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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區別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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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區別繼承權,很多的人都會有出現感情上的很多問題,而有的人卻不懂的該如何來處理才能得到更好的解決方式,我們要怎麼做纔是正確的麼,以下是關於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區別繼承權。

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區別繼承權1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繼承權。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區別繼承權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區別繼承權2

一、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區別

婚生子女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妻子所生育的子女。因婚姻關係受胎所生的子女。其父母爲具有夫妻身份的合法配偶。子女與母方的關係,基於出生的事實即可確定。

子女與父方的關係,各國法律都採用下列推定:在婚姻關係中受胎的,母之夫即爲子女之父;夫妻在受胎期間未同居者除外。非婚生子女是在受胎期間或出生時,其生父生母無婚姻關係的子女。

由於法律上對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護程度有別,所以是有區分的。婚生子女是男女雙方在依法確立婚姻關係後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則是在依法確立婚姻關係前或婚外行爲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爲、姘居、通姦乃至被強}奸後所生的子女。

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雖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產物,但其法律地位卻是相同的,承擔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區別繼承權 第2張

二、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享受的權利是一樣的嗎?

一樣的;婚生子女,指有婚姻關係的男女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指沒有婚姻關係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俗稱私生子。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應負擔子女必需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

非婚生子女雖然是不正當的男女性行爲所生的子女,但這種不正當的性行爲,應由其父母或者生父負責,非婚生子女本人是無過錯的,不能把父母的錯誤轉加在他們身上。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受法律同等的保護,任何人不得歧視和危害非婚生子女。爲了保護非婚生子的權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非婚生子女的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直至該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法律保護非婚生子女,旨在保護兒童的權益,絕不是鼓勵人們亂}搞男女關係。

對於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生有非婚生子女的人,要受到社會道德的譴責,情節惡劣的,要受到法律制裁。非婚生子女是相對於婚生子女而言的,婚生子女是男女雙方在依法確立婚姻關係後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則是在依法確立婚姻關係前或婚外行爲所生的子女。

我國婚姻法雖然採用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兩個概念,但立法未對這兩個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作任何界定。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雖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產物,但其法律地位卻是相同的,承擔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區別繼承權3

非婚生子女,從廣義上講,是指父母非婚姻關係所養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爲所生子女和養子女,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以及未經丈夫同意、事後丈夫又不予認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

第一,非婚生女子的繼承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該條的規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視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說,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權利,非婚生子女同樣享有,且不允許任何個人、組織、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視,由此而引起的侵權,由侵權人承擔完全責任。

第二,養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該條的規定,是對合法成立的收養關係、因此而成立的養父母子女關係

與生父母子女關係完全等同,只有在養子女經合法手續解除關係後,這種地位纔會喪失,除此,任何個人、組織、法人都不得解除這種關係或剝奪其地位。

第三,繼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對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該條的規定明確了繼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適用對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即繼子女取得了與親生子女同樣的法律地位。

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區別繼承權 第3張

第四,關於“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難以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離婚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覆函明確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經夫妻協商同意,或雖未協商同意,事後丈夫認可的均適用《婚姻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對於事先未經得丈夫同意,事後丈夫也不認可的

只確認了與其生育婦女的關係,對生育婦女而言,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可視爲非婚生子女,不管屬於何種形式而生,均適用《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我國婚姻法和繼承法都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一樣,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如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第19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我國法律之所以規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樣享有平等的繼承權,這是因爲,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樣,與生父母有直接的血緣關係,是直系血親。而且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樣,都是社會的一個成員,是國家的一個公民,所以,國家法律應當一視同仁,加以保護。

當然,保護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並不是提倡生育非婚生子女。但是,犯錯誤的是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不是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是不應承擔責任。因而保護他們與婚生子女一樣享有同等的繼承權,是公平合理的。非婚生子女要取得繼承生父母遺產的權利,必須證明與生父母的身份關係。

因此,綜上所述,非婚生子女也擁有繼承權。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財產繼承具有相同的權利,在繼承問題上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他的繼承權是合法不可侵犯的。因此,無論是誰都不能以非婚子女的理由來拒絕該子女的繼承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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