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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書有什麼用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1.7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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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書有什麼用,西方國家男女在結婚前簽訂婚前協議書是非常普遍的,制定婚前協議主要是對雙方各自的財產和債務範圍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實現作出約定,以下分享婚前協議書有什麼用。

婚前協議書有什麼用1

一、婚前協議的好處

1、婚前協議可以保護子孫從其婚姻中所獲得繼承權。

2、如果你有自己的企業或專業實踐,婚前協議可以保護你在離婚時避免企業被分割給前配偶。如果夫妻一方有顯著超過其他債務,婚前協議可以保護配偶無需承擔的其債務義務。

3、如果你因結婚要放棄一個很有前途的職業,婚前協議可以保證你如果離婚,將得到相應的補償。

4、婚前協議不僅可以解決婚姻的財務方面問題,還可以解決其他任何決策和責任分擔問題。

5、婚前協議可以限制配偶離婚後支付你的贍養費。

6、婚前協議可以保護再婚的老年人和收入很高的人的財產利益。

7、婚前協議不僅僅是金融協議。這也是一種尊重的形式,允許雙方討論自己的個人目標和願望,而不必侮辱或傷害其他人的驕傲。

8、對第一次結婚的夫妻來說,決定財政財產與其它資金的分配是件不太容易的事情。婚前協議可以幫助你解決這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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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僅是對財產而言,不包含對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並且是要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婚前協議書是否有效,關鍵看你們的`協議書是約定什麼的。即你們約定的事項必須是合法的,是你們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的欺詐或脅迫。

當然,如果是對婚前財產的協議,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至於協議是否需要公證,法律並沒有強制性的規定。那種認爲協議要經過公證纔有效的觀點是錯誤的。是否公證,由你們當事人自己決定。當然,經過公證的協議法律效力會強些,但也不絕對。通常經過公證的協議,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推翻,法院是會優秀採用的。

婚前協議在中西方的法律效力中是不太一樣的,例如西方婚前可協議子女撫養權、贍養費給付等等,但這些在我國法律中卻是無效的。一份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具體是怎樣的,還要視具體協議內容而定。

婚前協議書有什麼用2

一、婚前協議書是什麼意思

婚前財產協議的概念並未出現在具體的法律條文之中,關於婚前財產協議概念的理解在司法實踐中存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就雙方各自婚前、婚後所得的財產的歸屬所作的約定。約定的內容可以是婚前財產及婚後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可以約定爲共同所有。

二、婚前協議的內容有哪些

1、婚前協議的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婚前財產的具體信息、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婚前財產婚後的收益歸屬、婚前協議生效的條件和時間等信息。

2、明確婚前財產的範圍。

(1)婚前個人所有的合法性收入。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後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爲另一形態財產。

婚前協議書有什麼用 第2張

3、確定婚前協議內容,有以下幾點要注意:

(1)形式上必須是書面的。

(2)明確婚前財產婚後共享的比例。

在婚後可以與愛人共享的財產內容,以及共享的比例應該清楚。若只是表述爲“婚前某項財產婚後共有”,法律上的理解應是每人一半。

(3)財產描述要明確。

在實踐中,由於財產描述不明確最終導致認爲協議約定不明而不予確認的案例不在少數。比如房產的描述,很多伴侶在作婚前財產協議時,對於一方的婚前房產只是寫“某某小區的房屋歸雙方共同所有”,正確的描述應該是“坐落於 房產由雙方共有”。

婚前協議書有什麼用3

婚前協議是指男女雙方爲結婚,基於自願原則而簽訂的,於婚後生效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且婚前協議主要是對雙方各自的財產和債務範圍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實現作出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前協議書有什麼用 第3張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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