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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申請破產沒有資產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3.0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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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申請破產沒有資產,在職場生活當中,很多人在創辦企業的時候都會面臨破產,創辦較容易但如果要一直經營下去卻需要一定的能力,如果企業經營不善就很可能導致破產,下面小編整理了公司被申請破產沒有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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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沒有任何資產可以申請破產嗎

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纔可申請企業破產:

一、關於不能清償的界定

不能清償,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財產狀況,也稱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償的要件爲:

第一,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認定債務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一般根據債務人的財產、信用、勞務等因素綜合構成的。當債務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償債務時,即構成喪失清償能力。缺乏清償能力的認定應以客觀狀態作爲標準,即缺乏清償能力並非債務人主觀上不願或出於惡意而拒絕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觀情況。

第二,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已到償還期限,提出清償要求的、無爭議或者已有確定名義的債務。

第三、債務不限於以貨幣支付爲標的,但必須是能夠以貨幣評價的債務,否則因其債務形式在破產程序中無法得到償還,宣告債務人破產沒有實際意義。

第四、不能清償是債務人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或者可預見的相當時期內持續不能清償,而不是一時的資金週轉困難等問題暫時停止支付。

第五、不能清償指債務人的客觀財產狀況,不依其主觀認識或表示確定,應由法院根據法律和事實裁定。

公司被申請破產沒有資產

二、關於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界定

所謂資不抵債,是指債務人的負債超過實有資產。即資產債務的比例關係,考察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僅以實有資產爲限,不考慮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償還因素,計算數額時,不考慮是否到期均納入總額之內。

只有上訴兩個標準同時滿足,才能對該企業申請破產或宣告破產。

按照我國目前《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而嚴重資不抵債後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破產;企業的債權人也可以向債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破產清算的償債程序。人民法院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便可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

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產:

(1)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

(2)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清償債務的。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整頓並且經企業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的,中止破產程序。”

公司被申請破產沒有資產2

公司破產清算公司沒錢怎麼辦

1、《公司法》第187條規定: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法院進行破產清算時優先支付員工賠付。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

其中第四十六條也有規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被申請破產沒有資產 第2張

3、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由此可見,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勞動者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自行到期終止,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等規定,要求企業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公司被申請破產沒有資產3

特殊情況下的債務承擔

任何事物都不會是絕對不變的。還真在有的情況下,公司的債務會由股東來承擔。

情況之一,股東出資不實。

未實際出資,或是出資未達到股東依*司章程約定的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公司註冊時,工商登記機關一般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出資證明文件,一般是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證明,若是以實物出資,會要求其提供相關的評估文件。這些文件在公司成立後會存在於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中。如果在訴訟中遇到公司履行債務能力不足時,受理案件的法官或是律師可能會查詢這些材料,若其中未存在這些材料,則可能會要求股東承擔公司的債務。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全國經濟審判座談會紀要》第5項(一)中談到:“企業法人註冊登記時,投資方出資不足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果發現該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應判令投資方補足其投資用以清償債務;註冊資金不實的,由開辦單位在註冊資金不實的範圍內承擔責任”。

公司被申請破產沒有資產 第3張

情況之二,股東抽逃資金。

有些股東在公司註冊成立後,會將當初做爲股本繳納的出資抽回,使公司的資本客觀上減少,違反了公司的資本不變的原則。如果公司在訴訟中被要求承擔相應債務責任,但公司無力履行,公司股東可能會遇到要求在抽逃資本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可能,就是說這時股東要代公司受過。

其他情況,包括很多情況,如股東在公司未正式註冊成立便以公司名義營業由此造成了債務或股東挪用了公司的財產支付個人費用或是有些股東濫用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度侵害債權利益,爲自己謀取不當利益,等等一些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條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爲被執行人,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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