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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繼承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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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繼承權案例,在生活當中,相信很多小夥伴都有了解過非婚生子,在我國,非婚生子女享有繼承權,下面小編整理了些非婚生子繼承權案例,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非婚生子繼承權案例1

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審判了一起繼承案件。馮某稱自己與被告人馮女士的父親馮某某系父子關係,馮某某去世,自己有權繼承其一部分財產,但被告馮女士不同意,雙方對簿公堂。

然而,馮某手中只有一份自己母親與馮某某簽訂的《撫養協議》,並不能證明自己與馮某某系父子關係。經審理,馮某無權繼承馮某某的遺產。

原來,馮某某去世後,自稱是馮某某兒子的馮某向馮女士索要繼承財產。馮某稱,馮某某當年非婚生下了他,馮某某去世,自己作爲其親生兒子,有權繼承遺產。馮某某去世時留有經濟技術開發區某小區房產一棟,馮某某除原、被告外並沒有其他繼承人,原告方就遺產分割問題與被告協商未果,故原告馮某將馮女士告上法庭。

審理過程中,馮某並不能證明自己與馮某某系父子關係。馮某隻提供了一份《撫養協議》,協議內容:“現就雙方之子馮某撫養事宜;

非婚生子繼承權案例

雙方自願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1、孩子馮某由女方李某(馮某母親)、男方馮某某(孩子父親)有權參議馮某的生活教育問題;

2、自2011年1月起馮某某通過銀行匯款每月向李某支付孩子生活費2000元,直到孩子長大成人蔘加工作。”

原告馮某請求法院判令原告依法繼承馮某某房產的一半。被告馮女士辯稱,馮某某隻有被告一個女兒,對原告提供的證據提出異議,認爲協議中“馮某某”並非父親的簽字。親屬關係認定的法定形式應是由派出所、居委會等具有公信力的機構出具的證明,故原告不能證明其父子關係。

辦案法官解釋,本案屬繼承案件,應首先確定繼承人和遺產的範圍。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原告主張繼承的遺產經濟技術開發區某小區一棟房產,根據本院從房管部門調取的資料顯示,該房產已於2004年轉賣給他人,並非馮某某的遺產,原告主張的遺產不存在,其主張不應得到支持。

經審理,原告主張繼承的經濟技術開發區某小區房產非馮某某的遺產,另外,原告也不能證明其與馮某某之間的親子關係。故其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駁回。依照相關法律,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原告未上訴,現該案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條鏈接: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就本案而言,原告馮某主張其與馮某某系父子關係(非婚生子),卻沒有出具有力證明,被告馮女士也否認這一事實,原告應先提起確認之訴,確認與馮某某系父子關係,依據確認之訴的.結果再決定是否提起繼承之訴。

非婚生子繼承權案例2

2003年8月8日,馬某身亡後,潘某與馬某之父馬方關係不和,便一氣之下帶着兒子回到了孃家生活。數日後,馬方與廠家達成賠償協議,規定由廠方支付55196.82元。潘某得知廠方履賠後,要求分割其自身和兒子應得金額,但馬家予以拒絕。

[判決]

瀘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廠方給付的工亡補助金屬死者馬某的遺產,只能在馬某的法定繼承人之間分割。原告潘某未與馬某結爲合法夫妻,不屬之馬某法定繼承人,不應參與遺產分割。

非婚生子繼承權案例 第2張

原告馬x雖繫馬某的非婚生子,但根據《婚姻法》第25條和《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非婚生子享有婚生子同等的繼承權,有權分割馬某的遺產。馬某之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只有原告馬x和被告馬方,應當平均分割。

據此,法院判決由被告馬方支付給原告馬x30319.38元,並駁回潘某的訴訟請求。

非婚生子繼承權案例3

非婚生子女爲親子關係或撫養費發生糾紛時,往往處於比較尷尬的地位。因爲糾紛的產生往往源於沒有直接的證據證明親子關係。此處直接證據是指親子鑑定結論,或者生父(母)承認是孩子親生父母的書面證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而這類證據,當事人在事前想不到保存,事後又難以收集。目前我國訴訟中對於親子鑑定採取的是自願原則,不能強制鑑定,原告往往因證據不足,訴訟即面臨敗訴的風險。

但是,難道因爲這些制度上的限制,就讓應當承擔責任的父母逃脫法律的約束,讓應當倍受愛護的孩子受到傷害嗎?當然不是。如果法律不能體現公平合理,不能伸張正義,那它的存在就是可悲的。還好法律界對此都有共識。

作爲親子關係案的原告,自然承擔有舉證責任,但此舉證責任並不是嚴苛得難以實現的。過於強制非婚生子女一方的舉證責任,必然使其實體權利難以受到保護。

非婚生子繼承權案例 第3張

原告沒有直接證據時,可以提供各種間接證據,並且間接證據之間形成證據鏈,並達成這樣的效果,即足以使一般的人內心相信,親子關係是很有可能存在的。在原告達成了此種程度的舉證之後,已經完成了與其請求相當的舉證責任。

作爲被告,就有義務提出足以推翻親子關係的證據,而這一點對於被告來說並不困難,如果他沒有其他證據,最終還可以通過親子鑑定的方式來證明自己的主張。如果其仍然拒絕做親子鑑定,則可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之規定:

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此舉體現了舉證責任的公平,同時更是出於對未成年人和非婚生子女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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