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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有孩子能不能降低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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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有孩子能不能降低撫養費,離婚是一件很讓人感到難過的事情,在離婚後,父母對子女的撫養費不因婚姻關係的解除而免除,不具有撫養權一方也要向未成年子女支付撫養費,下面是再婚有孩子能不能降低撫養費。

再婚有孩子能不能降低撫養費1

再婚後生活壓力大,能降低撫養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2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再婚有孩子能不能降低撫養費

再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有孩子能降低撫養費。當事人需要降低撫養費的,可以與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進行協商,如果對方同意的當事人降低撫養費的要求,則撫養費的數額可以降低。如果對方不同意的,則可以向法院起訴,拿出證明自己經濟困難希望降低撫養費的證據,法院查實後,會判決降低撫養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再婚有孩子能不能降低撫養費2

一、離婚後又再婚,生活困難可以減少撫養費嗎

1、可以就請求減少、中止支付撫養費提起訴訟。但是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減少或中止給付撫養費後,一旦恢復甚至超過原有的撫養能力,子女仍有權要求恢復至原定的撫養費數額,甚至要求增加撫養費。

2、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在司法實踐中,就撫養費的變更多以增加爲主,請求減少、中止支付撫養費的較少,且請求減少或中止支付撫養費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3、但根據公平原則、情事變更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舉證證明本人的生活境遇發生變化,無實際支付能力,可以訴求減少或中止撫養費的支付。

4、根據司法經驗,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當減少:

(1)給付方的收入明顯減少,雖經努力,仍維持在較低的水平;

(2)給付方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定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又有撫養能力;

(3)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失去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經濟來源的,則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5、需要注意的是,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減少或中止給付撫養費後,一旦恢復甚至超過原有的撫養能力,子女仍有權要求恢復至原定的撫養費數額,甚至要求增加撫養費。

再婚有孩子能不能降低撫養費 第2張

二、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變更撫養費嗎

1、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這是因爲上述協議和判決中的原定數額,是根據離婚當時子女的正常需要和父母的經濟情況確定的。如果後來情況發生變化,子女的需要有所增加,父母在經濟上又有此能力,那麼就應根據新的情況,滿足子女提出的合理要求。

2、增加子女撫養費的條件是:

(1)子女因疾病、升學等實際需要有所增加,原數額不能滿足實際需要的;

(2)子女提出增加子女撫養費的數額適當,要求合理;

(3)給付者有給付能力的。

具備上述三個條件,可以適當增加子女撫養費。現在母親收入低,父親收入高,父親又有擔負能力,因此他提出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法院判決正確。

再婚有孩子能不能降低撫養費3

一、離婚後再婚撫養費過高可以請求降低嗎?

儘管增加撫育費的情況較多,但也仍然存在減少或免除撫育費的情況,這種要求變更的主體,則是給付撫育費的一方。給付撫育費的一方出現下面兩種特殊情況時,可以提出減少或免除撫育費:

(一)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願意負擔繼子女的撫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時,他方承擔的撫育費可以減少或免除。但如果繼父或繼母不願再負擔或無力再負擔該項費用時,有給付義務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數額繼續給付;

(二)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出現某種新情況確有實際困難無法給付。但這種減免也是有條件的,待其情況好轉,有給付能力時,應及時恢復給付。

再婚有孩子能不能降低撫養費 第3張

二、離婚後如何變更子女撫育費

子女撫育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的變更,是指父母雙方離婚時已經協議確定或經判決確定給付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或母任何一方要求增加撫育費或者給付撫育費的一方提出要求減少或免除撫育費。

關於子女撫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父母雙方離婚時,無論是協議還是判決決定的撫育費數額,隨着時間的推移,可能會出現撫育費不足或給付撫育費的一方出現特殊的情況,因此必然要對其撫育費進行變更。所以,法律允許變更撫育費,但必須依法變更。

(一 )變更子女撫育費,應另行起訴。 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提出增加撫育費的情形較多,這種要求變更的主體是子女。變更子女撫育費,不涉及原離婚協議或判決,所以,應另行起訴。

(二)符合法定事由,法院應予支持。 變更撫育費必須有法定事由,法院才能給予支持。其法定事由有以下幾種情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要求增加的。僅有此法定事由還不夠,還需要父或母一方有給付能力,法院才能予以支持。

(三)父母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無論是增加、減少撫育費,父母雙方首先應該協商解決,如協議不成時,可訴請法院解決。

(四)還有一種情況,要求變更的主體是撫養子女的一方,即男女當事人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當時以一方撫養孩子,另一方不負擔撫育費或負擔部分撫育費達成協議的。

經若干時間後,撫養孩子的一方又向法院提起要求對方負擔撫育費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根據原告申訴的理由,經調查瞭解雙方經濟情況有無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是否確有增加的必要,從而作出變更或維持原協議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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