也有結婚的權利,但有如實告知義務,對方有知情權和自主決定婚姻是否有效的權利,而不是直接被法律規定爲無效婚姻,保護了婚姻各方的權利。

三、民法典把“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改爲“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把請求維權的時間延長了。

比如,有被拐賣的婦女被強制要求進行登記,但一直無法擺脫囚禁受脅迫的狀態,多年以後終於逃出來了,卻因錯過了訴訟時效而無法據此撤銷婚姻。此次民法典的規定將行使撤銷權的時間節點從擺脫脅迫行爲後開始起算,切實保護了受脅迫婦女的權利。

四、原來繼承法對胎兒繼承權的相關規定爲“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除此以外沒有進一步的規定。而民法典第十六條總則編對胎兒利益保護有了更具體明確的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爲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爲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都說孩子是母親的心頭肉,保護了胎兒的權利,也是對母親最大的保護。

五、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範圍擴大。民法典第1062條新增了“其他勞務報酬和投資的收益”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這條規定,對於辭職照顧家庭和子女的全職太太來說是非常有力的經濟保障。

2022民法典對女性的保護

六、民法典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吸收了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正式成爲法律規定。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除此以外都不能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這條規定保護了較少參與丈夫社會事務的女性,防止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負債”,或者丈夫在離婚時突然主張要求女方承擔共同債務的情形。

七、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有很大的亮點。原來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只要資料齊備,婚姻登記機關就當場辦理離婚證。

而民法典規定了一個月的“冷靜期”,協議離婚時先登記,一個月過後夫妻仍堅持要離婚的,才正式辦理離婚手續。這一規定防止了意氣用事草率離婚現象,對於保護婚姻的穩定性、降低離婚率將發揮積極作用。對於任性的小女生來說,也是一種保護。

訴訟離婚中也相應規定了“冷靜期”。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這條規定,既可以理解爲是法律設定的一個訴訟離婚的“冷靜期”,也可以理解爲對確實經過冷靜期仍確定要離婚的夫妻,第二次訴訟時應當作出離婚判決,避免了久拖不離的現象,保護了女性的離婚自由權。

八、婚內出軌導致離婚,受害方能否獲賠?原來婚姻法規定可提起損害賠償的情形有:重婚、家暴、出軌、虐待,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增加了“有其他重大過錯”情形,擴大了離婚損害賠償範圍,比如婚姻被撤銷的或者最終婚姻被確定無效的

離婚的時候也可以索要賠償。這個規定對於婚姻中總是處於弱勢的女性來說,是一個兜底保護條款,最大程度保護了女性權益,有利於解決婚內出軌等離婚損害賠償糾紛。

九、民法典物權編最大的亮點就是增加了“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這個權利確定的立法目的是多元的,但對女性朋友來講,至少保障了兩種情況下的合法權利,實現了“住有所居”的生活需求。比如老人喪偶後再婚,配偶去世後子女要求再婚後的老人立即搬離,這種情況往往發生在老年女性中,如果產權所有方爲另一方設立居住權並進行了登記

那麼另一方根據設立的時間一直居住該房產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另一種情況是在一線城市離婚時,房產價值較大,客觀上不便於分割,那麼一方享有所有權,另一方享有一定時間的居住權也是一個比較合理的處理方式。這兩種情形,對於婚姻中處於較弱地位的女性來講,既維護了她們的權利,也有助於解決現實問題。

民法典對女性的保護2

中國最新婚姻法對女性有什麼保護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民法典》婚姻編對女性的保護如下:

1、婚後一方父母出資。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2、同居期間雙方出資。

雙方父母都有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父母出資購買的,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

3、婚後一方出資。

在婚後一人出資購買房產應該先公證婚前個人財產,不然難以界定。如果公證了,那麼離婚時房產按個人財產處理。

2022民法典對女性的保護 第2張

4、婚後共同出資。

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無論戶主是誰,在離婚時應該平分,一般不按份額處理。

5、按照相關規定,

如無特殊說明的情況下,無論在婚前或者婚後,一方繼承所得的房屋爲個人財產,離婚不分。

1、犯重婚罪

女性朋友如果說本身已經有了法律承認的婚姻關係,然後又和自己丈夫以外的其他人領了結婚證的情況,那麼就屬於是重婚。在我國,重婚是一種犯罪行爲,是不被允許的,而且在離婚的時候也不能獲得財產分配,只能淨身出戶。

2、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

女性如果說是在自己的婚姻存續期間和其他的男人同居,那麼這樣的行爲也將會影響到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很可能要淨身出戶。不過這個同居需要滿足三個條件,首先就是有配偶,第二就是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第三就是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若這三個條件不能同時滿足,那麼就不能構成標準的同居行爲。

3、有家暴行爲

大部分的'家暴都是男人對女人,但是實際上也有女人對男人家暴的情況。我國的規定的家暴,並不是只指身體上的家暴,還包括語言或者是精神上的家庭暴力。如果說夫妻雙方有這類的情況需要進行嚴格的認定,確定女方有家暴行爲,那麼離婚將面臨淨身出戶。

4、在婚姻當中,如果說女性朋友存在上述的這三種行爲,那麼離婚的時候都無法得到財產,只能淨身出戶,同樣這也適用於男性,如果男性有上述的這些行爲,離婚的時候也沒辦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姻不易,大家都應該要好好珍惜,不要輕易的離婚,更不要做對不起婚姻的事情,否則即使離婚也得不到好處。

民法典對女性的保護3

一、民法典強調

婦女享有與其他民事主體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了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了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零五十八條規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了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等。這一系列規定,強調了婦女享有平等法律地位和權利。

二、針對生活現實和婦女的生理、心理特點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婦女的民事權利給予保護

(一)對特殊時期男方提出離婚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本條是關於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性規定,目的在於保護處於特殊時期的婦女的利益。本條可以做如下理解:

第一點

根據女性生理、心理特點,在特殊時期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該特殊時期包括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

第二點

女方在上述期間內提出離婚的不受限制。女方在上述期間內明顯處於較爲弱勢且需要照顧的狀態,此時提出離婚必定有較爲迫切的原因,給予女方此期間內的離婚自由,更有利於對婦女權利的保護。

第三點

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本條限制。此處的“確有必要”主要指女方存在重大過錯、未盡對嬰幼兒的撫養義務、嚴重損害夫妻關係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種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相關證據進行裁量,判決准予離婚。

2022民法典對女性的保護 第3張

(二)離婚財產分配時對無過錯方及女方的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對爲家庭付出更多一方給與在離婚財產分配上的照顧和補償。在婚姻中,女性往往承擔較多的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其他家務事項,這些往往無法直接轉換爲經濟收益,但對家庭內部卻有重大的意義。

承擔較多家務的一方,往往以犧牲個人事業、利益爲代價。民法典在借鑑原婚姻法規定的基礎上,擴大了離婚補償制度的適用範圍,承擔較多家務的一方有權向另一方要求經濟補償。對於賠償標準,民法典規定爲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三)在夫妻共同債務方面的保護

現實生活中,夫妻中男方投資舉債等情形略多,作爲不知情的婦女一方有可能對非自身意願的舉債承擔責任。民法典對此予以相關規定,既明確了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共同償還,確保交易公平,也保障了未用於共同生活或超出共同生活必要的單方舉債,未舉債一方不承擔債務,保護了夫妻中未舉債一方的合法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條是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不僅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共同共籤”的原則,也明確了爲家庭生活需要所負擔的債務應爲夫妻共同債務。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可以分爲三種情況:

NO、1

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

可以是雙方事前的共同簽字確認,也可以是一方事後的追認。此處,未對事後追認的方式作出具體規定,除了書面形式外,採用電話錄音、微信、郵件等方式進行的確認也是允許的。

NO、2

爲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此類債務主要是指在夫妻共同生活中產生的包括:正常生活的費用、子女的撫養費用、老人的贍養費用、醫療和教育費用等,對這類債務,雙方應該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NO、3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對於這部分債務應當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一方面,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應該作爲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

另一方面,債權人不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此種情況下原則上不作爲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該規定將此種情況下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債權人,要求債權人在建立債權債務關時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

懷孕科普
新媽科普
育兒科普
孕育飲食
早期教育
母嬰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